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综合定量评价考核法 | 观 点 | 控制论和系统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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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考核方法 | 运 用 | 干部和工人 |
具体做法
具体做法是:把每位干部和工人的考核分解为品德、能力、成绩、身体四大体系;再把每一个体系分解为若干小指标,最后由领导逐项评分,群众互相打分,自己为自己打分,并进行书面考核;最后将领导、群众、自己评议及书面考核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20%、30%、20%、30%,计算得出总分。2100433B
综合定量评价分析方法是对承标单位进行诸因素综合评价,是以数理统计方法,对不定值及定量进行分析汇总,确定最佳施工单位,以确保工程顺利的科学有效的方法。
本文的研究成果是提出了改进综合定量法下的报价方法,目的在于为施工企业提供一种新的报价技巧和该方法的数学模型。同时也可促进招标人高度重视投标企业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标的评分,从而进一步推动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定量评价法
定量评价是指采用数学的方法,收集和处理数据资料,对评价对象做出定量结果的价值判断。
定量评价具有客观化、标准化、精确化、量化、简便化等鲜明的特征。定量评价的目的是把握事物量的规定性,客观简洁地揭示被评价对象重要的可测特征。
1.定量评价的基本步骤
(1)对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类,描述数据分布的形态和特征;
(2)通过统计检验、解释和鉴别评价的结果;
(3)估计总体参数,从样本推断总体的情况;
(4)进行相关分析,了解各因素之间的联系;
(5)进行因素分析和路径分析,揭示本质联系;
(6)对定量分析客观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价。
2.定量评价比较的适用范围
(1)对群体的状态进行综述;
⑵评比和选拔;
(3)从样本推断总体;
(4)对可测特征精确而客观的描述。
设计方案评选中,定量评价的具体方法包括方案经济效果评价方法、费用效益分析方法等。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1,是指在开展城市环境质量综合整治实践的基础上,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定出可比的定量指标,定期进行考核评比,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一项重要制度。1988年9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规定,从1989年起,国家对北京、天津、上海等3"sup--normal" data-sup="1" data-ctrmap=":1,"> [1]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考核指标分级制定本市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并在年度计划中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考核范围包括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绿化五个方面,共20项指标。考核结果向群众公报,接受群众监督。该项制度使城市环境保护工怍由定性管理转向定量管理,也使环境保护工作增加了透明度。2100433B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审核各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制定考核指标规范,根据各市考核情况研究整改措施。省环境保护局是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市人民政府应按省和市环境保护“七五”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的环境质量与综合整治工作的现状,制定本届政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列入每年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区、各主管部门和企业。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以市人民政府自行组织考核为主,省进行抽查和复核。
市人民政府应按本办法规定,组织环保、城建、物资、公安、卫生、工业等有关部门考核评价本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的环保、城建、物资、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具体数据。
各工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数据。
第五条 广东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拟分批组织实施: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佛山、江门、韶关、茂名九个城市,于一九八九年起实施;
中山、梅州、惠州、东莞、肇庆、潮州、汕尾、河源、清远、阳江十个城市,于一九九O年起实施。
第六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项目分五个方面,共二十项指标。各项指标的解释与计算方法,有关项目监测指标的实施细则,具体项目指标及评分标准,有关大气、地面水和噪声监测布点方案的验收计划,由省环境保护局另行印发。
各项指标数据必须通过实测、统计取得,力求准确、完整、可靠,数据处理与计算方法应规范化,各项统计指标的统计数值应与现行的环境统计、城建统计数值相一致。
第七条 实施考核的步骤:
(一)各企业和有关部门须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供上年各项指标数据:
1、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汽车尾气达标率、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市地面水COD平均值、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等七项指标数据,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和报告(其中汽车尾气达标率,凡由公安部门监测的,由市公安部门直接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凡由卫生部门监测的,由市卫生部门直接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2、工艺尾气(SO2 、NO、粉尘)达标率、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等二项指标数据,由企业监测和报告,企业无监测手段的,可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或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监测单位监测后报告;
3、城市气化率、城市热化率、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清运率、城市人均绿地面积等五项指标,由市城建部门提供;
4、民用型煤普及率的指标数据由市主管民用煤供应的商业或物资部门提供;
5、烟尘控制区覆盖率、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等五项指标数据,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自行统计。
(二)市环境保护部门须在次年一月底前对上述指标数据进行核实、汇总、计分并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于二月底前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市环境保护部门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在报纸上公布,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委员会。
(四)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五)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在三月底前组织省各有关部门对全省各城市考核结果及整改措施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经审核同意后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时向群众公布。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对考核成绩优秀或进步显著的城市及其市长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要求加强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监测工作,加强环境与城建统计工作,监测、统计工作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要逐步充实完善,并给予经费上的保证。
第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