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招标预告 | 别 名 |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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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 | 通知潜在投标人或邀请合格投标人 | 活 动 | 招标过程 |
招标公告与招标预告严格来说没有法律上的区别。
招标公告与招标预告的区别在于,招标公告比招标预告更明确招标合同中的条件。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合同的事项与招标时间,招标预告则没有。
招标公告与招标预告均不能是订立合同的谓的要约、承诺要件中的要约。招标预告不是要约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其没有订立合同的明确条件。招标公告虽有要约的形式但法律上明确规定,招标公告、广告等不是要约,发出人明确作出表示的除外。所以“招标公告与招标预告严格来说没有法律上的区别”,都可以理解为要约邀请,或是要约的意思表示。
1.招标委托(招标人到当地的财政部门报所需东西的预算。填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详细说明)
2.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方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在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4.对外发售招标文件
后期工作:(主要体现信息公开、公平,旨在使尽量多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以便采购人以获取质优廉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5.评标委员会组成及专家的确定(在开标当天1一个小时,由采购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当地财政部门评委库中随即抽取3人单数以上的人数组成评标委员会)
6.投标、开标、评标
7.招标结果的公布(确定中标单位后,在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
8.发出中标通知书(在中标公告内规定的质疑期没有质疑、投诉、便可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9.签定合同(中标单位和采购人签定合同)
招标公告与招标预告的区别有: 1.招标公告比招标预告更明确招标合同中的条件。 2.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合同的事项与招标时间,招标预告则没有。 3.招标公告与招标预告均不能是订立合同的谓的要约、承诺要...
招标公告就是该项目启动了,各投标人可以报名。招标预告是告知该项目要上了,请投标商做好准备。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0年7月1日)第三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
现将2004年10月21日北京地铁10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奥运支线BT工程招标预告\"介绍如下: \"我公司将于近期对北京地铁奥
关于开展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通知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以及需要办理预告登记业务的申请人: 根据《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从二 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起全面展开预告登记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开展预告登记的依据。。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为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 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 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 预告登记的应用范围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预告登记的收件要求 《房屋登记办法
预告登记使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因此,从预告登记的性质上说,预告登记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是物权法原理向债权法领域的扩张、渗透。所谓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 在我国现行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本登记)已有若干规定,但是否存在预告登记则不无疑问。例如,有人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属于预告登记的性质,其主要功能在于通过商品房的预售登记保护买受人所享有的权利。也有人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要求备案,但也仅仅是备案而已,其更多具有的是行政管理色彩。这种备案和预告登记有根本的差别,而且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备案具有什么效力,因而这种备案根本不具有预告登记的功能。
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这是因为:第一,在商品房预售登记的适用对象上,商品房预售登记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是对请求权的登记,两者的目的是根本不同的。前者进行保全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后者是权利人的请求权。这一差异导致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制度的功能,预告登记的保全权利、保全权利顺位及确保交易安全的功能无从体现。第二,根据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申请预告登记的人为享有请求权的权利人,义务人为不动产的现时所有权人,请求权人应取得义务人的承诺或法院的假处分命令才能申请预告登记。而在商品房预售登记中,申请人为商品房预售人,同时其又是商品房预售登记的义务人,且法律、行政规章强制预售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这与预告登记性质不符。同时,商品房预售人进行预售登记是依据公法而进行的,而预告登记是登记权利人依据私法行使私权的行为。可想而知,如果商品房预售中的购房人无权申请进行预售登记,而作为债务人的预售人对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又没有什么利益可言,甚至要支付预售登记的费用,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如何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呢?第三,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是其效力,各国法律大多规定了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与满足的效力等。只有赋予预告登记以这些效力,才能使预告登记具有实际意义,成为请求权的保全手段。而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登记仅有“应当”进行登记的规定,而没有对登记效力的规定。不仅没有规定未经登记的预售合同是无效还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也没有规定经过登记的预售合同,预购人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否可以对抗随后成立的物权变动或有损于登记债权的行为。第四,我国法律、行政规章未规定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消灭,这也与预告登记制度不符。预告登记只是一种请求权的保全,不具有独立的效力,只有在将预告登记推进到本登记时才具有意义。因此,预告登记由于一些特定的事由出现而消灭,不会永远存续。而我国商品房预售登记不涂销,存续时间非常长,这也意味着其目的在于行政管理,而非对购房人的请求权进行保护。由此可以断言,我国实行的商品房预售登记仅仅是预售行政管理的一种预售资格审查手段,不具备债权保全的对抗效力,与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着根本上的差异。
预告信号机的设置规定一般为:
设在进站信号机和闭塞信号机前方制动距离处;
在列车不用停车就能通过设有信号机的股道,预告信号机设在出站信号机和中间信号机前。
当进站信号机与出站信号机之间的距离≤1500 m时,出站预告信号机设在后方的进站信号机设置位置处。
在新建工程,预告信号机一般设在主体信号机前方制动距离处(1 000 m、700 m、400 m)。预告距离允许扩大50%,或缩短5%,在这两种情况下不用专门设置标志。
在特殊地形的路段,允许缩短预告信号机与主体信号机之间的距离。当缩短长度大干5%时,在色灯预告信号机上增设一个白色辅助信号灯作标志并要求限速。
如果一架预告信号机与其前方的主体信号机之间的距离缩短到300m以下,则应把这个预告信号机构设在该主体信号机机柱上。在最大速度为60km/h的支线铁路上,预告信号机与主体信号机之间的距离允许按150m设计。
机车司机在列车速度≤100km/h时最迟必须能从200m远处,在列车速度≤120km/h最迟必须从250m远处,列车速度在120km/h以上时最迟必须从300m处能看清预告信号。当无法以特殊处理方式达到这个最小辨认距离要求时,应设立多至5个预告信号机预告标。
在采用K S组合式信号显示制式的新线和改造线上(制动距离为1000m),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距离一般规定为1300m,允许在950m至1500m之间选择。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三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四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六条 预告登记后相关权利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转移或注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
(四)证明预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抵押期间转让抵押房产的,还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七条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预告登记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申请相应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