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目 的 | 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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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单位 | 财政部、农业部 | 性 质 | 通知 |
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两个《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和村,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纪律,加强对两个《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省区市要将贯彻落实两个《暂行办法》的情况于2006年12月底前上报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
附件: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附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乡镇财务管理,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理财行为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理财行为,不断提高理财水平。
(一)加强收入管理,严格依法理财。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收入、上级各项支农惠农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乡镇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取得收入,严禁巧立名目,超标准或自定项目收费。
(二)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识,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收支预算。收入预算按照各乡镇和单位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和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得留有硬缺口。
(三)严格实行“零户统管”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财政所要在对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撤销各单位现有的银行账户。乡镇各项收入全部纳入乡镇国库或财政专户,由乡镇财政所统一核算和管理。各单位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任何单位都不得自行设立账户,更不能私设“小金库”.
(四)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各项开支标准,严格实行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手续,限时办理费用结算。各项开支一律做到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有单位负责人和审批人签字,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逐步化解现有债务。坚决控制新增不良债务,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的“三个不准”和“两项制度”。即:各地一律不得下达乡镇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以及要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凡不能及时清理消化旧债而继续发生新债的乡镇,要严肃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和用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乡镇固定资产要纳入乡镇账务核算,并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禁存在账外资产和公物私用。
(七)进一步加强乡镇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县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财会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从业水平。
(八)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各乡镇要定期公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乡镇财政收支和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成立以乡镇人大、纪检监察、财政、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对本乡镇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实行乡镇长离任审计制度,未做出审计结论前,不得办理离岗手续。对截留、挪用、贪污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积极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方式改革,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一)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各地要根据乡镇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县乡财政分配关系,确保乡镇财政通过稳定的财政体制获得与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收入和财力来源。在确定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过程中,要适度向乡镇财政倾斜,照顾乡镇财政的利益,保障乡镇政权的基本支出需求。
(二)继续开展“乡财县管”试点,进一步创新县乡财政管理方式。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各地原则上都要大力推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的乡镇,可以积极探索试行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其财政收支的办法;对经济较发达,财政收支规模大,自身财政收入能够满足支出需要的乡镇,可以暂不实行“乡财县管”办法。
三、积极创新,逐步建立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积极支持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等农村综合改革。要进一步精简乡镇人员和机构,转变乡镇政府职能,逐步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特别是要创新乡镇事业站所运行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加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力度,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相分开、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逐步变“花钱养人”为“花钱办事”,切实减轻基层财政压力,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创造条件。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责任明确、分级投入、以县为主管理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减轻乡镇的教育支出压力。
(二)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不断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严把涉农收费审批关,继续停止审批新的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监督落实中央和省两级已公布取消、免收和降低标准的涉农收费。全面执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以及涉农负担案件事件责任追究制。深入治理农村教育、农村土地、农民建房、道路修建、用水用电、计划生育、农民务工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支农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兑现国家补贴农民的政策。对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和政策,要实行公示制,充分发挥群众、社会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补贴政策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财务管理考核制度。县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乡镇强化和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的工作进行考核,逐步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考核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做到既注重考核工作的数量,更注重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县级党委政府要把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纳入乡镇干部考核责任制的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与乡镇干部的任用、奖惩挂钩。
附2: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干部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销售和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采购和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等。同时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
二、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在村委会合并后,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杜绝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归并、平调集体资产,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的现象。防止在乡镇撤并、村委会合并、村委会转居委会、村干部换届中出现不交接会计账目、私设账外账、篡改账目等问题。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等会计专业化服务的地方,要尊重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务管理自主权,要按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簿,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建立健全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三、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明确集体资产的归属,科学评估确认资产价值,建立资产台账,完善集体资产的监管办法。集体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经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集体的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
四、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规范。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强农村审计。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和财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村级债务、农民负担、农村“一事一议”、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村级补助经费等专项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该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七、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作用。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民主理财小组要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例会,充分履行职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状况。
八、提高财务公开质量。全面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加大检查力度,做到真公开和常公开,务必使农民群众满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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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4日)
现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行政监察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发展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有效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得到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廉政勤政建设。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政府的行政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着力解决政府作风、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专门监督机关,通过维护行政纪律,推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牢固树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求真务实的良好政风,促进政府行政能力的提高,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2)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通过深化改革,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加强行政监察,有利于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督促各级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市场秩序的规范,促进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重大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3)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建设法治政府,关键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行政监察是政府内部对行政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和规范的重要环节。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有利于督促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防止不当行政、违法行政。
(4)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从改革体制机制制度入手,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防范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是治本抓源头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行政监察职能的重要方面,体现了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强行政监察,有利于廉政建设与政府部门业务的有机结合,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形成反腐倡廉的合力。
二、牢牢把握行政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5)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政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抓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以廉政勤政建设的实际成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6)坚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把行政监察工作寓于改革和发展进程之中,紧紧围绕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政府中心工作发挥监察职能,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研究解决在廉政勤政方面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7)坚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放在重要位置,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切实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行政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政府机关“为民、务实、清廉”.
(8)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发挥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综合效能。针对行政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结合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研究完善法规和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机制制度,不断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
(9)坚持依法监察,严格规范行政权力。依法行使监察职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约束行政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的缺失和滥用,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10)坚持以监督促管理,促进政府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充分利用监察机关属于政府序列、参与政务活动的优势和特点,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督促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制定整改措施、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11)坚持把行政监察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形成党政监督的整体合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基本职责,明确一个时期行政监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行政监督方面的督促和协调作用,加强同政府其他部门的配合,共同抓好廉政勤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全面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
(12)加强廉政监察,促进政风建设。推进政府廉政建设,始终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权力观教育为重点,加强从政道德和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廉洁从政。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着重查办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利用行政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要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力度,全面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切实转变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作风。
(13)加强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颁布和重大改革决策的实施,认真研究在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以此确定执法监察项目。要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就优化发展环境、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执法监察。近一个时期,要重点加强对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决查处违规违法乱上项目、滥铺摊子和破坏环境等行为。坚决制止能源开发中滥采乱挖和严重浪费现象。坚决纠正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违法排污、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加大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
(14)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权力、履行职责、执法程序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投诉的受理工作。
(15)加强效能监察,改善行政管理。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是否合法、合理行政,公平、高效执法,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要加强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等施政过程和行政行为的监督。督促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与评估制度、决策听证与公示制度以及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必须严肃追究责任。要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逐步建立绩效评估和考核的制度。发挥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投诉中心作用,严肃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等行为,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单位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等问题。要加强对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监督,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促进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勤政高效。
(16)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在预防腐败工作中的作用。特别要针对政府机关和行政权力的特点,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抓源头工作的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政府投资监管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改革。严格规范和管理土地市场,完善并认真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出台,提出防范和治理腐败的对策,着力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
四、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工作制度
(17)坚持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按照纪检监察工作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由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按职权处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职责、权限和议事范围,完善议事规则。对政府交办事项的落实、政纪案件的处理,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源头治理等工作的部署和监察干部的任免、行政监察规章制度的制定,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提出,以及向人大、政府请示、报告等事项,都应作为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的重要内容。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提交纪委常委会决定。
(18)坚持监察机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凡属重大监察事项,经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和纪委常委会研究后,都要以监察机关的名义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涉及全局性的监察工作部署,要提请本级政府批准。建立并落实监察厅(局)长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及时向上级监察机关报送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情况,建立健全行政监察信息综合制度。监察部要做好向国务院报送信息工作,办好监察部网站。
(19)坚持并完善监察机关内部职能设置和工作程序。在注意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监察职能的同时,根据监察工作的发展和形势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对集中承担行政监察职能的部门和机构,加强监察综合室等部门的建设。落实和健全“下级监察机关正、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必须在决定前取得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的制度和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监察机关领导职务的制度。加强对派出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要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措施和程序,完善信访举报制度、案件检查制度、审理制度、回避制度等。
(20)进一步健全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制度和特邀监察员制度。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党组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要建立健全特邀监察员参与和监督监察工作的制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的机制和具体途径,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双重监督作用。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
(21)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纪委常委会对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负总责。监察机关领导班子要按照纪委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政府工作,研究和确定监察工作的重点。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根据监察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程序决定监察工作事项。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研究并认真帮助解决。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本级政府的领导,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22)加强行政监察法规建设和监察理论研究。要认真贯彻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不断完善与行政监察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逐步使行政监察职能、权限、任务和程序法制化。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实施细则,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完善。加强对有关监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主动适应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加强对反腐倡廉重大问题的研究,创新行政监察理论。要重视发挥监察学会、纪检监察专门研究机构以及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作用。要加强与国外监督监察机构的联系,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23)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要以提高监察工作能力为重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使各级监察机关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依法执纪、依法监察等方面,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做好干部培训和轮岗交流工作。加强监察专业人才的培养,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要全面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健全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要树立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敢于碰硬的作风,谦虚谨慎、联系群众、勤政廉洁的作风和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作风。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科〔2018〕14号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制度
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通知》要求,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制度。绿色建筑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设计和运行评价标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不再组织评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我厅负责全省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实行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及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颁发标识证书。
(一)评价机构能力条件
评价机构除满足《通知》规定的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和相关业绩,并且专家库各专业组至少由两名专家组成。
(二)评价机构监督管理
评价机构在我省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活动,应报我厅登记并经公示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我厅将逐步完善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登记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三)评价机构业务范围
评价机构可承担我省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工作。评价机构不得承担本单位或其母公司设计、咨询项目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各地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不得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由绿色建筑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评价的,应遵循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和评价费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由我厅统一编号。
四、加强绿色建筑信息报送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信息、评价机构要将完成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信息按季度报我厅(详见附件2),由我厅将适时公布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并进行汇总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冶小平 0971-6145947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5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财政部纪检监察组组长、财政部党组成员:杨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