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注册会计师行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始终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对行业提出的新要求,认真总结自身发展经验,深入研究世界会计职业发展规律,始终坚持以诚信建设为主线,实施了行业人才培养战略、准则国际趋同战略和做强做大战略,行业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五年来,行业规模迅速壮大,行业监管体系初步建立,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稳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提高,国内和国际影响力日益显著,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快速成长。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全行业拥有注册会计师96498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7785家(含分所799家),从业人员近30万人,2010年实现业务收入375亿元,行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同时也应当看到,行业建设的任务仍然很重:高端人才缺口较大,做强做大战略需要进一步深化,国际化发展刚刚起步,新业务领域拓展正在探索,行业信息化建设亟待加强,业务结构单一、专业服务能力与市场服务需求尚有差距,协会服务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分立专营等制约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问题尚待改善。必须认真研究、科学谋划、合力攻坚,着力解决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的诸多矛盾,推动行业实现转型发展和新跨越。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描绘了我国在新世纪第三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提出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方针。扩大内需战略、走出去和请进来并行的开放型经济转型、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深入实施,三次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企业转型升级、低碳循环经济发展,以及收入分配调整、行政体制改革、社会管理创新,等等,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宏观政策环境,创造了巨大的服务需求,营造了更高的创新平台,释放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既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同时对于服务、支持和促进“十二五”规划目标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高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经过30年的较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已经成为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在提高经济信息质量、深化对外开放、规范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探索新社会组织党建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把握新机遇实现新跨越的重要时期。为保障行业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实现行业的转型发展和新跨越,更好地服务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确立的行业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本规划。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1 ~2015年)
(2011年7月28日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监理行业存在的普遍缺陷 1、缺乏责任意识 不少监理人员对此项业务的开展存在不理解及错误观念,认为生产安全的管理主要是施工单位的责任,与监理关系不大,最多只能起到社会监督的义务。因此在监理工作...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地位被边缘化按《招标投标法》及相应法律、法规,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范围内独力自主地开展工作。而目前的现状...
国家肯定需要刺激楼市回暖,这个产业链上下游太大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1 ~2015年)》的通知
会协〔20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1 ~2015年)》,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各地在规划实施中所取得的进展和发现的问题,请报告我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四日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以行业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服务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推动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统筹,做强做大与做精做专相协调,诚信道德建设与专业素质提升相结合,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相配套,党的建设与业务发展相促进,进一步深入实施人才培养战略、准则国际趋同战略和事务所做强做大战略,启动实施行业信息化战略和新业务领域拓展战略,大力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化水平,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实现行业的转型发展与新跨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现行业跨越发展与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有关加快会计行业发展的根本要求,全面深入地将行业发展战略的实施与国家发展总体战略部署、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的措施与方向,以及加强社会管理等领域的专业服务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在全方位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行业发展的新跨越。
坚持巩固国内市场与开拓国际市场相结合。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夯实行业发展的国内基础,加快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在服务“走出去企业”和支持“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实现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
坚持总量增长与优化服务结构相结合。总量和结构反映行业服务的质与量。在保持行业人才和业务总量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大力拓展非审计业务,着力拓展高端服务,提高服务附加值。保障重点战略、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服务供给,不断优化服务品种结构,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发展实力。
坚持扶持大型事务所与带动中小型事务所相结合。大中小型事务所构成行业发展的整体。推动大型事务所做强做大,成为行业发展的龙头骨干力量,引导中小事务所做精做专,夯实行业发展的基础。规范、有序发展不同规模的事务所,优化行业规模结构和地区发展结构。
坚持服务创新、技术创新与体制创新相结合。创新服务、技术和体制是加快发展的重要基础。积极拓展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领域、新模式和新供给,大力推进信息技术的应用普及,加快构建有效控制执业风险责任的组织体制,全面提升行业的综合素质和发展能力。
坚持自主创业、市场机制调整与行业政策引导相结合。动员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广大从业人员自主创业,成为推动发展的主体力量。利用好市场供需机制配置行业资源的手段,依托宏观政策支持导向作用,不断改善发展环境。统筹推进发展战略举措,加快实现行业专业服务产业化升级,创建自主品牌,提升行业发展的速度与质量。
坚持业务发展、诚信建设与党建工作相结合。始终把行业党建作为行业科学发展的坚强政治保证,把公正诚信作为行业发展的核心价值和业务工作优劣的衡量准绳,建立健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和诚信建设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发挥行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业务发展和诚信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三)发展目标
为实现全行业业务收入到2020年比2010年翻两番的远景目标,到2015年,力争实现以下发展目标:
1.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明显提升。通过改革体制、健全机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强化职业道德,全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明显提高,行业的诚信水平、社会声誉和专业品牌明显提高,并赢得社会的普遍信赖和尊重。
2.行业总收入翻一番。在巩固传统领域审计业务、大幅提升非审计业务比重的基础上,行业总收入年均增长水平保持在15%左右,其中审计业务收入增长保持在10%以上,非审计业务收入大幅增长,实现全行业业务收入翻一番。
3.行业发展结构明显优化。推动行业发展结构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结构相适应,着力实现行业发展的区域布局结构、业务品种结构、大中小事务所结构、人才结构、国内国际业务结构不断优化。
4.人才培养满足行业转型发展和新跨越需要。深化人才培养战略,按照结构优化、专业精湛、道德良好的要求,在行业人才建设上取得质和量的突破。注册会计师达到12万人,与此同时,在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水平和效果的基础上,着力培养350名领军人才、600名具有国际认可度的注册会计师、5000名新业务领域复合型业务骨干。
5.执业准则与国际标准持续全面趋同。深化实施国际趋同战略,拓展国际趋同领域;巩固准则国际趋同成果,在国际准则制定中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话语权;积极保障新业务拓展所需要的执业规范供给,提高事务所理解和执行准则的能力。
6.行业信息化程度显著提高。事务所全面运用业务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和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使用功能完善的审计软件执行审计业务;行业信息基础设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通过信息化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7. 大型事务所做强做大取得重大进展。深化事务所做强做大战略,着力培育10家左右执业网络、服务能力、收入规模和市场影响具有国际水准的大型事务所,除国际合作所之外,至少有3家以上事务所迈入世界前20强之列。
8.中小事务所做精做专效果显著。培育发展200家左右中型事务所,重点服务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审计鉴证咨询;规范发展一批小型事务所,重点支持小型企事业单位和农村财务公开鉴证咨询服务。
9.走出去取得实质性突破。扶持大型事务所在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布局执业网络,建立业务机构,并做到品牌标识统一、资源信息共享、质量监控一体、管理运作高效。
10.事务所组织形式、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引导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转制,形成和合文化基础上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以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人才培养、收益分配、执业网络协调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以事务所为主体、跨专业产业化发展的管理模式。
(一)统筹推进事务所做强做大和做精做专
推进大型事务所做强做大。重点扶持,使10家左右大型事务所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跨国经营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着力提高对境内外上市公司、特大型企业集团、重点产业龙头企业、重要行业和重点区域企业的专业服务供给水平。
支持中型事务所做精做专。推动指导中型事务所改变传统单一的审计业务供给,创新发展模式、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断挖掘引导市场需求,做精做专服务领域。培育形成200家左右能够为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提供高质量服务的中型事务所。
引导小型事务所有序发展。规范小型事务所发展,通过扶持引导,使小型事务所成为面向小型企事业单位、面向“三农”、面向基层提供优质会计审计服务的主体力量。
(二)推动事务所强强联合和多元化发展
推动强强联合。鼓励执业质量过硬、治理机制科学、发展势头良好的事务所采用合并重组等形式强强联合,发展成为大型事务所。鼓励信誉良好、成长快速的小型事务所重组联合,发展成为中型事务所。推动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事务所重组联合。
鼓励多元化发展。加快推动立法调整,通过业务融通、组织架构创新、综合评价、会员服务等措施,支持鼓励事务所在做强做大核心专业业务的同时,采取重组联合、业务合作、战略联盟等形式,实现与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税务鉴证等专业机构以及咨询公司、代理公司、信息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融合发展,推动行业业务结构和规模结构的调整,提高综合服务的能力。
(三)建立行业资源优化组合的综合评价和风险保障机制
以行业“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对大中小事务所进行分类评价和管理,促进行业人才、技术、客户、信息资源优化组合。
推动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制订符合行业特点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案件备案、理赔鉴定、惩戒措施等一体化的监控制度体系。
探索事务所所属咨询类业务实体采取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建立鉴证类业务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的筹集机制,为兼并重组扩大规模提供风险保障。
(一)全力提升事务所走出去能力
扶持具备条件的事务所“走出去”。通过国际化人才培养、国际发展方向研究、国际网络内部治理、国际业务开发拓展等,着力提高事务所从事国际业务的专业能力。
鼓励事务所转变观念,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积极发挥战略咨询、投资引导、专业支持作用,服务“走出去企业”和“企业走出去”。
(二)鼓励发展国际网络
重点扶持大型事务所走出去。重视发挥大型事务所的窗口和平台作用,使10家左右大型事务所跟随企业走出去,创新体制机制,探索通过新设、收购、合并、合作、协议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业务部、代表处、成员所或联系所等100个左右执业机构。
指导执业网络国际布局建设。编制《中国企业走出去会计服务需求报告》,指导事务所采取多种方式,有步骤有重点地拓展中国企业投融资密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东盟自贸区、非洲、南美洲、大洋洲、欧美等国际市场,形成国际执业网络,服务“走出去企业”和支持“企业走出去”。
支持事务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盟国际会计公司。加快现有中外合作事务所本地化进程,在法律框架和统一市场规则下公平竞争。
(三)完善服务出口政策扶持措施
协调落实鼓励走出去的政策措施。落实商务部等九部委《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的若干意见》中有关境外市场拓展、走出去资金支持和税收政策、出入境签证、外汇账户设立、服务出口信用保险、银行贷款支持等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在会计服务出口的促进、扶持、保障、服务、核准等方面提供便利,并对事务所走出去在资质认可、信息咨询、市场考察和对外联络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提高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认可度
不断扩大高端领域国际合作。组织加强与国际和区域行业组织、主要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在国际网络管理、国际业务拓展、高端专业技术开发、国际客户管理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升行业的国际市场开发与合作能力。
采取多双边互惠谈判等方式,进一步推动审计准则在欧盟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的等效认可,推动中国注册会计师在世界主要经济体的等效认可,有重点地推动与境外主要会计职业组织间的考试科目互免,进一步提高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认可度。
(一)推动服务结构调整优化
丰富审计鉴证服务供给。持续拓展和做强做精核心业务,巩固和深化传统领域的审计业务、资本验证、涉税鉴证等服务。推动落实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审计。将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审计范围。积极开展农村财务公开鉴证服务。
开发承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内部控制评价、节能减排、破产管理、司法会计、投资绩效评价、市场监督、体制改革、社会管理等新兴领域鉴证业务。
开展“走出去企业”和“企业走出去”延伸审计服务。为在香港等资本市场上市的内地企业、国际资本市场中心创建后境外企业来华上市实施审计服务。
大力开发非审计业务领域。发挥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资本运营全程鉴证的优势,拓展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一特三高”非审计业务领域,积极拓展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企业资源规划(ERP)管理系统流程设计、企业整体税负评价、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工程咨询等咨询服务。
引导中小事务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中小企业公司秘书、财务总监外包、信贷资信证明、代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代理报关、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共性技术转移、人力资源咨询、农村财务公开等咨询业务领域。
(二)拓展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支持服务
提升对服务业发展的高端服务。开发高端服务产品,特别对服务业关键领域提供专业支持服务。重点服务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影视、设计、旅游、教育、医疗卫生、信息咨询和社会福利事业的体制改革、管理创新和调整升级。
挖掘对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撑服务。为传统工业新型化、战略性和新兴工业产业的发展提供专业支持服务。深度挖掘研发、制造、营销和服务环节的工业产业链的专业服务,降低制造成本;拓展对研发、设计、营销、品牌培育、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专门化分工等关键环节与生产性服务环节的专业咨询,提升工业产品的附加值。
开展对农业农村建设的支持服务。探索针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村务公开化的专业支持,提供投资引导、发展规划、代理记账、财会制度设计等服务。积极参与“三农”投资与绩效的审计鉴证服务。
(三)提高新业务信息技术价值含量
提升事务所信息技术运用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新型服务产品。以制定发布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国家分类标准为契机,提高信息化专业服务产品的供给能力和新业务的附加值含量。
(四)推动业务多元化发展
鼓励事务所以审计鉴证业务为主体,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其他鉴证类业务,实现业务多元化发展。
(一)推动专业集群产业化发展
推动整合专业服务市场,确立专业化发展、产业链构建、一体化管理战略,形成专业集群、服务品牌和竞争优势。扶持大型事务所与其他事务所进一步兼并重组。支持大中型事务所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兼并重组。鼓励大中型事务所与境外专业服务机构联合、合作。
(二)创新产业化组织架构
探索“包容性”产业化发展的组织模式。采取多元化组织模式和约定机制,整合各类专业服务机构。采取扁平化组织架构实现对分支机构、成员机构、联盟机构的网络化管理。
(三)配套行业产业化发展政策
出台行业产业化发展扶持措施,在组织架构、业务拓展、机构出资、综合评价、会员制度、培训供给、支持服务等方面,引导和推动以审计鉴证为核心的专业服务产业链构建。
协调推动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纳入国家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政策体系,为引导鼓励专业服务的产业化发展,争取财政、税收、信贷、保险、人才、市场、服务出口、市场规制等政策措施。
组织编制和更新《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非审计业务开发指南》,帮助事务所开展多元化服务,开发延伸服务,打造专业服务产业化链条。
(一)优化行业区域发展总体布局
围绕国家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东部地区率先发展、边疆民族地区扶持发展等战略,着力推动行业区域协调发展。紧密结合国家对区域结构调整方向重点,拓展战略咨询、产业规划、专业鉴证支持服务,为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布局、区域协调发展及其重点产业布局,提供专业服务支持。
(二)着力支持重点区域领域加快发展
大力支持国家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布局。创新服务模式和改进服务能力,围绕重点经济圈(带、区)、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统筹城乡配套改革试验区、金融核心区、高新技术园区、现代制造业基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地区等,配合国家发展重点领域,有重点地配置行业资源,实施行业发展重点布局。
发挥中心城市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继续引导支持行业在中心城市的加快发展,使之成为行业服务资源聚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源动力。
积极建设边境地区“桥头堡”。发展中国东盟“两廊一圈”、东北、内蒙古、新疆等地区与周边国家的投资与贸易会计服务,推动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及边境地区会计服务“桥头堡”建设。
(三)建立国家级会计服务创新示范基地和试点项目
深入研究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在国家重点经济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等建设30个左右国家级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和一批试点项目。推介1000家左右执业质量好、专业素质强、能够提供高端服务的事务所进入示范基地和试点项目,拓展重点、高端、前沿新业务领域,探索满足特定专业需求的有效供给。共建示范基地网上服务平台。
(一)深化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
深入推进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全面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巩固考试制度国际趋同的成果,继续提升考试的国际化水平,稳步扩展国际认可的范围,将之打造成为国际知名品牌的注册会计师考试。
继续完善考试质量控制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规范考试组织管理,进一步提高考试工作质量,推进考试组织工作的科学化。
运用现代化手段,探索并适时推进考试方式改革。
(二)建立执业准入胜任能力评价制度
建立行业执业准入胜任评价制度。制定注册会计师职业胜任能力评价制度,建立同行评价机制,保障注册会计师注册、合伙人晋升阶段胜任能力评价的有效性。
指导事务所开展专业队伍胜任能力评价工作。指导事务所科学评价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事务所入门注册会计师督导员制度、专业晋级和合伙人晋升内部评价制度。
吸引各类专业人才加入行业。依托各级协会和事务所人才管理机制,吸纳各类专业人才进入行业,探索专业胜任能力评价工作。
(三)创新人才继续教育体制机制
改革完善人才继续教育体制。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行业人才培养。以行业人才继续教育层级体系为主导,充分调动事务所人才培养“自动”机制,动员和利用全国高级人才培养机构、国际培训机构及社会各类人才培养力量,保障行业服务结构调整和升级的人才需求。
建立分类分级继续教育认证体系。鼓励事务所建立专业人力资源分类分级体系、培训体系、评价体系、考核体系和晋升制度体系。支持事务所、地方协会分类分级开发培训教材。指导和推动地方协会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做好继续教育效果评价工作。
培养吸纳行业高级人才。借助事务所梯级人才培养机制、行业领军人才选拔、举办境外考试、吸引海外人才归国创业等途径,选拔吸纳更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业务骨干人才。
开拓高端人才培养途径。支持北京、上海、厦门三所国家会计学院打造成为行业高端管理人才、新型业务人才、特殊需求专门人才的“黄埔军校”。重点培养金融保险、国际业务、节能减排等特殊行业和高端领域的特殊需要人才。
开通和培育市场化高端培训渠道。积极借助市场化培训供给力量,鼓励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高等院校、会计专业学位试点院校、国内外专业培训教育机构、研究机构等参与高端职业继续教育。
(四)支持专业方向院校应用型管理学科建设
借助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院校教育,推动加强专业学科建设,鼓励扩大招生。推动专业方向院校教育实践型导向改革,开发应用性专业方向教材。建立实践型毕业生能力评价体系。
支持、鼓励和推动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院校开设法务鉴证会计、投资绩效评价、环保会计、企业战略管理、社会责任评价、风险管理与评价、信用评级等课程及专业方向建设,培养新业务领域开发后备人才。
(一)全面启动行业信息化建设
全面启动行业信息化战略,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开展行业信息化顶层设计,构建行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支持事务所和会员发展的三大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化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完善数据标准体系和大型数据库;推进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集中力量开发和推广应用系列软件工程。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以先进通信技术为基础,以国家骨干通信网为依托,集数字、语音、视频为一体,逐步实现网络融合、数字化、宽带化、分组化及接入的无线化。加快现有信息网络的改造和优化,增强基础网络通信能力。建设和完善邮件系统、视频及语音会议系统、即时联络系统、短信平台、数字传真,加强与会员交流和联系。加强对网络资源的有效管理、监控和维护。加强数据中心和数据备份方案的规划与建设,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
在升级现有各项业务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设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会员办事的网络化;建设事务所综合评价系统、行业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加强信息的开发利用,建立起保障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平台。
区分大中小型事务所,有针对性开发客户关系与项目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知识管理系统、文档管理系统;建设事务所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应用审计软件等业务支持系统,建立起支持事务所和会员发展的平台。
通过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平台、支持事务所和会员发展的平台所形成的行业大型数据库,创新宏观经济运行分析系统等,构建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平台。
(一)指导事务所完成合伙制改革
指导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体制转变。运用合伙制的责任机制,加强质量风险控制,培育审慎负责、平等互信、“和合”担当的合伙文化。
(二)指导事务所建立一体化运行机制
完善事务所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指导事务所实质性构建跨地区发展的人事、财务、业务、市场、信息等一体化管理。加强对中小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的指导。
运用“综合指标导引、分类自我评价、纵横定位定向、分级核实公开、管理持续优化”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推动事务所内部管理和内部机制的加强。
(三)建立行业风险控制预警评估制度
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强化执业准则规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执行。建立行业风险控制预警评估制度。
(一)支持自主品牌创建和保护
鼓励大型事务所自主创建国际知名品牌。扶持中小所事务所精专优品牌创建。在名称登记、品牌商誉推介、专有服务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中英文名称注册权保护等方面给予政策协调和支持,为培育“百年老店”创造条件。
(二)推动国际知名品牌的本土化进程
提升本土事务所竞争优势,鼓励有条件的事务所采取联合、并购、重组、兼并等方式,整合拥有或共有国际知名品牌。
(三)指导海外发展事务所加强品牌管理
借鉴国际做法经验,指导海外发展事务所建立品牌管理机制,实施海外成员机构品牌一体化管理。支持本土事务所借助国际网络在国际上推广中文品牌。
(一)推动打破专业垄断和市场壁垒
促进放宽执业准入领域,鼓励资格融通融合,构建专业服务产业化发展格局。凡是对外开放的专业服务领域,推动其实行对内开放。整顿市场竞争秩序,规范业务招投标行为。
(二)推动完善行业发展扶持政策
推动完善执业收费政策、税收政策、职业风险基金政策和职业保险制度,健全行业法律责任归责和鉴定制度,为行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三)完善行业监管制度
健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完善与国际趋同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重点强化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制度,健全任职资格检查制度,深入推进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
加强行业监管制度的协调。加快完善行业监管体系,减少多头监管与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率效果。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沟通协调,协同对从事多元化业务、交叉出资的执业机构监督检查。推动相关专业职业道德标准的趋同。
(一)完善服务支持体系
建立理论研究支持体系。通过行业发展理论与实践的系统研究,发挥对行业发展的引领功能。与会计、法律、经济、管理等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知名院校和研究机构组建研究中心,合作开展行业理论、实务基础与前沿研究。组建博士后工作站。
建立专业支持服务体系。持续推动执业准则的国际趋同,保障新业务拓展执业规范供给。推动审计鉴证等相关专业业务流程信息化,开展核心业务信息技术标准研发、软件开发及应用支持服务。推进行业服务管理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建设。
完善会员制度与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名誉会员、资深会员制度。研究建立学生会员、国际会员制度。建设行业网上人才交流中心和行业数字化图书馆。
健全行业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注册管理、分所管理、执业监管、专业建设、继续教育、收费管理、财务管理、综合评价、会员维权、执业责任管理等方面管理规范。
(二)完善民主管理体制机制
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加强协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在不断完善行业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加强各级协会职能、组织、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专门和专业委员会,动员和发挥会员在行业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中的主体作用。
规范界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职责。进一步完善在《章程》规范下的民主决策体制,形成重大事项以理事会为决策主体、以常设机构为执行主体的协会运行机制。
(三)提升国际影响力
推进中注协境外办事处的设立,持续推介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发展中注协海外会员,加强对海外会员的服务。
争取国际、区域组织在中国设立行业发展研究中心。积极履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亚太会计师联合会会员义务,推荐一批行业领军人才和优秀注册会计师到国际或区域组织工作,提升中国在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等组织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保持行业在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实施中的活力。
(四)不断扩大行业宣传推介力度
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网、《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的影响力。丰富各地协会宣传媒介和渠道。借助国内外报刊、电视、互联网、移动通讯、户外媒体、电子杂志等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行业作用,推介优秀会员,展示行业良好形象。
(一)完善行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
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党组指导、行业党委具体负责,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行业党建工作体制,坚持“条块”结合,充分发挥行业党委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管理
加强对事务所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动态管理,努力做到事务所建到哪里,党组织覆盖到哪里,党的工作开展到哪里。深入实施“双培”工程,着力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不断探索事务所党组织的功能定位,创新行业党建工作方式,加强基层组织自身建设,增强党组织在行业的工作活力。
(三)发挥党组织和党员模范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带动全行业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为推动行业跨越式发展提供政治动力和组织保证。
(四)探索行业统战工作方法途径
探索充分发挥行业党委作用、按行业系统加强行业统一战线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制度,大力培养选拔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人士,不断拓宽行业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
积极稳妥地推进“党建带群建”工作。
(一)大力推动行业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
积极推动《注册会计师法》修改,以此为基础,完善配套的各项行业管理规范,保证行业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沿着依法、有序、规范的轨道不断推进。
(二)积极协调支持行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出台
加强部门协调,积极就业务招投标、执业收费、税收政策、职业保险、市场准入等行业发展重大制度和政策性问题,推动扶持行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实。
(三)充分激发事务所、广大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主体意识和进取精神,发挥其在行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
事务所要紧紧围绕规划目标任务,研究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方案,调动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干事创业的热情,群策群力,以规划目标为引领,在服务国家经济建设中实现事务所健康持续发展。
(四)切实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发挥各级注协推动行业发展的作用
各级注协要积极组织规划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好“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不断提高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方注协要根据本规划和本地区“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 2100433B
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注册会计师行业脱钩改制后, WTO的巨浪迎面扑来,使之面对境 外强大的竞争对手。如何克己之短, 学人所长,抓住机遇,赢得挑战呢? 一、挑战 国外注册会计师行业历经了百余 年的发展,具有几乎全球性的成员网 络、完善的客户信息系统,无论在资 金、经验、人力,还是观念、市场环 境方面都有着巨大的优势。而我国注 册会计师行业尚处于\"粗放型\"增长 阶段,距市场经济要求仍有不小距离。 目前存在的问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会协〔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是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环节。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战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跨越式发展、构建行业诚信体系、实现行业国际化的战略举措。因此,必须把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提高行业信息化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五条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 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 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这种业务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如在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从管理层(责任方)获取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责任方认定),或虽然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该报告,但预期使用者无法获取该报告,注册会计师直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该鉴证报告获得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鉴证对象信息)。这种业务属于直接报告业务。
第八条 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第九条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计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高水平保证(合理保证),在审计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积极方式提出结论。这种业务属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阅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高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阅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有限保证),在审阅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这种业务属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第九条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下列所有特征,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
(一)鉴证对象适当;
(二)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三)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四)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五)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如果鉴证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委托人试图将注册会计师的名字和鉴证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
第十一条 当拟承接的业务不具备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鉴证业务的所有特征,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提请委托人将其作为非鉴证业务(如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管理咨询、税务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以满足预期使用者的需要。
第十二条 如果某项鉴证业务采用的标准不适当,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一项新的鉴证业务:
(一)委托人能够确认鉴证对象的某个方面适用于所采用的标准,注册会计师可以针对该方面执行鉴证业务,但在鉴证报告中应当说明该报告的内容并非针对鉴证对象整体;
(二)能够选择或设计适用于鉴证对象的其他标准。
第十三条 对已承接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变更为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当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考虑同意变更该项业务。如果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不应忽视变更前获取的证据。
第十四条 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责任方与预期使用者可能是同一方,也可能不是同一方。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接符合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各类鉴证业务。
如果鉴证业务涉及的特殊知识和技能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执行鉴证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包括专家在内的项目组整体已具备执行该项鉴证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充分参与该项鉴证业务和了解专家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六条 责任方是指下列组织或人员:
(一)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并可能同时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责任方可能是鉴证业务的委托人,也可能不是委托人。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通常提请责任方提供书面声明,表明责任方已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无论该声明是否能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当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获取此类书面声明。
第十八条 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责任方可能是预期使用者,但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
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识别使用鉴证报告的所有组织和人员,尤其在各种可能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识别预期使用者。
在可行的情况下,鉴证报告的收件人应当明确为所有的预期使用者。
第十九条 在可行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预期使用者或其代表,与注册会计师和责任方(如果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还包括委托人)共同确定鉴证业务约定条款。
无论其他人员是否参与,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负责确定鉴证业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对鉴证业务中发现的、可能导致对鉴证对象信息作出重大修改的问题进行跟踪。
第二十条 当鉴证业务服务于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鉴证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
第二十一条 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具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
(一)当鉴证对象为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历史或预测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信息是财务报表;
(二)当鉴证对象为非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企业的运营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反映效率或效果的关键指标;
(三)当鉴证对象为物理特征时(如设备的生产能力),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有关鉴证对象物理特征的说明文件;
(四)当鉴证对象为某种系统和过程时(如企业的内部控制或信息技术系统),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关于其有效性的认定;
(五)当鉴证对象为一种行为时(如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或执行效果的声明。
第二十二条 鉴证对象具有不同特征,可能表现为定性或定量、客观或主观、历史或预测、时点或期间。这些特征将对下列方面产生影响:
(一)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准确性;
(二)证据的说服力。
鉴证报告应当说明与预期使用者特别相关的鉴证对象特征。
第二十三条 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鉴证对象可以识别;
(二)不同的组织或人员对鉴证对象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
(三)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标准可以是正式的规定,如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也可以是某些非正式的规定,如单位内部制定的行为准则或确定的绩效水平。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需要有适当的标准。
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所有特征:
(一)相关性:相关的标准有助于得出结论,便于预期使用者作出决策;
(二)完整性:完整的标准不应忽略业务环境中可能影响得出结论的相关因素,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三)可靠性:可靠的标准能够使能力相近的注册会计师在相似的业务环境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
(四)中立性:中立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无偏向的结论;
(五)可理解性:可理解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清晰、易于理解、不会产生重大歧义的结论。
注册会计师基于自身的预期、判断和个人经验对鉴证对象进行的评价和计量,不构成适当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运用于具体业务的标准是否具备本准则第二十五条所述的特征,以评价该标准对此项业务的适用性。在具体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评价标准各项特征的相对重要程度,需要运用职业判断。
标准可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专业团体依照公开、适当的程序发布的,也可能是专门制定的。采用标准的类型不同,注册会计师为评价该标准对于具体鉴证业务的适用性所需执行的工作也不同。
第二十七条 标准应当能够为预期使用者获取,以使预期使用者了解鉴证对象的评价或计量过程。标准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供预期使用者获取:
(一)公开发布;
(二)在陈述鉴证对象信息时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三)在鉴证报告中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四)常识理解,如计量时间的标准是小时或分钟。
如果确定的标准仅能为特定的预期使用者获取,或仅与特定目的相关,鉴证报告的使用也应限于这些特定的预期使用者或特定目的。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尤其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二节 职业怀疑态度
第三十条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第三十一条 鉴证业务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包括考虑与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
如果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第三节 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三十二条 证据的充分性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证据的适当性是对证据质量的衡量,即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所需证据的数量受鉴证对象信息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即风险越大,可能需要的证据数量越多;所需证据的数量也受证据质量的影响,即证据质量越高,可能需要的证据数量越少。
尽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关,但如果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第三十三条 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会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证据的可靠性:
(一)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二)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证据更可靠;
(四)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证据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靠;
(五)从原件获取的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在运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原则评价证据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可能出现的重大例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证据通常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证据不一致,可能表明某项证据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予以解决。
第三十五条 针对一个期间的鉴证对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通常要比针对一个时点的鉴证对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更困难。
针对过程提出的结论通常限于鉴证业务涵盖的期间,注册会计师不应对该过程是否在未来以特定方式继续发挥作用提出结论。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仅以获取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程序。
在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支持鉴证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第四节 重 要 性
第三十七条 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评估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在考虑重要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并评估哪些因素可能会影响预期使用者的决策。
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数量和性质因素考虑重要性。在具体业务中评估重要性以及数量和性质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
第五节 鉴证业务风险
第三十八条 鉴证业务风险是指在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提出不恰当结论的可能性。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鉴证对象信息仅体现在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中,鉴证业务风险包括注册会计师不恰当地提出鉴证对象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标准的结论的可能性。
第三十九条 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具体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获取合理保证,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由于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不同,其风险水平高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证据收集程序至少应当足以获取有意义的保证水平,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当注册会计师获取的保证水平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时,这种保证水平是有意义的保证水平。
第四十条 鉴证业务风险通常体现为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鉴证对象信息在鉴证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的考虑受具体业务环境的影响,特别受鉴证对象性质,以及所执行的是合理保证鉴证业务还是有限保证鉴证业务的影响。
第六节 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四十一条 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因业务的不同而不同。注册会计师应当清楚表达证据收集程序,并以适当的形式运用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第四十二条 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为了能够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不断修正的、系统化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一)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在适用的情况下包括了解内部控制;
(二)在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的基础上,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应对评估的风险,包括制定总体应对措施以及确定进一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四)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及在必要时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五)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四十三条 合理保证提供的保证水平低于绝对保证。由于下列因素的存在,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零几乎不可能,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一)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三)大多数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四)在获取和评价证据以及由此得出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
(五)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具有特殊性。
第四十四条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都需要运用鉴证技术和方法,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相比,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在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等方面是有意识地加以限制的。
无论是合理保证还是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如果注意到某事项可能导致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需要作出重大修改产生疑问,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其他足够的程序,追踪这一事项,以支持鉴证结论。
第七节 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十五条 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受下列因素的影响:
(一)鉴证对象和鉴证对象信息的特征;
(二)业务环境中除鉴证对象特征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下列情形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构成重大限制,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注册会计师提出无保留结论是不恰当的:
(一)客观环境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无法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
(二)责任方或委托人施加限制,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无法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
第八节 记 录
第四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重大事项,以提供证据支持鉴证报告,并证明其已按照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
第四十八条 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
如果对某些事项难以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得出结论时已知悉的有关事实。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大事项记录于工作底稿。
在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保存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使未曾接触该项鉴证业务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了解实施的鉴证程序,以及作出重大决策的依据。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该鉴证结论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就鉴证对象信息获取的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报告责任,包括在适当时与治理层沟通。
第五十一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鉴证结论可以采用下列两种表述形式:
(一)明确提及责任方认定,如“我们认为,责任方作出的‘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公允的”。
(二)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如“我们认为,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明确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
第五十二条 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如“我们认为,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或“我们认为,责任方作出的‘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公允的”。
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如“基于本报告所述的工作,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根据×标准,×系统在任何重大方面是无效的”或“基于本报告所述的工作,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责任方作出的‘根据×标准,×系统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不公允的”。
第五十三条 当存在本准则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所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影响程度作出判断。如果这些情况影响重大,注册会计师不能出具无保留结论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十五条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影响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
(一)注册会计师的结论提及责任方的认定,且该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作出公允表达;
(二)注册会计师的结论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且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
第五十六条 在承接业务后,如果发现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可能误导预期使用者,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
如果发现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造成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十七条 当注册会计师针对鉴证对象信息出具报告,或同意将其姓名与鉴证对象联系在一起时,则注册会计师与该鉴证对象发生了关联。
如果获知他人不恰当地将其姓名与鉴证对象相关联,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其停止这种行为,并考虑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包括将不恰当使用注册会计师姓名这一情况告知所有已知的使用者或征询法律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定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五十九条 某些业务可能符合本准则第五条鉴证业务的定义,使用者可能从业务报告的意见、观点或措辞中推测出某种程度的保证,但如果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执行这些业务不必遵守本准则:
(一)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观点或措辞对整个业务而言仅是附带性的;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书面报告被明确限定为仅供报告中所提及的使用者使用;
(三)与特定预期使用者达成的书面协议中,该业务未被确认为鉴证业务;
(四)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中,该业务未被称为鉴证业务。
第六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