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征用林地 | 出 处 | 《法学大辞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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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应当给予补偿。关于行政征用补偿,在理论上有既得权说、恩惠说、社会职务说、特别牺牲说、公用征收说、公平负担说等多种观点,其中特别牺牲说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该学说认为:"国家原有使人民负担义务之权力,人民有服从其命令之义务,唯如非加于一般之负担,而仅使特定人受特别牺牲时,自应予补偿,俾合于正义公平之原则。2100433B
林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防护林等各种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1、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针叶林林木补偿标准人工幼龄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造林投资按每亩400元计算,培育费的补偿标准,前三年按造林投资的7倍补偿,从第四年开始,按照前三年补偿标准每年增加25%。人工中龄林:按照征...
征用林地有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的费用规定:1、《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静观花木网 www.jghmw.com 静观花木网 www.jghmw.com 立足重庆,辐射全国的花木信息与电子商务的综合交流平台 无限商机尽在静 观花木网 园林地形 这里谈的地形, 是指园林绿地中地表面各种起伏形状的地貌。 在规则式园林中, 一般表现为 不同标高的地坪、层次;在自然式园林中,往往因为地形的起伏,形成平原、丘陵、山峰、 盆地等地貌。这里要叙述的,是后一部分内容。 上海造园,历来十分注重地形处理。五六十年代建造杨浦、虹口、长风、和平公园都有 "挖湖堆山 "的记载。以后的共青、崇明森林公园和淮海、静安公园改建也都在部分地域堆了 山。最近重点工程虹桥花园、延安中路绿地都有山有水,形成城市山林景观,大树森森,浓 荫葱郁。 园林地形可以起到什么作用呢 ?简单说有 4 点: ●改善植物种植条件;提供干、湿,以至水中;阴、阳、缓陡等多样性环境。 ●利用地形自然排水,所形成水面提供多种
征用土地合同 甲方: ** 居委会四组 农户 乙方: ** 居委会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生 活水平,依据(宿政发 [2006]29 号)《关于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 施细则的通知》 精神,在 ** 镇 ** 居委会四组部分农户, 征用土地扩建 ** 变电所及城建建设, 经甲乙双方同意达成如下意见: 一、征用时间: 年 月 日,时间为 年; 二、被征用农户面积为 亩; 三、付款方式为一次性补偿。按照江苏省宿迁市( ** 年 29 号)文件精神执行; 注:征用土地为 22800 元每亩。 四、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后,甲方不得干扰乙方正常施工,不得无理取闹,如甲方组 止、破坏, 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明施工,一切事故由乙方自 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鉴证方一份,甲乙双方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 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第十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第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法规颁布
【法规标题】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第2号令
【生效时间】2001-1-4
1.2国家林业局令
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四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规定必须以行政划拨方式占用国有和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须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书面意见,经依法审查同意后,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000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数量、范围使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拆除林地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等,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占用、征用林地。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占用、征用林地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占林地的,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应当予以抵制,不得同意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在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后,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临时使用林地时间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
(三)占用、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周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有关补偿费用的证明文件或协议书;
(五)如需采伐林木,还应提交采伐林木书面申请和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