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 通过日期 | 2007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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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日期 | 2007年12月14日 | 实施日期 | 2008年1月1日 |
发文字号 | 国令第514号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11 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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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7 号 《戒毒条例》 已经 2011年 6月 22日国务院第 160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戒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戒毒工作, 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 维护社会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 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 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 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 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1年 11月 30日国务院第 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2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 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 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 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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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理 李鹏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