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
第三条【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土地管理体制】
第六条【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的土地管理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土地所有制】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者的义务】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期限】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第十八条【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九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土地调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土地等级评定】
第二十八条【土地统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第三十一条【耕地耕作层土壤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第三十三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耕地质量保护】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用地原则及禁止破坏耕地】
第三十八条【非农业建设闲置耕地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未利用地的开发】
第四十条【未利用地开垦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开发】
第四十二条【土地整理】
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制度】
第四十五条【征地范围】
第四十六条【征地审批权限】
第四十七条【征地程序】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
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费使用】
第五十条【支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
第五十四条【国有土地取得的方式】
第五十五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五十六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要求】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
第五十八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使用土地的要求】
第六十条【村集体兴办企业使用土地】
第六十一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
第六十五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十八条【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十条【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七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法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拒不交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法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违法入市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
第八十六条【过渡期间有关规划的适用】
第八十七条【本法的生效日期】
附录一:法律原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
附录二:相关立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附录三:相关参阅资料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宪法法律委、环资委、法工委座谈会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前评估情况
我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变迁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
“两权”抵押试点中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及处置的有关情况
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规定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有关情况 2100433B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
为了配合土地管理法的学习、宣传,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立法原意,我们组织编写了本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处长施春风同志担任本书主编,阐释了每一个条文的具体含义,以期更好地推动该法的贯彻和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只有一个版本。经过1986年,1988年和2004年三次修订。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6年6月25日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19...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本办法。 第三条 必须贯彻十分珍惜、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论应当采 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土地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的原 则,全面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省的实施办法执行;集 体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民族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体现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地少人多、耕地少、山地多等基本国情。
本书对《土地管理法》的解读,以对解决土地管理、权利归属和利用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土地管理法》条文的含义进行精练、准确、实用的阐释。从大量的司法实践和媒体报道中概括出与各条文相关的实际问题,从权利救济的角度进行深入专业的解答,省去了读者阅读具体故事、案例的时间精力,解答内容和观点基本来自指导、参阅案例,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共识或主流观点。以流程图表的形式,对一些知识点和问题的解决处理程序进行清晰的表述。通过配套指引,将与《土地管理法》主条文密切相关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进行精准对接,同时略去了虽然与主条文有关但缺乏实用价值的相关条文。
相信本书可以解答读者在土地管理、权属和利用纷争中所遇到的绝大多数问题。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重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在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同时,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并赋予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坚持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同时在集体经营性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
三是规范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强化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在征地补偿方面,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
四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将有关条款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五是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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