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分摊,将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和年运行费用,在开发目标、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之间进行合理分摊的工作。分摊方法有库容分摊法、效益分摊法和剩余效益-费用分摊法等。分摊时需考虑综合利用水利工程为满足某专项功能而增加的费用高低、不同水利部门可能获得的利益大小和各水利功能实际占用的工程能力等因素。目的是为计算各部门经济评价指标,确定工程的合理开发规模,核算和合理确定供水、供电等水利产品的成本和价格提供费用依据;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筹资提供参考依据。
参考定额。建设项目费用:1工程费 : 建筑及安装工程费、 设备费2 独立费用3 预备费4 建设期融资利息
水利土程概算中临时工程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用)一般不会超过总投资的8%。
100*(1500+300+1200)/(3500+500+2000+1500+300+1200)=33.33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分摊方法主要有5种:①按工程所服务的水利部门主次地位分摊。②按各水利部门利用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某些指标的比例分摊。③按各水利部门综合效益分摊。④按水利部门最优等效替代工程费用比例分摊。⑤按可分离费用—剩余效益法分摊。除上述5种方法外,还可同时用几种不同方法计算,将结果互相参证。文中还以枢纽投资分摊为例,介绍了分摊法在尼尔基工程中的具体应用。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一般涉及若干投资合伙人的费用分摊问题 .本文用N人合作对策的理论与方法来解决综合利用水利工程中公共部分的费用分摊问题 ,使分摊方法更理性、客观 ,理论基础更为坚实 .实例分析表明了研究方法的可操作性 ,结果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
不可分成本的平均分摊解是
Xi=SCi (1/n) NSC=(1/n)[c(N) Σ(j∈N) c(N \j )]- c(N \ i )
EANS的分摊方法非常直观,就是每个参与人承担各自的可分成本,然后把不可分成本在所有参与人之间平分。也就是说:
ci=SCi (1/n)NSC=(1/n) [ c(N) Σ(j∈N) c(N \j ) ] - c(N \ i ) (同上)2100433B
推出费用分摊制度的原因是可再生能源成本高,全国范围分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高成本。
实施费用分摊制度后,地区之间,企业之间负担公平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可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大规模发展。
约束开发商的有关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公摊面积的法规主要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及《北京市2000年9月26日颁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其中北京市的规定明确了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