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国岩土锚固工程协会 | 性 质 | 专业技术性群众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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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1988年11月 | 总 部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
中国岩土锚固工程协会章程
(2006年11月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岩土锚固工程协会是由全国从事岩土锚固工程设计、施工、科研和机具、材料生产的单位与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工程实际,不断促进我国岩土锚固工程技术的发展,努力为会员服务。
第三条本协会在开展各项活动中接受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秘书处设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l、总结、交流、推广岩土锚固工程先进技术;
2、及时传递工程建设与技术信息;
3、承担技术咨询与技术培训;
4、组织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制,承担科技成果的评审与鉴定;
5、协调重大岩土锚固工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6、开展与国外的技术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和个人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1、有正式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及生产制造施工机具,工程材料和测试仪表的工厂;
2、有关设计、科研和工程监理单位;
3、基本建设主管部门;
4、从事岩土锚固工程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并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4、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交纳会费;
5、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5、奖励对岩土锚固技术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情况每五年召开一次,并且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协会顾问的聘任;
7、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1~2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协会工作计划,领导秘书处和其他机构开展工作,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一般情况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好;
2、在岩土锚固工程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
3、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l、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和其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决定;
3、决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是非盈利机构,其经费来源是: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会员或其他单位的赞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研究决定,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遵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核准后,即可到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2006年11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民政部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一九八八年
1、1988年3月下旬,为适应我国土木工程建设领域内日益广泛采用岩土锚固上的需要,经有关单位协商,关于呈露全国跨部门、跨行业的岩土锚固工程学术团体的筹备小组在北京成立。其成员有: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铁道科学研究院、海军工程设计研究局、柳州建筑机械总厂、北京市机械施工公司、松辽委科研所、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筹备组组长单位是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
2、1988年4月中旬,在北京召开了筹备组第一次会议。经协商确定了协会的名称为: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岩土锚固工程协会,简称中国岩土锚固工程协会;讨论了协会章程初稿;协商推荐了协会组织机构成员候选人名单。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廖运臣同志到会,就筹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协会成立后的主要任务、活动方式等作了重要指示。
3、1988年7月10日、9月17日,筹备组在北京召开第二、第三次会议,研究确定了协会第一批会员单位81个,并决定1988年11月中旬召开协会成立大会。
4、1988年9月20日,协会筹备小组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呈送了“关于成立岩土锚固工程协会的请示”报告。9有26日,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回文,批准成立岩土锚固工程协会,并同意1988年11月中旬在柳州市召开协会成立大会。
5、1988年11月11日~14日,中国岩土锚固工程协会成立大会在柳州市召开。柳州建筑机械总厂对大会的召开给予了大力支持,柳州市市长石琪高同志在开幕式上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并对协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来自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的首批61个会员单位,共计83位代表参加了成立大会。会议听取了协会筹备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协会章程;协商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等组织机构成员,聘请了协会顾问。大会收到上级协会、兄弟协会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发来的贺信、贺电28封。
一九八九年
6、1989年2月,创办协会会刊《岩土锚固工程通讯》,每年出版三期。此后根据发展需要,从1990年起会刊改名为《岩土锚固工程》。
7、1989年5月15日,协会邀请奥地利格拉斯工业大学岩土力学研究所的“新奥法”专家鲁道夫·兰纳维等工程师,利用他们在我国工作的机会,来北京进行学术交流。他们演讲的题目是“新奥法的新进展与工程应用”,在京的20多个单位的40多位科技人员参加了交流活动。
8、1989年7月4日~6日,应水电部北京勘测设计院的邀请,协会组织了在北京的七位专家,对十三陵抽水蓄能电站地下工程支护设计和岩壁吊车梁设计中的有关技术问题进行了技术咨询。
9、1989年11月21日~28日,协会在广西柳州市举办了首期岩土锚固工程技术学习班。来自全国冶金、水电、铁道、军工、地质、交通及煤炭系统的90多位学员参加了学习班。协会理事长程良奎、副理事长田裕甲、副秘书长闫莫明等向学院授课。
一九九○年
10、1990年9月,应云南省水电工程学会的邀请,协会派专家组参加了漫湾水电站采用1000kN~3000kN级预应力锚索加固左岸边坡的技术评议会。
11、1990年10月18日,协会邀请奥地利格拉斯工业大学岩土力学研究所马丁·福斯贝克教授在北京作“软岩地基及边坡工程处理技术”专题报告。北京地区80多位科技人员参加会议。
12、1990年12月1日~5日,协会在柳州市召开第一次全国岩土锚固学术大会,来自全国水利、水电、铁道、冶金、煤炭、有色金属、地矿、城建和军工等部门的10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收到学术论文64篇,46位同志在大会上宣读论文或作了学术交流发言。柳州市建筑机械总厂对大会的召开给予了全力支持。
一九九一年
13、1991年9月,应新疆水利厅和新疆水电勘测设计院的邀请,协会派专家到乌鲁木齐市参加预应力锚固技术研讨会,并到在建的大山口水电站和克孜尔水库工程考察,就该两项工程设计与施工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技术咨询。
14、1991年10月25日~30日,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在长沙召开。会议决定1992年召开第二次全国岩土锚固工程学术交流会和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一九九二年
15、1992年4月,由地震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了第一次全国岩土锚固技术学术大会论文集。书名为《岩土工程中的锚固技术》。全书收集论文64篇。
16、1992年10月13日~17日,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二次全国岩土锚固工程学术大会在江西庐山召开。本次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了第二届理事会顾问。本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在1995年或1996年召开一次国际岩土锚固工程学术大会,并初步研究了会议筹备工作计划。本次学术交流会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138位代表参加。台湾省的大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工业技术学院等单位18名代表也应邀参加了学术交流活动。本次学术大会收到论文51篇,其中台湾学者论文6篇。在大会上有45位专家、学者宣读论文或作了发言交流。本次大会的顺利召开和圆满成功,得到了江西煤矿机械厂的大力支持。
一九九三年
17、1993年4月23日,协会邀请台湾大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秋声先生,介绍台湾地区岩土锚固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工程应用情况。北京地区的70多位科技与工程技术人员参加了报告会。
18、1993年11月23日~25日,经国家科委批准,本协会与中国地质矿产信息研究院联合举办的“国际岩土锚固技术交流会”在北京召开。共有国内外代表206人参加会议,其中包括日本、德国、美国、瑞典、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代表38人。
19、1993年11月25日~27日,协会在北京召开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会议决定1994年在天津市举办岩土锚固工程施工工艺与施工机具专题技术研讨会。
一九九四年
20、1994年9月20日~22日,协会在天津召开了“全国岩土锚固工程施工机具与施工工艺学术交流会”。来自国内外45个单位的80多位代表出席会议,其中包括美国的英格索兰公司和台湾的生工程公司及安东公司的代表。有20多个单位的代表在大会上作了交流发言,一些科研、施工单位和生产厂家还举办了实物和图片展览。会议期间代表们还参观了天津预应力钢丝一厂和天津预应力钢丝二厂的生产情况。
21、1994年9月22日,协会在天津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决定1996年在广西柳州市召开岩锚固工程国际学术交流会,并成立会议筹备组。协会理事长程良奎任组长,副理事长刘启琛、吴国森任副组长。协会的其他9位副理事长和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为筹备组成员。
22、1994年7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向柳州市政府发文,同意1996年在柳州市召开国际岩土锚固技术研讨会。
23、1994年10月13日,协会在北京举办专题报告会。由日本PC协会的岛山先生作关于边坡基坑锚固工法及其在日本应用情况的报告。北京地区的60多位科技与工程技术人员出席报告会。
一九九五年
24、1995年3月20日,协会在北京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举办学术报告会。由日本PC格构株式会社就PC格构锚固工法及KTB锚固工法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了说明。在北京的从事岩土工程设计、施工与科研的70多位科技人员出席报告会。
一九九六年
25、1996年1月24日~26日,协会在北京举办“锚固技术在深基坑工程中应用”学术讨论会。来自全国有关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科研、院校和机具材料生产厂家的60多位代表出席会议。会议收到论文15篇,有16位代表宣读论文或作大会交流发言。
26、1996年1月24日,协会在北京召开二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96国际岩土锚固技术研讨的筹备工作情况,并决定从1996年开始《岩土锚固工程》杂志由每年出三期改为季刊。
27、1996年10月22日~25日,“96国际岩土锚固工程技术研讨会”在广西柳州市召开。本次国际学术研讨会由中国岩土锚固工程协会与柳州市建筑机械总厂共同举办。出席本次大会的有来自中国大陆、日本、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韩国、越南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香港地区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共计230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李振潜同志,柳州市副市长黄家仁等省市领导及中国工程院院士钱七虎先生出席会议开幕式。本次会议收到论文80多篇,会议论文集收入论文64篇,用中、英文两个版本由北京万国学术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书名为《岩土锚固工程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在本次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37篇。大会期间还组织代表参观了柳州市建筑机械总厂,该厂的科学管理、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和高质量的产品,给大家留下了深刻印象。
28、1996年10月,《岩土锚固工程技术》一书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公开发行。该书收入了协会1992年、1994年和1996年分别在江西庐山、天津市和北京召开了三次全国性岩土锚固学术研讨会的部分论文,共计87篇。
一九九七年
29、1997年11月12日~15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及岩土锚固工程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会员代表大会之前的1997年7~8月间,全体会员单位采用通讯投票的办法,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共计79人。在本次大会期间,召开了第三届理事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协商,选举出了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聘请了第三届理事会顾问。在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25篇,参观了两个深基坑工程。
一九九八年
30、1998年2月13日,协会在北京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研究确定1998年11月在海口市召开第七次全国岩土锚固学术研讨会及庆祝协会成立十周年活动有关事宜。
31、1998年11月24日~29日,第七次全国岩土锚固工程学术大会暨中国岩土锚固工程协会成立十周年大会在海口市召开。出席会议的有水电、冶金、煤炭、铁路、交通、地铁、城建、市政、地矿和军工等部门的专家、教授、科技工作者和企业界人士共214人。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毛志君同志出席会议开幕式并讲话,海南省省长汪啸风同志书面致词。大会收到中国煤炭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隧道与地下工程分会以及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名誉理事长孙钧院士,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理事长王思敬院士等单位和个人的贺信、致词十多件。
本次学术大会收到论文137篇,其中100篇收入会议论文集,由交通出版社出版公开发行,有47篇论文在大会上作了宣读。本次会议还评选出13篇优秀论文并予以奖励。另外,在本次大会上,协会还对多年来热心协会工作,大力支持、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13个先进会议单位和10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本次大会的顺利召开与圆满成功得到海南华琼(香港)基础工程公司的大力支持。
一九九九年
32、1999年11月14日~18日,“软弱复杂地层锚固技术研讨会”在上海同济大学召开,会议协办单位是同济大学和南京工程兵工程学院。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来自全国有关部门和台湾地区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共计92人。本次会议收到论文32篇,有17位代表在大会上宣读论文或作专题报告。
33、1999年11月15日,协会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在上海召开。会议听取了协会1999年一年来的工作汇报,确定了2000年的主要工作计划,初步决定2000年10~11月在成都市召开第九次全国岩土锚固工程学术研讨会。
二○○○年
34、2000年10月15日~22日,第九次全国岩土锚固工程学术大会在成都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有来自全国各地有关部门从事岩土锚固工程技术科研、工程设计与施工和机具材料生产单位的代表共计180多人。会议收到论文70篇,其中55篇收入会议论文集,由交通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在本次大会上有25位代表宣读论文或作了专题发言。本次会议的召开,得到了铁道科学研究院西南分院的大力支持。
二○○一年
35、2001年4月1日,协会与成都岩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湿喷技术现场观摩研讨会”在北京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召开。在京的20多个单位的40多位代表出席会议。在大会上,首先由成都岩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朝廷作“我国湿喷混凝土技术的发展与工程应用情况”的专题报告,然后由挪威埃恳公司北京办事处赵筠介绍了硅粉在喷射混凝土中的应用技术。天筑华清钢结构工程公司介绍了天安门过街地下通道加固工程情况。研讨会还组织代表到北京市南长街地下通道施工现场,参观了成都岩峰公司研制的TK—961型湿喷机的施工情况,这也是北京市政工程首次采用湿喷混凝土工艺的实例。
36、2001年6月21日,受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会派专家就北京燕京饭店服务楼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评议与技术咨询。
37、2001年8月,经全体会员单位采用通讯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出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共计95人。
38、2001年10月24日~25日,第十次全国岩土锚固工程学术研讨会暨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有来自全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共计92人。在学术交流与研讨大会上,有12位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作专题报告。在召开的协会第四届理事全体会议上,通过大家的协商,选举出了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等组织机构人员。根据理事长的建议,会议通过了第四届理事会聘请的顾问名单。第四届理事会还讨论研究了协会今后的工作计划,并决定2002年在昆明市召开第十一次全国岩土锚固工程学术大会并出版会议论文集。
39、2001年11月6日,协会向全国发出“关于召开第十一次全国岩土锚固工程学术研讨会的征文通知”。本次大会的主题为“面向西部开发,中国岩土锚固工程技术的成就与发展”。
二○○二年
40、2002年7月20日~22日,应北京国电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邀请,协会派专家组,考察了山西省龙池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听取了地下厂房洞室的工程设计与锚固方案介绍,对该工程岩土锚固工程设计、施工和现场试验中的有关技术难点提出了咨询意见。
41、2002年10月21日~24日,第十一次全国岩土锚固工程学术研讨会在昆明召开。出席会议的有来自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冶金、有色金属、煤炭、城建、军工等部门和有关高等院校,从事岩土锚固工程设计、施工、科研和机具、材料生产厂家的科技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180多人。云南省原副省长李树基同志,云南省建设厅副厅长赵正洪同志,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秘书长张书田同志等领导出席会议开幕式并作了重要讲话。
本次大会收到论文110篇,经筛选,有89篇收入会议论文集。该论文集会前由交通出版社出版公开发行。本次大会有33篇论文在大会上宣读。协会顾问钱七虎院士和程良奎教授级高工在大会上作了专题报告。本次学术研讨会召开得到了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的大力支持,该院为会议的圆满成功创造了良好条件。
42、2002年10月22日,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在昆明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协会一年多年来的工作情况,研究讨论了今后工作计划,确认批准了重庆大地滑坡治理公司等19个单位的入会申请,并初步确定2003年的学术研讨会在丹东市召开。
二○○三年
43、2003年2月,受云南澜沧江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邀请,协会派专家组参加了该公司召开的“关于小湾水电站右岸坝肩预应力锚索施工质量专家鉴定与咨询会议”。与会专家对已施工的高边坡预应力锚索施工质量进行了评议,并就施工中如何控制锚索预应力损失和现场检测方法等技术问题进行了讨论与咨询。
44、2003年9月5日至7日,第十二次全国岩土锚固工程学术研讨会在丹东市召开。出席会议的有来自全国各有关部门的代表138人。丹东市副市长回育波同志出席会议开幕式并讲话。在大会上有31位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作交流发言。他们的发言总结交流了近年来我国在大型岩土边坡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城市地铁与市政工程、深基坑及矿山井巷等工程中采用岩土锚固技术新的施工方法,施工经验以及采用工程监控量测技术,实现信息化设计与施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的宝贵经验。会议期间代表们还参观了丹东前阳工程测试仪器厂。该厂作为本次大会的协办单位,对会议的召开给予了大力支持。
二○○四年
45、2004年3月,协会受北京电力公司的委托,承担了该公司《北京电力隧道浅埋暗挖施工技术规程》和《北京电力沟道工程概算定额》是协会与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协作完成的。这两本技术标准已于2006年开始在北京地区电力工程建设中试行。
46、2004年5月,由协会组织编写的《岩土锚固技术手册》大型工具书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共有12章,133万字。
47、2004年10月23日至26日,第十三次全国岩土锚固工程学术研讨会在武夷山召开。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为本次会议的协办单位。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来自全国各有关部门从事科研、工程设计与施工,以及施工机具和工程材料生产单位的代表共计130多人。本次会议收到论文91篇,有80篇编入会议论文集,由交通出版社出版公开发行。会议期间,有31位代表在大会上宣读论文。与会代表交流了岩土锚固技术新的科研成果,新的工程设计与施工经验,并对工程应用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热烈的讨论,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处理对策。本次研讨会的召开,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给予了大力支持。
二○○五年
48、2005年3月15日,协会在北京召开理事长扩大会议。会议决定2005年10月在无锡市召开第十四次全国岩土锚固工程学术研讨会。并请无锡双帆钻凿设备有限公司为会议协办单位。
49、2005年8月,受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的邀请,协会派4位专家前往武汉市,与该院的工程技术人员就高边坡加固与滑坡治理中,岩土锚固技术问题进行了交流与讨论。
50、2005年10月26日至29日,第十四次全国岩土锚固工程技术学术研讨会在无锡市召开。会议协办单位是无锡双帆钻凿设备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岩土锚固工程施工技术的现状与发展”,会议代表共计140人。会议期间有22位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大会上作了专题发言,他们结合工程实践,总结交流了近年来通过采用新的施工机具、施工工艺、工程材料和信息化施工方法,不断提高在复杂地质条件下,岩土锚固工程施工技术水平,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等方面的宝贵经验,受到与会代表的高度重视。本次会议代表一致认为,在岩土锚固工程施工中,锚杆的造孔技术是关键,它直接影响到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费用的高低,今后应加强新的施工机具和施工工艺的研究,以促进我国岩土锚固技术的应用取得更好的技术经济效益。在本次会议期间,全体代表还到无锡双帆钻凿设备有限公司参观考察,该公司研发、生产了YG系列锚固工程钻机及配套产品,给大家留下了深刻而美好的印象。
51、2005年10月27日,在无锡市召开了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会议经过充分的协商与讨论,原则上通过了协会章程的修改稿以及2006年对协会理事会的换届原则与选举办法。并决定2006年10月在桂林市召开第十五次全国岩土锚固工程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岩土锚固工程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
二○○六年
52、2006年3月21日,协会向各会员单位发通知,征求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及理事侯选人的推荐意见,并要求在2006年4月底前将推荐意见反映给协会秘书处。
53、2006年6月13日,协会向京外的副理事长发出通知,征求他们对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侯选人建议名单的意见,并请在6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传真给协会秘书处。
54、2006年6月24日,协会召开在京理事长会议,会议首先听取了理事会换届准备工作情况以及理事侯选人推荐过程的汇报,宣读了京外理事长就有关问题提出的书面建议。会议经过充分的协商讨论,最后确定了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侯选人名单,共计112人。会议决定采用通讯投票方式选举第五届理事。
55、2006年6月26日,协会向全体会员单位邮去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侯选人名单(选票)和投票说明,并要求在7月30日前将选票返回给协会秘书处。通讯投票的统计结果,112位侯选人全部当选。
56、2006年9月14日,协会召开在京理事长会议。会议听取了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选举结果及桂林会议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研究讨论了第五届理事会组织领导机构的人选等问题。会议决定在桂林召开第十五次全国岩土锚固工程学术研讨会期间,召开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协商选举第五届理事会组织领导机构。
57、2006年11月13日至16日,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十五次全国岩土锚固学术研讨会在桂林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共计180多人。11月13日上午会议开幕式后,首先由协会理事长徐祯祥作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副理事长闫莫明作关于协会章程修改的报告,协会秘书长苏自约作关于协会财务情况的报告。随后全体代表以鼓掌方式通过了上述三个报告和协会章程修改稿。
本次会议从11月13日下午开始进行第十五次全国岩土锚固学术研讨会的大会发言交流。本次研讨会收到论文95篇,其中81篇收入会议论文集,该论文集于2006年9月中旬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21位代表在大会上宣读论文和作了交流发言。会议于11月15日上午闭幕。
本次会员代表大会和学术交流会的协办单位是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给予会议的大力支持与协助,全体代表表示衷心感谢。
58、2006年11月14日,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桂林市桂湖饭店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协商选举第五届理事会的领导机构;研究讨论新一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等。经过大家的协商讨论,会议通过了第五届理事会领导机构人员组成:徐祯祥同志当选为协会理事长,刘玉堂等15位同志当选为副理事长,苏自约同志当选为秘书长,丁文其等45位同志当选为常务理事,钱七虎等9位专家被聘为协会顾问。
本次理事会议还决定从2007年起,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个人会员会费每年800元,并初步确定,2007年全国岩土锚固工程学术研讨会在青岛市召开。
二○○七年
59、2007年10月22日至25日,第十六次全国岩土锚固工程学术研讨会在青岛市召开。本次会议的协办单位是捷马(济宁)矿山支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来自我国铁道、公路、水利、水电、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工业、城市地铁、市政工程和军工等部门的代表共计160多人出席大会。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复杂地层与环境中地下工程岩土锚固技术的新发展”。有31位专家、教授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大会上作了专题发言。他们结合工程实际,总结交流了近年来我国岩土锚固工程设计、施工和现场监控测试等方面的新技术、新经验受到代表们的高度重视和热烈欢迎。
本次学术研讨会的顺利召开和圆满成功,得到了捷马(济宁)矿山支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与协助,全体代表对他们表示衷心感谢。
60、2007年10月23日,协会在青岛市北海宾馆召开常务理事扩大会议。理事长徐祯祥同志主持会议,秘书长苏自约同志汇报了协会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副理事长闫莫明同志就2008年协会活动安排提出了初步建议。会议决定2008年在深圳市召开第十七次全国岩土锚固工程学术研讨会暨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并对相关活动安排提出了一些宝贵意见。
二○○八年
61、2008年12月1日至4日,第十七次全国岩土锚固工程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岩土锚固工程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在深圳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代表共计230多人。会议收到论文115篇,经筛选,103篇论文编入会议论文集,该论文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书名为《岩土锚固技术的新发展与工程实践》。本次会议评选出优秀论文33篇,有32位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大会上作专题报告或宣讲论文。
今年是中国岩土锚固工程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在本次开幕式上宣读了一些单位和个人的贺信贺电,表彰了一批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41个单位被评为“全国岩土锚固技术创新与工程应用优秀单位”;程良奎等22位老同志获得“岩土锚固技术创新与应用杰出贡献奖”;柳建国等54位中青年同志获得“岩土锚固技术创新与应用突出贡献奖”。
本次大会的协办单位是深圳市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持单位为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深圳分院。全体代表对他们表示衷心感谢。 2100433B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活动内容是:
1、总结、交流、推广岩土锚固工程先进技术;
2、及时传递工程建设与技术信息;
3、承担技术咨询与技术培训;
4、组织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制,承担科技成果的评审与鉴定;
5、协调重大岩土锚固工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6、开展与国外的技术交流。
自本协会成立以来,随着我国岩土锚固技术的科研开发与工程应用的迅速发展,要求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和个人不一断增加。到2006年底,本协会有单位会员200多个,他们包括: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煤炭、冶金、市政、城建、军工等部门,从事岩土锚固技术科研,工程设计与施工,以及设备、材料生产的单位。根据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凡是承认本协会章程的科研单位、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从事岩土锚固施工机具、工程材料的生产厂家,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协商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任期五年。2006年11月,本协会召开了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五届理事会及其领导机构成员。本协会的办事机构有:秘书处办公室、会刊«岩土锚固工程»杂志编辑部和专家委员会。
作为一个专业技术性群众团体,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岩锚固工程先进技术,努力为工程建设服务,是本协会的重要任务之一。为此,本协会成立以来,已主持召开了十五次全国性岩土锚固工程技术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并由地震出版社和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八本会议论文集。1996年本办会还主持召开了一次国际岩土锚固工程技术 研讨会,并由万国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会议的中、英文论文集。«岩土锚固工程»杂志是本协会的会刊,每年出四期,其主要内容是及时报导我国岩土锚固工程技术的新成果,新经验,协会的活动与工作动态,工程技术信息及会员单位的情况介绍等。由于本协会每年主持召开的全国学术研讨会的内容和«岩土锚固工程»杂志,突出了紧密联系工程实际的特点,因此深受国内同行与广大会员的欢迎。充分发挥本协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云集的优势,努力做好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是本协会另外一项重要工作。协会成立以来,曾多次派专家就一些水利水电工程、高速公路边坡工程和深基坑工程等在设计和施工中的岩土锚固技术难题进行了咨询,对这些工程的顺利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大力宣传普及岩土锚固新技术,1989年协会在广西柳州举办了两期技术培训班,一些单位从事岩土锚固工程设计与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大多数都是上述技术培训班的学员。为了帮助一些企业更好更快的推广采用岩土锚固工程技术,协会在2004年受北京电力公司的委托,组织有关专家为该公司编制了«北京电力隧道浅埋暗挖施工技术规程»和«北京电力沟道概算定额»两本企业标准。我们相信它将对保证北京地下电力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以及在工程招投标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发挥重要作用。
现行的只有GB50086-2001,没有2011版的,新的已经修订完成,估计今年或者明年要颁布,2001版的可以百度一下,
梁中间支座上下纵筋一般情况下都是直锚的。
如果是单构件输入 你可以在单构件页面中进行钢筋信息编辑
目前我国一些岩土锚固工程没有明确的力学概念,运用了不合理的设计施工手段,使得锚杆无效,多次出现工程事故。分析了岩土锚固工程的力学概念,目的是为了获得高水平的锚固工程的设计施工,指导锚固工程的安全进行,带来更大的经济收入。
本文总结了岩土锚固的现状,分析了岩土锚固在理论研究和工程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岩土锚固将来的理论研究和工程应用的重点,论述了其发展方向。
1、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秘书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技监大楼西七层
2、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食品专业委员会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建材专业委员会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电子电器专业委员会
3、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会员工作部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企业工作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中检大厦13层
4、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数码防伪物流管理服务中心(iTD9000数码防伪中心)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16号楼3楼)2100433B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Tendering&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TB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国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协会。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国家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建国家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七)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八)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九)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全国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 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自愿参加协会;
(三) 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事宜需由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首席顾问,聘请协会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二)(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建设或招标投标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可请协会有关业务顾问参加。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9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中国设计工程协会是由从事工程设计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的行业社会团体。
2016年6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八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工程设计协会在名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