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 | 外文名 |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of immovable property registration 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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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2014年5月7日 | 责 任 | 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 |
中国国土资源部2014年5月8日公布的消息称,经中央编办批复,国土资源部已正式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
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的通知》。
《通知》明确,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36号),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不动产登记局挂牌成立,标志着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正式组建,不动产登记“四统一”工作(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迈出了一步,为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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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 2012 年 5 月 22日国土资源部第 1 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以发布,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 年 4月 26 日国土资源部第 6 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 年 5月 22日国土资源 部第 1 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 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 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 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是继国务院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后,国土资源部2014年01月26日表示,在该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至此,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组建完毕。
国土资源部发布消息称,经中央编办批复,国土资源部正式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
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的通知》。《通知》明确,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不动产登记局挂牌成立,意味着建立实施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了组织保障。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已明确要求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部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
2014年以来,国家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进程加速。1月21日,中央编办发布了《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适当加强国土资源部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国土资源部还给出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时间表。在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此外,备受瞩目的不动产登记条例也将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
人员编制:24名。其中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1名,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1名,副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2名,处长6名,副处长3名,其他工作人员11名。
2014年11月28日,中央编办已就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向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发送批复文件。
中央编办批复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更名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主要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支撑工作和国土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中央编办将对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原有经费自理事业编制进行核销,并重新核定财政补助事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