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湖流域管理局水文局(信息中心)(副局级)
2.太湖流域管理局水利发展研究中心(正处级)
3.太湖流域管理局综合事业发展中心(正处级)
4.太湖流域管理局苏州管理局(正处级)
5.太湖流域管理局苏州培训中心(正处级)
6.太湖流域管理局太湖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正处级)
办公室
规划计划处
政策法规处(水政监察总队)
财务处(审计处)
人事处(离退休职工管理处)
水资源管理处
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处
建设与运行管理处
河湖管理处
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
监督处
水旱灾害防御处
国际合作与科技处
直属机关党委、太湖工会(中国农林水利工会太湖委员会)(与直属机关党委合署办公)
纪检组
(一)负责保障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受部委托组织编制流域或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湖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流域性的水利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流域控制性水利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利项目与中央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授权,负责流域内有关规划和中央水利项目的审查、审批以及有关水工程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对地方大中型水利项目进行技术审核。负责提出流域内中央水利项目、水利前期工作、直属基础设施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流域内有关水利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二)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统筹协调流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组织开展流域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流域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照规定和授权,组织拟订流域内省际水量分配方案和流域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工作,组织实施流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按规定组织开展流域和流域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三)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湖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许可;负责省界水体、重要水功能区和重要入河排污口水质状况监测;指导协调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指导流域内地方节约用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工作。
(四)负责防治流域内的水旱灾害,承担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协调并监督防御台风工作。按照规定和授权对重要的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实施流域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制定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流域内蓄滞洪区的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指导流域内水文工作。按照规定和授权,负责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水文站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流域重要水域、直管江河湖库及跨流域调水的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组织协调流域地下水监测工作。发布流域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流域水资源公报。
(六)指导流域内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流域内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和协调流域内所属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授权范围内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直管河段及授权河段河道采砂管理,指导、监督流域内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流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七)指导、协调流域内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重点防治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与管理。按规定负责有关水土保持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指导并监督流域内国家重点水土保持规建设项目的实施。受部委托组织编制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立项审批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流域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和公告。
(八)负责职权范围内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负责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指导流域内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内安全生产工作及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根据授权,组织、指导流域内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的安全监督。开展流域内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
(九)按规定指导流域内农村水利及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有关工作。负责开展水利科技、外事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承担有关水利统计工作。
(十)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国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研究提出直管工程和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其直管工程上网电价核定与调整的建议。
(十一)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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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审计署吗?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 邮政编码:100830 总机:(010)68301114 可以搭乘15、16(支)、65、101、708、709、714、716、732、814等路...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
1963年,水利电力部与华东局共同筹建太湖流域水利委员会,同年十一月太湖流域水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上海召开,会上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于1964年底成立太湖水利局。该局由水利电力部与华东局双重领导,级别为地师级,地址设在上海市四川中路嘉陵大楼。太湖水利局局长、党委书记李果;太湖水利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是王文林、潘烈。当时全局职工人数50余人,党员10多名。十年动乱中太湖流域水利局被撤销。
1984年1月27日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和水利电力部以(84)水电劳字第7号文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扩大长江口开发整治领导小组及成立太湖流域管理局的请示》。1984年6月11日,国务院以(84)国函字96号《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江口开发整治领导小组及成立太湖流域管理局的批复》同意成立太湖流域管理局。1984年11月14日水利电力部以(84)水电水规字第118号发文"关于贯彻国务院成立太湖流域管理局批示的通知"同意太湖局设在上海市;局本部暂定事业编制为30人;为地师级机构。并指定曹士杰、王同生、杨啸莽、李益四位同志负责领导筹建及有关业务工作,由曹士杰同志牵头。同年12月3日在上海召开筹建工作会议,宣布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成立。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第1030号提案,要求迅速解决浙江、江苏、上海交界地区水利纠纷问题。1983年3月31日,水利电力部以(83)水电水建字第52号文件向国务院报告了对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后经水利电力部同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研究,提出争取尽早召开太湖流域规划会议。1983年9月21日和10月5日,水利电力部先后以(83)水电水规字第32号和(83)水电计字第484号文通知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及上海市各有关部门,由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和水利电力部于当年10月19日至11月13日共同组织进行了太湖流域的综合查勘工作。水电部王林副部长在结束查勘工作时指出:"为了加强对太湖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准备采取两个组织施,-是准备建议国务院把"长江口开发整治领导小组"扩大改名为"长江口及三角洲开发整治领导小组"或"长江口整治及太湖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作为代表国务院处理这个具体工作的单位;二是筹建太湖流域管理局,建制属水利电力部,汛期直属中央防汛总指挥部指挥,全面管理太湖流域水利工作,并直接掌握影响全局的控制性工程的管理"。其后,太湖流域管理局的筹建工作基本上是按照这一要求展开的。
太湖流域管理局编制总数为330名,其中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20名,公益事业人员编制210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 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 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 维护通航秩序,保 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 水域内 ,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 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 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 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 年 " 月 %" 日 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 年 " 月 %"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号公布自 " #$$ 年 ’月 " 日起施行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 )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立法目的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防 治水害 #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 民生活的需要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水资源 #是指地表水和地 下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 %利用
办公室
规划计划处
政策法规处(水政监察总队)
财务处(审计处)
人事处(离退休职工管理处)
水资源管理处
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处
建设与运行管理处
河湖管理处
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
监督处
水旱灾害防御处
国际合作与科技处
直属机关党委、太湖工会(中国农林水利工会太湖委员会)(与直属机关党委合署办公)
纪检组
1.太湖流域管理局水文局(信息中心)(副局级)
2.太湖流域管理局水利发展研究中心(正处级)
3.太湖流域管理局综合事业发展中心(正处级)
4.太湖流域管理局苏州管理局(正处级)
5.太湖流域管理局苏州培训中心(正处级)
6.太湖流域管理局太湖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正处级)
2017年11月,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1月7日,荣获2019年水利行业节水机关。
太湖流域管理局成立于1984年12月,其前身是1964年成立的太湖水利局。
1963年,水利电力部与华东局共同筹建太湖流域水利委员会,同年十一月太湖流域水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上海召开,会上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于1964年底成立太湖水利局。该局由水利电力部与华东局双重领导,级别为地师级,地址设在上海市四川中路嘉陵大楼。太湖水利局局长、党委书记李果;太湖水利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是王文林、潘烈。当时全局职工人数50余人,党员10多名。十年动乱中太湖流域水利局被撤销。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第1030号提案,要求迅速解决浙江、江苏、上海交界地区水利纠纷问题。
1983年3月31日,水利电力部以(83)水电水建字第52号文件向国务院报告了对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后经水利电力部同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研究,提出争取尽早召开太湖流域规划会议。
1983年9月21日和10月5日,水利电力部先后以(83)水电水规字第32号和(83)水电计字第484号文通知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及上海市各有关部门,由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和水利电力部于当年10月19日至11月13日共同组织进行了太湖流域的综合查勘工作。水电部王林副部长在结束查勘工作时指出:"为了加强对太湖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准备采取两个组织施,-是准备建议国务院把"长江口开发整治领导小组"扩大改名为"长江口及三角洲开发整治领导小组"或"长江口整治及太湖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作为代表国务院处理这个具体工作的单位;二是筹建太湖流域管理局,建制属水利电力部,汛期直属中央防汛总指挥部指挥,全面管理太湖流域水利工作,并直接掌握影响全局的控制性工程的管理"。其后,太湖流域管理局的筹建工作基本上是按照这一要求展开的。
1984年1月27日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和水利电力部以(84)水电劳字第7号文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扩大长江口开发整治领导小组及成立太湖流域管理局的请示》。
1984年6月11日,国务院以(84)国函字96号《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江口开发整治领导小组及成立太湖流域管理局的批复》同意成立太湖流域管理局。
1984年11月14日水利电力部以(84)水电水规字第118号发文"关于贯彻国务院成立太湖流域管理局批示的通知"同意太湖局设在上海市;局本部暂定事业编制为30人;为地师级机构。并指定曹士杰、王同生、杨啸莽、李益四位同志负责领导筹建及有关业务工作,由曹士杰同志牵头。
1984年12月3日在上海召开筹建工作会议,宣布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