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大气污染防治司 | 司 长 | 刘炳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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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成立时间 | 2016年3月 |
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司长刘炳江任大气污染防治司司长。
水、气、土三司的成立意味着环保部机构改革走出了坚实一步,我国的环境治理按要素协同管理将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 此次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水、气、土三司加上原有的自然生态保护司、核安全管理司将构成环保部新的业务板块设置。
水、气、土三司成立后,将提高防治效率,特别是能更好的对接“大气十条”“水十条”和“土十条”。 2100433B
2015年2月,中央有关部门批复同意环保部机构编制作部分调整,不再保留污染防治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设置水、大气、土壤三个环境管理司。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举措。
2016年3月3日上午,网传环保部召开了 “水、气、土三司成立暨干部任职宣布大会”,并列出了三位司长的名字。下午,环保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环境保护部机构调整的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划分为四个层次,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各层次之间有一定的依从关系和内在联系,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又层次分明的标准体系。(1) 国家标准GB。对需要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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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 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 科学研究,采取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 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 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 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 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 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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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中央有关部门批复同意环境保护部机构编制作部分调整,不再保留污染防治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
2016年1月11日召开的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就称:“我部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和环境监察体制改革方案得到中央编办批复。正在研究起草部机关‘三定’修订草案和环境监察体制设置。
2016年3月2日,正式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原污染防治司副司长李蕾任水污染防治司司长。
从环保部现有的职能划分看,污染防治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的职能有重叠之处。例如污染防治司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处、海洋污染防治处、大气与噪声污染防治处,而总量司又有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处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处。同时,土壤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司又兼有土壤防治的职能。
按照环境要素管理也是国际环保部门的趋势和地方实践的经验,例如美国国家环保局就设立有空气和辐射办公室(Office of Air and Radiation)、水办公室(Office of Water),随着各地治霾力度加大,不少地方环保局都在污防科的基础上单独成立“大气办”。
根据上述职责,设7个内设机构。
综合处
承担司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参与拟订国家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名录及有关国家产业政策;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处
(简称饮用水处)
拟订水环境管理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水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饮用水、地下水、太湖、巢湖、滇池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与湖泊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国水环境形势综合分析;承担水污染防治其他综合性工作。
大气与噪声污染防治处
(简称大气处)
拟订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城市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承担大气、光、恶臭、噪声、机动车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大气环境形势综合分析。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处
(简称流域处)
组织拟订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长江(含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珠江、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和跨国界河流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跨省(国)界河流水质考核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查重点城市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国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
海洋污染防治处
(简称海洋处)
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国家海洋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拟订国家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海岸工程和滨海重污染行业海洋污染防治;组织开展全国海洋环境形势综合分析。
固体废物管理处
(简称固体处)
拟订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进口废物管理及城区土地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目录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承担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出口核准、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电子废物、污泥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污染防治。
化学品环境管理处
(简称化学品处)
拟订化学品环境管理的规划、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目录并监督实施;组织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价追踪;筛选和公布重点控制的化学品目录;承担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登记;组织日遗化武处理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