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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体现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地少人多、耕地少、山地多等基本国情。
本书对《土地管理法》的解读,以对解决土地管理、权利归属和利用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土地管理法》条文的含义进行精练、准确、实用的阐释。从大量的司法实践和媒体报道中概括出与各条文相关的实际问题,从权利救济的角度进行深入专业的解答,省去了读者阅读具体故事、案例的时间精力,解答内容和观点基本来自指导、参阅案例,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共识或主流观点。以流程图表的形式,对一些知识点和问题的解决处理程序进行清晰的表述。通过配套指引,将与《土地管理法》主条文密切相关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进行精准对接,同时略去了虽然与主条文有关但缺乏实用价值的相关条文。
相信本书可以解答读者在土地管理、权属和利用纷争中所遇到的绝大多数问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所有制形式
第三条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理
第五条土地管理体制
第六条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利
第七条奖励措施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第十二条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登记效力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五条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八条规划权限
第十九条规划编制原则
第二十条土地用途
第二十一条分级审批
第二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土地等级评定
第二十九条土地统计制度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占用耕地补偿
第三十二条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剥离利用
第三十三条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五条土壤改良和提高地力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禁止破坏耕地
第三十七条闲置、荒芜耕地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第四十一条土地整理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申请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四十五条集体土地征收审批
第四十六条征地公告和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补偿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四十九条补偿费用收支状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安置和发展途径
第五十一条大型工程征地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和批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第五十五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及分配办法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十七条临时用地
第五十八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和原则
第六十条乡镇企业用地审批
第六十一条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第六十三条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六十四条禁止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对象和人员
第六十七条土地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十九条合作义务
第七十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案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擅自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渎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三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
第八十六条生效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7.29修订)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0.12.3修正)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11.3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6.18)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只有一个版本。经过1986年,1988年和2004年三次修订。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6年6月25日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19...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本办法。 第三条 必须贯彻十分珍惜、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论应当采 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土地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的原 则,全面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省的实施办法执行;集 体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民族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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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
为了配合土地管理法的学习、宣传,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立法原意,我们组织编写了本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处长施春风同志担任本书主编,阐释了每一个条文的具体含义,以期更好地推动该法的贯彻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则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实用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