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 | 外文名 | Ministry of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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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称 | 建材部 | 作 用 | 管理建筑材料工业的生产和工作 |
第一届国务院的建筑材料工业部(1956年5月-1958年2月)主要管理的范围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产品和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三大部分。
第三届国务院的建筑材料工业部(1965年3月-1970年6月)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工业有水泥及水泥制品,平板玻璃及工业技术玻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建筑卫生陶瓷,硅酸盐新材料,非金属矿等。归口管理的工业有砖瓦、石灰、砂石采场,防水保温等材料工业。
第五届国务院的建筑材料工业部(1979年4月-1982年5月)业务范围为:主管水泥、玻璃、建筑卫生陶瓷、地方建筑材料、新型建筑材料、非金属矿及其制品、建材及非金属矿专业机械等,以及为工农业生产和国防尖端服务的无机非金属新型材料的生产、建设、科研、学校教育、进出口、对外经援等工作,负责建材产品的分配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设置的三个时间段内,共有两位部长:
1、赖际发(1956年5月-1958年2月,1965年3月-1970年6月)
2、宋养初(1979年4月-1982年5月)2100433B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提出的议案,由于重工业部的产业过多,难于全面兼顾,决定撤销重工业部,分别设置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建筑材料工业部以原重工业部管理的建筑材料工业管理局为基础进行组建。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由于国家管理体制有所改变,决定建筑材料工业部、建筑工程部和城市建设部合并成为新的建筑工程部。
1965年3月31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提出的议案,为改进和加强对建筑业和建筑材料工业的领导,决定将建筑工程部分设为建筑工程部和建筑材料工程部。1970年6月中共中央批准在下放管理的同时,将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部、建筑材料工业部、中央基本建设政治部合并,成立新的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下设建筑材料工业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1979年4月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总理华国锋提出的议案,为加强对建材工业的领导,决定设立建筑材料工业部、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1982年5月,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建筑材料工业部并入国家经济委员会。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 正式走入了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日令第91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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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政府机关发文有文号,而国家法律一般是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或修改后,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分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近一次修改,是国家主席涛以“令第四十六号“ 于2011年...
在第一、三、五届国务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分别设置如下:
第一届国务院 |
第三届国务院 |
第五届国务院 |
1956年5月-1958年2月 |
1965年3月-1970年6月 |
1979年4月-1982年5月 |
办公厅 |
办公厅 |
办公厅 |
计划司 |
计划司 |
计划局 |
财务司 |
中共建筑材料工业部政治部 |
财务劳资局 |
干部司 |
政策研究室 |
|
劳动工资司 |
人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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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司 |
生产综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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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司 |
外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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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司 |
科学技术局 |
科教局 |
机械动力司 |
非金属矿局 |
非金属矿局 |
基本建设司 |
基本建设局 |
基建局 |
地方工业局 |
地方材料局 |
地方材料与新材料局 |
供应局 |
物资供应局 |
供应分配局 |
水泥工业管理局 |
水泥局 |
水泥局 |
玻璃陶瓷工业管理局 |
玻陶局 |
玻陶局 |
建筑安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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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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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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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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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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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 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而 制定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主要内容介 绍以供参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 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 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 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 鼓励节约能源和保 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 现代管理方式。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 行的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
首次设立
1982年5月,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将第一机械工业部、农业机械部、国家仪器仪表工业总局、国家机械设备成套总局合并,设立机械工业部 。
1987年2月,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决议,撤销机械工业部 。
二次组建
1993年3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机械电子工业部,组建机械工业部 。
1998年3月,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机械工业部 。
1956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工业部被分拆成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1958年,建材部并入建筑工程部合并。1965年建材部再度由建筑工程部中分出。
1970年7月1日,建材部与建筑工程部一起并入国家基本建设革命委员会,为建材组、1973年8月后为建材工业局。1975年9月30日成立国家建材工业总局,由国家建委代管,原建材系统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均由建材总局直接领导。
1979年3月改为建材工业部,直属国务院,宋养初任部长(兼国家建委副主任),白向银、杜春永、任朴斋、丁原、王怀义、祁峻、杜恩训、杨拯民为建材部副部长。1982年撤销建材部,改为国家经委下属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局长杜恩训,副局长何祥、王健行、王燕谋,顾问丁原、祁峻。1982年9月原国家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改为国家经济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设在国家建材局内,由该局处理日常工作。
1985年12月,成立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该协会挂靠在国家建材局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2001年2月20日,撤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原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为前缀命名的有关技术机构,更改为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为前缀命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械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3〕59号),机械工业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振兴机械工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行业管理规章,指导行业体制改革、企业改革。
(二)制订机械行业的发展战略、总体布局及行业政策。组织编制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提出关于机械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对行业重,存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外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立项建议。
(四)指导机械行业高技术、通用技术及基础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制订行业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五)组织协调机械行业重大技术装备及重点产品、军工产品的研制。
(六)管理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监督、检查、评价大型骨干机械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参与国家有关部门对机械行业的经济调节工作。
(七)组织收集、处理和发布机械行业经济、技术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培育、调控机械行业的产品、技术、劳务市场。
(八)组织机械行业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参与管理机械产品的进出口。
(九)组织指导机械行业的人才需求预测、培养、交流及职工培训。指导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
(十)指导机械行业协会、研究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一)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