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直接税 | 外文名 | direct ta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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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概念 | 间接税 | 释 义 | 指税负不能转嫁,而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 |
范 畴 | 人头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 特 点 | 直接税的纳税人较难转嫁其税负等 |
不可避免,直接税也有缺陷:
1.纳税人直接负担重,征收阻力大,易发生逃税、漏税,税收损失较大;
2.征收方法复杂,要有较高的核算与管理水平。
直接税的存在与商品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密切关系。
1.在经济发达国家中,首先,国内、国际市场广泛,交易频繁,交易额巨大,要求税收必须尽可能地对商品流通和市场竞争不发生或少发生制约作用,而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是对收益额课征,直接向个人或企业开征的税,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其次,社会成员贫富悬殊现象日益严重,矛盾趋于尖锐。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具有课征、税负公平的特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均社会财富,缓解社会矛盾。
3.再次,国民收入显著上升,所得税税源丰富。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可以对这部分财富课税;以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
4.最后,经济管理、税收管理水平较高,为直接税的征收提供了条件。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分类方法是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的。所谓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税收的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也是实际上的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在世界各国税法理论中,多以各种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社会保险税等税种为直接税。
税收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区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但观点不尽一致。有些人从管理角度上来解释,认为直接对最终纳税人所征收的税就是直接税,而要通过第三者(如批发商)征收的税则是间接税。按这种解释,所得税是对收入取得者征收的税,没有经过第三者,称之为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不是对消费者征收而通过了第三者,这些税就是间接税。也有人依立法者的意图为标准,凡立法预定税收负担不会由纳税人直接承受,而可以顺利转嫁给别人,这些税就是间接税;而立法者的意图是使某种税的纳税人即是税负实际负担者,不能转嫁给别人的,为直接税。这种分类方法实际是主观判断,立法者不能预期到什么税能转嫁,有些预期能转嫁的在实际上无法转嫁,而有些预期不能转嫁的则可以转嫁。还有人以税源为划分标准,对收入征税的就是直接税,而对支出征税的则为间接税。按这种分法,所得税为直接税,消费税为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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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地说的成活价,是直接计入工程含税总价后面还是补充子母计入直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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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财产为课征对象,较之对流通中的商品或劳务的课税而言,有突出的优越之处:
1.直接税的纳税人较难转嫁其税负。
2.直接税税率可以采用累进结构,根据私人所得和财产的多少决定其负担水平;同时,累进税率的采用,使税收收入较有弹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自动平抑国民经济的剧烈波动。
3.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其征税标准的计算,可以根据纳税人本人及家庭等的生活状况设置各种扣除制度以及负所得税制度等,使私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得到保障。
因此,直接税较符合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对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满足具有特殊的调节职能作用。
中国人均收入水平还比较低,但中国不同居民间收入悬殊非常大。提高直接税比重,恰恰要解决有关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收入差距悬殊问题。”
“在税务系统里面,有人提出直接税比例提高是一个自然过程的观点,我是不同意的。如果你认为是自然的过程,那就否定了税制改革的重要性。”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占比达68%左右,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占比达25%左右,此外还有一些小税种。从比例关系上来讲,我国是比较明显的间接税制度。
虽然楼继伟日前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间接税为主的结构不会变,我国不会取消间接税,但他同时指出,我国直接税比重低是事实,未来改革会增加直接税比重。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财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许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道,间接税隐含在价格里面,通过消费的渠道征收比较容易,这是其有利的一面。“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消费在其收入中所占的比率下降。由于间接税的征收是建立在消费行为上的,所以富人并没有因为富有而更多地为国家交税。穷人因为有比较固定的消费行为,也并没有因为穷而少交税。”他强调道“间接税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是其最主要的弊端。”
专家指出,中国社会的基尼系数比较大 ,有观点称已经到0.49。在这样的背景下,改变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例关系非常迫切。许生建议:“使直接税提高到占45%左右,间接税占50%左右。这样的配比更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改变贫富差距比较大的社会状况。”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则认为,我国应该逐步由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过渡到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增值税、营业税这种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是鼓励投资的税收,我们这些年经济高速增长的秘密在于各级政府都是发动机,都是投 资 主 体 , 都 有 极 高 的 投 资 积 极性。”宋晓梧继续说,“但是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现有的税收体系带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同时,在地方财权事权不适应的情况下,“如果过渡到以直接税为主,还有一个好处是可以稳定地方财税收入”,宋晓梧解释说:“因为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体系与地方聚集的人口和厂房、居民住宅相联系,以之作为税收基数更有利于稳定地方的财政收入。”
专家指出,我国的税负水平居于发展中国家的中等水平,处在比较合适的区间。改变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率关系,需要在保持宏观税负稳定的前提下,通过税种的搭配使直接税上升、间接税下降。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提高其合理性与公平性,就需要调整税收结构,增加直接税的比重。我国的总体税负水平大致居于发展中国家的中等水平,处在比较合理的区间。这就为我们在保持宏观税负稳定的前提下,对税种搭配予以调整,使直接税上升、间接税下降创造了现实基础。
具体看,首先应逐步减少“大块头”的间接税比重,为直接税的扩增预留空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营改增”,全国试点的首个申报期共减税130.13亿元,不仅有效减少间接税的规模,还有利于简化税种、消除重复征税的营业税。同时,扩大直接税比重也应有所侧重。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收入所占份额较大的三大间接税分别为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2012年,这三大税种所占份额分别为39.8%、15.6%和9.0%。按照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特别是伴随着扩内需和促消费政策逐步实施,相应的税收增长空间可以期待。
在提升直接税总体占比的同时,还应进一步调整直接税税种划分的比例。具体来说,就是在保持中央政府在国家财政主导地位的同时,提高省级政府分配比重。比如,对于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增值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等,可逐步提高中央政府的分成比例;将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等较大比例留给省级政府支配。这样既能保障中央财力得到保证,又能够降低地方财政对间接税特别是“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使其能够以更加充足的财力投入公共服务,并增强“转方式、调结构”的主动性。
解决直接税的税收征管难题是重中之重。间接税容易被交易双方接受,税源相对稳定,征收更为简单。直接税征收则实际操作相对困难。如果征管水平达不到开征条件,监管力量又不够,那么直接税不仅不能调节贫富差距,而且还会出现“逆向调节”,即本应缴税的人有能力逃避税收,诚实守信和没有逃避税款能力的人成为该税种的实际承担者。因此,在进行相关税收改革的准备过程中,要加强各级税收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加大税收监管力度,避免造成税款流失。 2100433B
增值税直接减免是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一种体现,但是文件上对增值税直接减免的规定较为简单,企业在处理的时候难免发生错误.探讨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对企业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顺利进行有着积极意义.本文从增值税直接减免的性质、结果出发,探讨了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并简要分析了增值税减免的纳税申报,为企业正确的解读增值税直接减免政策提供参考.
增值税直接减免是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一种体现,但是文件上对增值税直接减免的规定较为简单,企业在处理的时候难免发生错误。探讨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对企业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顺利进行有着积极意义。本文从增值税直接减免的性质、结果出发,探讨了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并简要分析了增值税减免的纳税申报,为企业正确的解读增值税直接减免政策提供参考。
球金融危机已经影响到印度经济的发展。在这场危机当中,直接税法(DTC)的实施被推迟到2012年4月之后。印度财政部长尽力在上次预算当中略微的增加了税率等级,以使他们和提议修改的直接税法相匹配,此外,政府需要实施更多的措施来重振印度低迷的经济,减轻个人纳税人的财政负担。重振经济的一种方法是鼓励家庭增加必需品的支出,同时增加梦寐以求物品的购买。在高物价的今天,政府可以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来达到这一目的,从而增加可支配收入。在即将到来的预算当中,财政部长可能会考虑引入新的税收减免政策,同时回顾了为现有税收减免设置的限制。2100433B
在很多地方,第二财政早已超过第一财政。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一些地方,土地直接税收及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而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在“土地财政”上,这些地方政府最核心的做法是土地整理,就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把集体所有或其它用途的土地整合后,进行招拍挂,价格就会翻几番。
中原地产数据显示,2020年全年,上海卖地金额2952.36亿元,同比增长47.96%;广州卖地金额2563.69亿元,同比增长50.67%;南京卖地金额2093.90亿元,同比增长23.4%;佛山卖地金额1356.76亿元,同比增长74.7%;西安卖地金额1058.37亿元,同比增长45.45%;深圳卖地金额1053.7亿元,同比增长53.25%;南昌卖地金额578.6亿元,同比增长112.15%。
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结束《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透露,修订草案有望下半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如此则自2008年启动修法以来,“难产”达6年的新《税收征管法》将迎来脱胎换骨的改变。专家称,此次修法,为我国包括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收改革预留空间,为我国由间接税为主转向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格局改革铺平道路。
据介绍,此次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国务院要与央行、银监会、国土部、发改委、工商总局等相关部委分别举行座谈,各个部门形成书面意见上报。《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最快今年(2015年)6月份法律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要审议三次,如果顺利,2016年新《税收征管法》有望通过实施。
现行《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开始实施,在1995年和2001年进行了部分修改,2008年国税总局正式启动修订工作,至今已历时6年。此次是国务院法制办第二次就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我所知,在所有立法中,一个法律草案国务院两次征求意见,这是第一次。”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此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规划将《税收征管法》修订等列入“一类项目”。专家指出,这些均体现出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改《税收征管法》的重视。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纳税识别号,自然人若存在欠税不缴行为,将适用跟企业一样的税收强制措施。以前纳税主体更多是从事经营的企业。未来我国将逐渐从以间接税为主转变为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更多地向公民个人直接征税。刘剑文指出,“按照征求意见稿,未来签署交易合同、办理驾照等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识别号具有像身份证号一样的检索功能,可以将公民在各个领域的信息串联起来。”
记者获悉,目前财税系统已经组织人员进行研究论证,预计今年(2015年)年底会初步形成相关的个税改革方案。个税改革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要把所得综合在一起计税,需要将个人所得每年汇总以后确定适用税率,还要考虑家庭因素进行扣除。此外房地产税的立法也在加紧推进中,年内有望上会审议。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此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是未来直接税改革的重点,这次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重要目标就是为向自然人征税提供法律配套和保证。
专家表示,未来要更多地向个人直接征税,首先需要能够充分获取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等。相关国家部委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这些信息有所掌握。需要指出的是,自2008年以来,《税收征管法》启动修订已历时六年却依然“难产”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各方在“涉税信息共享”等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
涉税信息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款确定、税费征缴、税务处罚等职权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来源。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部委、金融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李林军指出,“信息获取水平和应用水平不够,尤其是税务局无法获取第三方信息,这是税收征管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联邦德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税收识别号,通过信息联网掌握全国信息。而丹麦作为高税收、高福利国家,通过建立个人、企业、动产、不动产四大网络将全国的信息联网,税收贡献率高达95%以上。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税收征管法修改通过的主要难点应该是涉税信息管理。纳税人在金融机构的账号、存款总额、交易额超过5万的交易信息、重要财产收入情况都需与税务机关分享,然而银行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如果信息共享将会对个人财产安全、商业秘密等构成重大影响。”
“税务机关想达到的目的是便利执法,需要从纳税人以及第三方机构手中搜集信息,这可以理解。但是每一个措施的推进都要考虑另外一个主体的合理需求。”熊伟表示,“纳税人信息被获取后如何保护信息、防止隐私泄露,在这方面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基本没有太多作为。”为储户保密,避免未来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和商业隐私的过度搜索,专家认为,应该构建一个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基本框架和工作机制,建立涉税信息的问责机制。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