负责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监督管理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规范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负责规范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许可,负责公共场所、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环境对健康影响的动态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负责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和菌(毒)种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负责制定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归口统一管理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和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培训。严格的法则。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西直门外南路)
设综合处、法律事务与稽查处、食品安全政策信息处、食品安全标准处、食品安全评估预警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督查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处、传染病防治监督与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处、医疗执法监督处。
苏 志 局 长
于 军 副局长
王雪凝 副局长
陈 锐 副局长
齐贵新 副局长
崔 新 副巡视员
网下载吧,
是国家审计署吗?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 邮政编码:100830 总机:(010)68301114 可以搭乘15、16(支)、65、101、708、709、714、716、732、814等路...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仪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第七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
第十条 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卫生监督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新录用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人员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定由卫生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任务聘任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断优化卫生监督队伍的专业结构。
第十二条 国家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人员监督下级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
2、各种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的督察督导;
3、监督检查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4、检查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条件,承担卫生监督的现场检测、执法取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和效率。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关键岗位轮换制度和执法回避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服务意识,保护和尊重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关政策;负责卫生监督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全国卫生监督政策和工作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全国卫生监督工作,对地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开展执法稽查,对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四)组织协调、督察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
(五)组织全国卫生监督抽检;
(六)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
(七)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
(八)组织全国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九)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承担卫生部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下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和日常卫生监督;
(四)查处辖区内大案要案,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五)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抽检;
(六)开展执法稽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七)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级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
(八)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的资格审定工作,组织开展资格考试;
(九)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十)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发布;
(十一)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二)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铁路、交通、民航部门的卫生监督工作;
(十三)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1、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2、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3、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4、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1、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1、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其 他
1、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县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3、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4、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5、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有关案件,也可以把管辖范围内有关案件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提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规定,由同级政府预算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体系的同时,卫生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机构财政补助有关政策和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府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规定,继续深化改革。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监督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严格依法行政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进入了矛盾凸显期和事故高发期,卫生监督和相关领域的公共卫生工作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2008年以来,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以及张海超职业病诊断事件等,集中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等工作领域的薄弱环节。此外,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现象在部分基层地区仍然顽固存在,一些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好各项卫生监督工作的同时,还要依照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加强体制改革,尽快理顺管理。在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全面理解、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综合管理。明确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各项卫生监督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本部门的责任范围,做好政府的参谋,不越位,不缺位,认真落实监管责任,避免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要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工作法规政策性强、专业技术性强、协调部门多和社会敏感度高的特点,认真完成法定的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各项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劳动者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加强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防护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管,开展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积极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做好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的监督抽检;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监督与学校卫生监督队伍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树立全局意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卫生监督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思路,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尤其是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的组织工作。
三、强化培训,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卫生监督队伍作为一支专业的行政执法队伍,承担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的法定监管职责。在国务院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新形势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下大力气切实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卫生监督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把反腐倡廉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推动卫生系统惩防体系的逐步完善,努力打造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卫生行政执法队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思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卫生监督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尚未纳入公务员管理的,按照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要求,加强绩效考核和岗位责任制建设。充分调动卫生监督队伍积极性,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能和水平,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保障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和良好社会形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卫生行政综合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机制,严格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队伍社会形象。
四、抓住机遇,完善卫生监督保障措施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作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争取经费支持,加大投入,保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要积极探索通过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的实施,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的卫生监督服务能力建设,将各项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任务落实到基层,不断总结推广基层卫生监督工作网络建设的经验,充实基层卫生监督人员力量,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切实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卫监督发[2006]223号),卫生监督机构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执法装备购置、更新等,应当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卫生建设规划,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统筹规划实施。
五、加强卫生监督相关公共卫生专业服务领域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意见》(卫监督发[2008]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职责任务。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职业病防治、放射防护监测、饮用水监测、环境健康影响评价等业务能力建设。形成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防机构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抓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契机,积极协商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相关公共卫生领域的保障机制,确保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政府的要求,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各地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力量,依法全面履行好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职责,卫生部近日下发《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从增强履职意识、理顺工作机制、深化体制改革以及加强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下一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意见》强调,要增强依法全面履职的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权力即责任”的理念,顺应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转变观念,找准定位,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职业病危害、医疗与血液安全等突出问题,争取加快完善履职所需条件,创造性开展工作。《意见》要求,各地要根据职能调整的客观需要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一方面要大力做好各项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注重发挥政府管理社会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增强敏锐性和树立全局观,负起牵头和综合协调的责任,注重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要结合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找准工作重点和难点,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执法工作。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违法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意见》指出,卫生监督综合执法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解决当前监督执法所面临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各地在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过程中,要在地方党委、政府主导下积极探索实施切合本地实际的卫生综合执法新模式,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推进执法权的集中行使和综合管理,综合履行好食品安全与各项卫生监督职责,实行机构职能和资源的有效整合,防止多头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切实提升监管效率,确保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各项工作不因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而削弱,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意见》提出,各地要按照国家“十二五”卫生规划和2010-2020年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和管理,健全省、地(市)、县、乡(镇)三级四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强化基层卫生监督服务保障能力。要切实加强执法力量配备,参照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1-1.5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测算所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要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的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切实提升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技术支撑水平。通告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现将2008年全国卫生监督监测和执法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情况(一)新、改、扩建设项目数。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各专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建设项目共409791个。其中,新建建设项目349311个,占项目总数的85.24 %;改建建设项目45564个,占项目总数的11.12%;扩建建设项目14916个,占项目总数的3.64 %。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化妆品、饮用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其他专业的建设项目数(单位:个)分别为263002、109905、517、4146、24059、4924、3238,分别占新、改、扩建设项目总数的64.18%、26.82%、0.13%、1.01%、5.87%、1.20%、0.79% 。(二)选址卫生审查。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共对315958个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卫生审查,审查合格310445个,合格率98.25%。其中,食品卫生专业审查合格203234 个,合格率97.80%;公共场所卫生专业审查合格97155个,合格率99.45%;化妆品卫生专业审查合格417个,审查合格率98.58%;饮用水卫生专业审查合格2332个,审查合格率96.44%;职业卫生专业审查合格3056个,审查合格率93.26%;放射卫生专业审查合格3404个,审查合格率97.96%。(三)设计卫生审查。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共对328643个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卫生审查,审查合格318295个,合格率96.85%。其中,食品卫生专业选址审查合格206693个,合格率95.96%;公共场所卫生专业审查合格99191个,合格率 98.74%;化妆品卫生专业审查合格449个,审查合格率99.78%;饮用水卫生专业审查合格2950个,审查合格率98.17% ;职业卫生专业审查合格3474个,审查合格率94.04%;放射卫生专业审查合格3298个,审查合格率98.10%。(四)竣工验收审查。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共对338349个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审查,审查合格328242个,合格率97.01%。其中,食品卫生专业审查合格215553个,合格率96.25%;公共场所卫生专业审查101249个,合格率98.83%;化妆品卫生专业审查合格469个,审查合格率97.10%;饮用水卫生专业审查2946个,审查合格率97.58%;职业卫生专业审查3120个,审查合格率91.74%;放射卫生专业审查3596个,审查合格率96.93%。二、被监督单位情况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10个专业共有被监督单位7476864户。各专业的被监督单位情况具体如下:(一) 食品卫生被监督单位情况。1.基本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不包括上海),共有食品被监督单位5838649户。其中,生产加工行业350411 户,经营(销售)行业3352606户,餐饮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2033817户,集体用餐配送单位3254户,其他食品行业单位101815户,分别占食品卫生被监督单位数的6.00%、57.42%、34.83%、0.06%、1.74%。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3423455人,持健康证明3362046人,持证率98.21%;从事食品经营销售的人员6220003人,持健康证明6098995人,持证率98.05%;餐饮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从业人员10966183人,持健康证明人数10735193人,持证率97.89%;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从业人员46345人,持健康证明人数46022人,持证率99.30% 。 2.量化分级管理评定情况。 2008年全国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的食品卫生单位共2629305 户。实施量化分级评定的单位中,评定A级单位24943户,占0.95%;B级单位253191户,占9.63%;C级2351171户,占89.42%。各行业类别中,生产加工业、经营(销售)单位、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评定率分别为40.31%、27.93%、75.81%、81.13% 。餐饮业中,学校食堂量化评定率最高(83.38%),其次是餐馆(78.49%),评定率最低是工地食堂(43.34%),但同比2007年有所提高。 3.许可证发放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不包括上海)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发卫生许可证2018002份,变更166773份,延续2053331份,注销153721份。(二)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情况。1.基本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现有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共999834户。其中,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候车(机、船)场所及其他场所的单位数分别为235163户、66127户、7332户、524883户、3260户、163069户,分别占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数的23.52%、6.61%、0.73%、52.50%、0.33%、16.31%。全国公共场所共有从业人员5077847人,持健康证明人数4920858人,持证率96.91%。其中,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候车机船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分别为97.28%、97.10%、98.45%、96.26%、96.23%。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数为47088户,主要集中在住宿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 2.量化分级管理评定情况。 2008年全国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的公共场所共155429户。实施量化分级评定的单位中,评定A级单位3195户,占2.06%,B级单位27837户,占17.91%,C级119281户,占76.74%,D级5116户,占3.29%。各行业类别中,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候车(机、船)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卫生量化分级评定率分别为19.08%、18.04%、30.70%、14.68%、10.49% 。3.许可证发放情况。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向公共场所新发卫生许可证321170份,变更34561份,延续374838份,注销29750份。(三)饮用水卫生(供水)被监督单位信息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现有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共67286户。其中,集中式供水单位30211户,二次供水单位37075户,分别占供水单位总数的44.90%和55.10%。供水单位共有从业人员313331人,持健康证明人数298614 人,持证率95.30%,其中,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的健康证持证率分别为92.57%、98.18% 。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向供水单位新发卫生许可证12245份,变更949份,延续24106份,注销627份。(四)涉水产品被监督单位信息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的生产企业共有2836户,从业人员61104人,产品4036种。其中,生产输配水设备的企业2072户,从业人员47440人,产品3084种;生产化学处理剂的企业396户,从业人员5347 人,产品460种;生产水质处理器、水处理材料、防护材料的企业分别是240户、91户和37户。(五)化妆品被监督单位信息情况。 2008年全国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不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现有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共1621户,从业人员22312人,持健康证明人数21845人,持证率97.91%。其中,只生产普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1235 户,从业人员14841人,持证率98.13%;只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企业62户,从业人员689人,持证率98.40%;既生产普通化妆品又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企业324户,从业人员6782人,持证率97.38%。 2008年,全国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不包括北京、上海、广东)向化妆品生产企业新发卫生许可证183份,变更78份,延续283份,注销67份。(六)消毒产品被监督单位信息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现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共4803户,从业人员66209人,有效卫生许可证4835份。其中,消毒剂、消毒器械生产企业1255户,从业人员16385人,卫生用品生产企业3548户,从业人员49824 人。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新发卫生许可证813份,变更275份,延续664份,注销712份。(七)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共监督各级各类学校291402所。其中,建立学生健康档案175396所,建档率60.19%,比2007年上升35.5%;开设健康教育的的学校216720所,占监督学校数的74.37%;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学校207356所,占监督学校数71.16%。学校内有餐饮单位的114483所,有食品店的83110所,有住宿场所的44444所,有校医院的51917所。(八)职业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共220297户。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总人数11428704人,其中,接触粉尘类危害因素、放射性物质类、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类、生物因素类的人数分别为5232079人、84660人、2942343人、3118478人、51144人,分别占危害因素接触总人数的45.78%、0.74%、25.75%、27.29%、0.45%。 (九)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被监督单位信息情况。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888家。其中,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40家,乙级353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860家;取得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286家。共有业务人员42880人,专业技术人员22017人,取得相应资格人数8420人。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取得资质认证(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共1318家,业务人员90346 人,专业技术人员45402人,取得相应资格人数15099人。 3.职业病诊断机构。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取得资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共324家,业务人员25506人,专业技术人员9485人,取得相应资格人数2991人。(十)放射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现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用辐射单位和直接管辖的非医用辐射单位共47606家。其中,医用辐射单位44215家,非医用辐射单位3391家,分别占放射卫生单位总数的92.88%和7.12%。放射工作人员总数215080人,持有效放射工作人员证共161082人,持证率74.89%。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应检人数193137人,实检人数169694人,实检率87.86%;检出疑似病人246人,检出率 0.14%;检出禁忌或健康损害病人1378人,占体检人数的 0.81%。个人剂量监测应监测200896 人,实监测167751人,监测率83.50%;检出超标人数1303人,占监测人数的0.78%。三、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情况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2008年对各专业被监督单位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19664668户次、合格17938097户次,合格率91.22% 。各专业共监测样品13969184件,合格12272190件,合格率87.85%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不包括上海),全年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16394144户次,合格14960499户次,合格率91.26% ;对餐具消毒进行抽样监测8259083件,合格6990673件,合格率84.64%。对粮食、肉、蛋等食品进行抽样监测1150766件,合格1053990件,合格率91.59%。其中,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抽检合格率为92.64%,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抽检合格率为91.18%。各食品类别中,酒类的抽检合格率最高,其次是保健食品。(二)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全年对公共场所被监督单位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2446233户次,合格2223618户次,合格率90.90%。各行业类别中,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候车(机、船)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监督合格率分别为91.87%、90.07%、90.30%、90.16%、93.77%、92.35%。公共场所监测样品3689559件,合格3425630件,合格率92.85% 。其中,用品监测2072021件,合格1917060件,合格率92.52% ;非用品监测1617538件,合格1508570件,合格率93.26% 。(三)饮用水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全年进行饮用水卫生监督 253754户次,合格217331户次,合格率85.65%。其中,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176438户次,合格147029户次,合格率83.33% ;二次供水单位监督77316户次,合格70302户次,合格率90.93% 。监测饮用水样品375406件,合格332765件,合格率88.64% 。其中,监测水源水74120件,合格64608件,合格率87.17% ;监测出厂水样品78577件,合格69209件 ,合格率88.08% ;监测末梢水样品222709件,合格198948件,合格率89.33%。 (四)涉水产品抽样监测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全年共抽样监测涉水产品3194件,合格3007件,合格率94.15%。其中,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分别监测1113件、309件、476件、840件和456件,合格率分别为94.34% 、96.76% 、97.90%、95.12%和86.18% 。(五)化妆品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不包括北京、上海、广东),全年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168882户次,合格158483户次,合格率93.84%。其中,对生产加工单位监督4484户次,合格4166户次,合格率92.91%;对经营销售单位监督164398户次,合格154317户次,合格率93.87% 。共对30510件化妆品进行监测,合格29203件,合格率95.72%。其中,对生产加工单位监测样品4405件,合格4345件,合格率98.64%;对经营销售单位监测样品26105件,合格24858件,合格率95.22% 。按产品类别统计,监测国产化妆品28256件,合格27057件,合格率95.76% 。其中,监测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5129件,合格4851件,合格率94.58%;监测进口化妆品2254件,合格2146件,合格率95.21%,其中,监测进口普通化妆品1589件,合格1520件,合格率95.66% ,监测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665件,合格626件,合格率94.14% 。(六)消毒产品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全年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使用消毒产品的医疗机构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401655户次,合格378166户次,合格率94.15%。其中,对生产加工企业监督11003户次,合格10055户次,合格率91.38% ;对经营销售单位监督110230户次,合格104120户次,合格率94.46%;对医疗机构监督280422户次,合格263991户次,合格率94.14% 。监测消毒产品460666件,合格436922件,合格率94.85%。其中,对生产加工单位监测样品10805件,合格10541件,合格率97.56%;对经营销售单位监测25411件,合格24129件,合格率94.95%;对医疗卫生机构监测424450件,合格402252件,合格率94.77% 。按产品类别统计,监测消毒剂、消毒器械426063件,合格403855件,合格率94.79%;监测卫生用品34603件,合格33067件,合格率95.56%。四、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各专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共472891件,结案455615件,采取简易程序的案件有237383件,一般程序的有218232件。结案案件中自觉履行434640件,强制执行12704件,不作行政处罚的有8271件。各专业行政处罚情况如下:(一)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不包括上海),依据《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办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276626件,结案268970件。其中,作出行政处罚的264637件(自觉履行259474件,强制执行5136件),占结案案件的98.39%。违法事实中涉及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64114件,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100950件,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人员未按规定调离的80598件。作出处罚决定中,警告63810件,罚款191110件,罚款金额18550.3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30.46万元,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使用8944件,公告收回并销毁食品566735.72公斤,吊销卫生许可证628件。采取的行政措施中,责令改正141369件,取缔21614件。(二)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42214件,结案40865件。其中,作出行政处罚的40106件(自觉履行39358 件,强制执行748件),占结案案件的98.14% 。违法事实中涉及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11753件,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有关规定的12450件,从业人员未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4767件。作出的处罚决定中,警告14177件,罚款24886件,罚款金额1136.90万元,责令停业221件,吊销卫生许可证7件。采取的行政措施中,责令改正17100件,取缔396件。(三)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依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办理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案件2341件,结案2213件。其中,作出行政处罚的2123件(自觉履行2099件,强制执行24件),占结案案件的 95.93% 。违法事实中涉及违反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有关规定的583件,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767件,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702件。作出的处罚决定中,罚款1267件,罚款金额262.14万元。采取的行政措施中责令改正1437件。(四)化妆品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不包括北京、上海、广东),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办理化妆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2702件,结案2678件。其中,作出行政处罚的2649件(自觉履行2633件,强制执行16件),占结案案件的98.92% 。违法事实中涉及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11件,生产或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884件,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347件。作出的处罚决定中,罚款1675件,罚款金额195.38万元,没收产品9916.3公斤。采取的行政措施中责令改正1004件。(五)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办理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件7652件,结案7295件。其中,作出行政处罚的6951件(自觉履行6798件,强制执行153件),占结案案件的95.28 % 。违法事实中涉及违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有关规定的1114件,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4310件,未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或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的1978件。作出的处罚决定中,警告5588件,罚款1451件,罚款金额2504.98万元。采取的行政措施中责令改正4583件。(六)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办理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2890件,结案2804件。其中,作出行政处罚的2566件(自觉履行2542件,强制执行24件),占结案案件的91.51 % 。违法事实中涉及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1231件,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382件,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的436件。作出的处罚决定中,警告1682件,罚款1077件,罚款金额237.70万元,吊销许可证6件。采取的行政措施中责令改正1805件。(七)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办理传染病行政处罚案件29509件,结案29188件。其中,作出行政处罚的28932件(自觉履行28719件,强制执行213件),占结案案件的99.12% 。违法事实中涉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4659件(包括违反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规定的965件,违反消毒隔离制度2158件),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11780件,违反《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的12846件。作出的处罚决定中,警告10369件,没收违法所得79件,暂扣或吊销许可证7件。采取的行政措施中责令改正16579件,取缔196件。(八)学校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办理学校卫生行政处罚案件4269件,结案4086件。其中,作出行政处罚的3974件(自觉履行3859件,强制执行115件),占结案案件的97.26% 。违法事实中学校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230件,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置的288件,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293件。作出的处罚决定中,警告1468件,责令限期改进的2509件。(九)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依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件104467件,结案97296件。其中作出行政处罚的95213件(自觉履行88968件,强制执行6245件),占结案案件的97.86%。违法事实中涉及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35818件,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15227件,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15780件。作出的处罚决定中,警告23351件,罚款72189件,责令停止执业的18608件。采取的行政措施中,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881件,取缔17000件。(十)采供血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依据《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采供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221件,结案的案件220件。其中,作出行政处罚的193件(自觉履行190件,强制执行3件)占结案案件的87.73% 。违法事实中涉及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脐带血的4件,血液采集供应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的28件,包装、储运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26件。作出的处罚决定中,警告128件,罚款57件,停业整顿1家。采取的行政措施中,责令改正146件。 附件: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汇总表 2.食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常性监督监测信息汇总表 4.食品抽样检测信息汇总表 5.食品卫生监督处罚案件信息汇总表 6.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 7.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信息汇总表 8.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处罚案件信息汇总表 9.饮用水卫生(供水)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 10.饮用水卫生(涉水产品)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11.饮用水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信息汇总表12.涉水产品抽样监测信息汇总表 13.饮用水卫生监督处罚案件信息汇总表14.化妆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15.化妆品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信息汇总表16.化妆品卫生监督处罚案件信息汇总表 17.消毒产品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18.消毒产品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信息汇总表19.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20.职业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 21.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22.职业卫生监督处罚案件信息汇总表23.放射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24.放射卫生监督处罚案件信息汇总表 25.传染病防治监督处罚案件信息汇总表26.学校卫生监督处罚案件信息汇总表27.医疗卫生监督处罚案件信息汇总表 28.采供血卫生监督处罚案件信息汇总表
据中国卫生部消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批准,卫生部四个机构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其职责是:依法负责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研究拟订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制订全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提出并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重大疾病防治项目,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和公共卫生实施防控和干预,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与疫情的蔓延;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卫生执法监督司更名为卫生监督局。
其职责是:综合管理卫生监督工作并依法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标准、政策建议、规划、规范和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学校、环境、放射和职业卫生等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依法组织开展对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监督指导地方卫生监督工作。
三、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是卫生部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
其职责是:负责承办法定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承办卫生监督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承担制订卫生监督执法检验技术规范;开展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宣传教育;协助开展卫生监督检查,配合查处大案要案;协助组织卫生标准制修订及管理工作;承担卫生部交办的任务。
四、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更名为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2100433B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18号公告
筑神,建筑资料下载:http://www.zhushen.com.cn 通用图集,规范,CAD 图块,工程论文,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表格,建筑模型,全部免费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针叶树锯切用原木尺寸、公差、分等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针叶树锯切用原木的尺寸、材质指标等技术内容,并对检验方 法、产品标志和材积计量同时作出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木材生产、经销、使用各行业。 2、 引用标准 GB/T144 原木检验 GB/T155 原木缺陷 GB4814 原木材积表 3、 技术要求 3.1 尺寸、尺寸进级、公差 3.1.1 检尺长;2-8m,按 0.2m 进级,长级公差:允许±6或 2m。 3.1.2 检尺径:东北、内蒙古、新疆产区自 18cm 以上,其他产区自 1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文件
卫监督发 [2006]5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我部2003年8月19日颁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
卫生部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卫通〔2012〕16号
现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二、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WS/T 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T 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以上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我部2006年印发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2100433B
为给医疗卫生单位提供质量好、价格合理的适宜产品信息,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组织了全国医学工程、临床医学、卫生经济学专家,对大型设备、检验分析、诊查、重症急救四类设备及《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中的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主要医用仪器设备进行阶梯配置选型和质量评估,指导各地集中采购工作。
现将此次评估选型有关设备技术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建议、意见请与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联系。
为保证评估选型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请相关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申报或补充有关材料,截止日期为5月10日。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1998)》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作者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