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不仅是国家各级人民政府、部委、行政机关劳动法律培训教材,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工作者的执法依据,还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力资源部门、社会劳动者、政法院校师生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重要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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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部分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规避法定义务案

企业高管违反保密义务案

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案

延期支付经济补偿金案

第四部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相关规定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三、行政法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每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失业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五、规章

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

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舍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

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最低工资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的通知

《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复函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

附录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劳动合同书(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书(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劳动合同书(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内容简介常见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没有这个,目前来说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参考资料: 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0/20090930095144.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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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内容简介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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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决定》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通过,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 修改如下: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 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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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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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WORD格式,共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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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正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100433B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详解与适用》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帮助大家全面准确理解和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避免实际工作中出现偏差,编者编写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详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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