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所有制形式
第三条基本国策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
第五条主管部门
第六条守法义务、检举控告权
第七条奖励
本章参考文献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所有权归属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集体所有土地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登记保护
第十四条承包经营(一)
第十五条承包经营(二)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本章参考文献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规划要求、期限
第十八条规划权限
第十九条编制原则
第二十条土地用途
第二十一条分级审批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三条综合治理
第二十四条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修改规划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查
第二十八条土地等级评定
第二十九条土地统计
第三十条动态监测
本章参考文献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耕地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耕地耕作层
第三十三条耕地总量减少
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五条改良土壤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第三十七条闲置、荒芜耕地
第三十八条土地开发
第三十九条开垦条件
第四十条开垦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土地整理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
本章参考文献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用地申请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特批
第四十六条土地征收公告与实施
第四十七条征收补偿
第四十八条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四十九条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公布
第五十条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大型工程征地
第五十二条审查可行性报告
第五十三条建设用地申请批准
第五十四条使用权取得方式
第五十五条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五十六条土地用途变更
第五十七条临时用地
第五十八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用地规划及审批
第六十条乡镇企业用地审批
第六十一条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二条宅基地
第六十三条使用权转移
第六十四条禁止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本章参考文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检查机关
第六十七条监督措施
第六十八条出示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合作义务
第七十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案件移送
第七十二条上级监督下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非法转让土地、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责任
第七十四条非法占用耕地责任
第七十五条拒绝复垦土地责任
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农地责任
第七十七条非法建住宅责任
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准责任
第七十九条非法侵占征地费责任
第八十条拒还土地责任
第八十一条擅自转移土地使用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责任
第八十三条不拆除责任
第八十四条渎职
本章参考文献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三资企业
第八十六条生效日期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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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文为线索,全面整合相关典型案例、观点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条文,通过核心条文、典型案例、关联条文与参考文献全面归纳相关领域新成果,方便读者理解和使用。
本书旨在对与相关法律条文有关的典型案例予以尽可能全面的汇编整理,主要针对的读者是希望在解释和适用特定法律条款方面得到快速指导的专业人士,或者希望获得实际法律问题解决之道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只有一个版本。经过1986年,1988年和2004年三次修订。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6年6月25日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19...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本办法。 第三条 必须贯彻十分珍惜、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论应当采 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土地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的原 则,全面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省的实施办法执行;集 体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民族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专业】——由《土地管理法》立法咨询专家担任主编
【全面】——收录法律法规标准文本,并逐条提炼条文主旨。以案释法,实现法条释义和案例分析的有机结合。
【实用】——书中所选取的案例兼具代表性和复杂性特点,有助于了解我国《土地管理法》的适用现状和复杂的相关土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06月25日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1988年12月29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1988年12月29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订),1998年08月29日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04),2004年08月28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2004年08月28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06月25日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1988年12月29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1988年12月29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订),1998年08月29日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04),2004年08月28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2004年08月28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