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是由中国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所编制的章程。
该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土木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 作    者 中国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及会徽

本会名称: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英文名称:ChinaCivilEngineeringSociety

英文缩写:CCES

会徽:由“土木”字样构成的白底红字的菱形图案。

第二条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国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土木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和组织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土木工程领域,促进学科及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队伍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挂靠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从事与土木工程有关的如下业务: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

(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编印科普读物,组织科普活动;

(三)编辑、出版和发行学术书籍、刊物、技术标准;

(四)开展国际及双边学术组织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六)开展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七)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与成果评价;

(八)承担科研课题及技术标准的编制;

(九)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成果的应用;

(十)举荐科技人才,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合理诉求;

(十二)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十三)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和境外会员。

第八条普通会员

(一)普通会员须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水平)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

2.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工程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

3.本会学生会员已毕业并从事土木工程专业工作的,可转为普通会员。

(二)普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入会程序

入会须由本人直接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批准;或由本会理事会委托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单位会员推荐,报本会核准后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学生会员

(一)学生会员条件:

凡高等学校土木工程类专业学满一年的在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并热心科技活动者,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学生会员。

(二)入会程序

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本会备案并颁发学生会员证。

(三)学生会员由所在学校(受教育工作委员会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活动。

(四)学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3.在所在学校的组织下,参加学术交流与科技活动;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荣誉会员

(一)荣誉会员为终身荣誉称号。

(二)荣誉会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对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贡献的;

2.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专业分会理事长,任期届满的;

3.认真履行理事职责的常务理事;

4.对学会工作有特殊贡献的。

(三)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地方学会和专业分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查通过后颁发荣誉证书。

(四)荣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2.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境外会员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和会员条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境外会员:

1、已取得工程师资格的;

2、具有研究生学历的;

3、具有大学学历,从事土木工程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工程师的。

(二)境外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2.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在土木工程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设计、监理、施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或地方学会、专业分会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

(三)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3.对学会组织或推荐的表彰奖励活动有推荐权;

4.优先、优惠获得学会提供的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4.发展和管理本单位个人会员;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7.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的管理

(一)普通会员由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单位会员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荣誉会员由本会遴选、审批和管理;境外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和管理;学生会员委托教育工作委员会发展和管理;单位会员由本会或本会理事会委托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协助发展和管理;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名誉、严重违反本会宗旨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被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终止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单位会员等选派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监督学会会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会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会员。当选理事所在的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为理事单位代表,理事单位应是本会单位会员。

对在土木工程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人,以及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换届改选,理事更新不应少于1/3;50岁及以下理事在理事会中的比例不应少于1/3;新增选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及五至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工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加重要活动。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学会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秘书处,办事机构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与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其中本会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应合理设置会计工作的机构,配备具有职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变动,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册,并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12年6月15日经本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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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常见问题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组织刊物

    学会主办或参与协办的期刊共计19个,其中《土木工程学报》(月刊)是学会独立创办的综合术期刊。另外还有12个期刊是与其他学会联合主办,具体名单如下:《现代隧道技术》、《城市道桥与防洪》、《城市公共交通》...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组织刊物

    学会主办或参与协办的期刊共计19个,其中《土木工程学报》(月刊)是学会独立创办的综合术期刊。另外还有12个期刊是与其他学会联合主办,具体名单如下:《现代隧道技术》、《城市道桥与防洪》、《城市公共交通》...

  • 怎样加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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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文献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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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 评 选 条 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会员及广大科技工作者在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特设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优秀论文奖”。按照本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奖项是本会学术论文的最高荣誉奖。 本奖每两年评选 和颁发一次。获奖者由本会颁发奖牌及奖金, 在本会刊物及网站上公 布获奖者名单并通知获奖者所在单位。 有的获奖论文将被推荐到相关 的国际组织。 第三条 本奖项奖金由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詹天佑土木工 程科技发展基金提供。 第四条 优秀论文奖的论文评选范围是: 评奖年度前二年内在本 会及专业分会(含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含国际会议)发 表的论文;本会及专业分会主办的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省级土建 学会评选的优秀论文; 团体会员单位评选的优秀论文; 以及本会会员 在其它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第五条 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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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评选条例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评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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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 评 选 条 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会员及广大科技工作者在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特设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优秀论文奖”。按照本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奖项是本会学术论文的最高荣誉奖。 本奖每两年评选 和颁发一次。获奖者由本会颁发奖牌及奖金, 在本会刊物及网站上公 布获奖者名单并通知获奖者所在单位。 有的获奖论文将被推荐到相关 的国际组织。 第三条 本奖项奖金由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詹天佑土木工 程科技发展基金提供。 第四条 优秀论文奖的论文评选范围是: 评奖年度前二年内在本 会及专业分会(含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含国际会议)发 表的论文;本会及专业分会主办的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省级土建 学会评选的优秀论文; 团体会员单位评选的优秀论文; 以及本会会员 在其它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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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本工作条例是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专业分会组织管理条例”为依据,为建立本会的日常工作制度,协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关系而制订的。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外事活动中称为:中国燃气学会 China Gas Society ,缩写 CGS)

第三条 本会是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下属的二级专业学术组织,是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城市燃气行业领域内各项学术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组织领导,并接受挂靠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的支持。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条例,团结和组织城市燃气行业科技工作者,按照《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以及《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专业分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各项活动,为城市燃气行业的技术发展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1. 开展城市燃气行业领域内的各项学术活动,承担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部署的工作;

2. 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煤气联盟(IGU)并出席其组织的活动;

3. 编辑本行业学术刊物和书籍;开办学会网站;

4. 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建议、推荐科技人才、反映意见和要求;

5. 接受政府部门和单位委托,开展资质认定、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七条 本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院内。邮政编码:300074。

二、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管理办法另文)。本会会员必须是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注册会员。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的管理、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执行。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由若干专业委员会和若干工作机构构成。专业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设立由理事会决定并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批准。

第十条 本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是:气源专业委员会、输配专业委员会、应用专业委员会、编辑委员会、液化石油气专业委员会、液化天然气专业委员会、压缩天然气专业委员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燃气供热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会设立的工作机构是:综合部、学术部、国际部、专家咨询委员会、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办公室。

3.1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四年一届。理事会的换届组成方案,由当届常务理事会主持制订。

第十五条 理事名额由当届常务理事会确定,一般控制在会员总数的20%左右。理事经总会核准备案后,由分会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理事人选应是行业中水平高、学风正派、热心承担学会工作的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会员。理事应按时交纳理事费。

第十七条 理事名额分配主要考虑学术领域的需要,适当顾及地区、部门、单位,但不平均分配。

第十八条 中青年科技工作者(50岁以下)在理事会中的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举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的理事担任,总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或未按时交纳理事费用等原因不能履行理事义务,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免除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并另行推举和选举。

第二十一条 分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6至8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二条 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可受理事长指派、委托,代表学会参加重要活动及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和秘书长由分会挂靠单位产生,任期内年龄不应超过70岁。

第二十四条 分会可设副秘书长2至3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凡本届卸任的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少数有一定威望、对本专业贡献较大的理事,可由下届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批准,可聘为本届分会顾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主要任务是:

1.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条例;

3.审议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4.决定设立或撤销专业委员会;

5.选举和罢免理事;

6.决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人选

7.通过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

8.通过顾问人选

9.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任务主要是研究分会的工作和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并经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其所决定的事项方为有效。

3.2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是分会根据城市燃气行业领域而设立的专业分支机构,是分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接受分会的直接领导。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撤消及更名由分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理事会决定并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批准。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情况设立学组等活动团体。

第三十一条 选择挂靠单位应有利于本专业委员会的技术发展及工作的开展。挂靠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支持专委会的工作,且须保证向专委会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的确定和更改,由常务理事会与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提出意见,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凡从事城市燃气行业技术工作的技术科研人员(不含大学生)的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会员,经个人提出申请,填写 “专业委员会委员登记表”,专委会主任批准并按时交纳会费均可参加本会的一个或多个专业委员会,成为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四条 委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城市燃气行业技术工作,由专业委员会撤销委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委员的加入和撤销均需向分会综合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有:

1.参加分会及专委会各项活动和获得分会及专委会活动消息的优先权;

2.获得专委会内部发放的学术交流刊物;

3.对专委会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4.积极参加所在专委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七条 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专职秘书长1-2人。办公地点设在挂靠单位。

第三十八条 专委会主任由挂靠单位推举,常务理事会同意,理事会批准。

3.3 分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综合部、学术部、国际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受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

第四十条 分会工作机构人员由挂靠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第四十一条 分会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开展工作;

2.对理事和常务理事进行日常管理;

3.组织筹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会务工作;

4.组织筹办以分会名义开展的学术活动;

5.组织参加国际煤气联盟的会议和活动;

6.组织完成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下达的工作;

7.其他分会的日常工作;

8.负责分会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分会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1.提名副秘书长并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2.主持分会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4.决定分会工作机构人员的聘任,

5.受理事长指派委托,代表本会进行的工作;

6.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副秘书长原则上由挂靠单位产生,受秘书长委托分管分会部分工作。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在城市燃气分会领导下,由城市燃气行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专家组成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学会工作的需要,完成行业评奖、技术咨询、资质评审、课题调研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分会挂靠单位产生,主要负责委员会的工作组织。

第四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条件是:

1.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

2.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3.在行业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成就;

4.非现任理事;

第四十九条 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五十条 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批准并颁发证书。委员未履行职责,由主任委员提出,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解聘。

3.5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办公室是分会为完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授权,进行特种设备相关资质培训和评审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办公室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工作要求和制度开展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办公室主任由分会秘书长兼任。

第五十四条 评审工作由有资质的分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理事共同完成。

四、相关工作制度

第五十五条 分会的学术交流工作应按照《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学术会议组织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六条 分会及各专委会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组织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展示会,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

第五十七条 分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国性学术会议;可结合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同期举行。

第五十八条 分会设立科技奖励制度;对本行业的优秀工程项目、科研课题和优秀论著进行表彰。办法另定。

第五十九条 各专委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年会,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商议专委会工作。

第六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本年度开展学术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做好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一并报分会。

第六十一条 分会和专委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应对所有理事和委员开放。

第六十二条 分会的指定媒体是《煤气与热力》杂志和分会网站、博燃网。媒体应全面报道宣传分会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分会作为代表中国在国际煤气联盟的代表应积极参加其会议和活动,努力提高中国在国际煤气联盟的地位,发挥更大作用。

第六十四条 参加国际煤气联盟的会议和活动可根据需要吸收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有关政府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参加。

第六十五条 参加国际煤气联盟的会议和活动时,分会应提前90日将计划报理事长批准。

第六十六条 参加国际煤气联盟会议和活动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参加理事所在单位负担。

第六十七条 分会向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中应包括外事工作内容。

五、经费

第六十八条 分会应在国家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开辟经费来源。经费来源主要有:理事费、学会活动收入、技术咨询收入、捐赠和资助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理事费。理事费收取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四年一届) ,任期内第一年一次性收取。理事费的减免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团体会费收取标准暂参照总会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分会应建立经费管理制度,财务应接受挂靠单位和学会的双重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一条 分会应指定经费的主管、会计、出纳人员,经挂靠单位确认。

第七十二条 分会开设银行账户,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三条 经费支出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制度,有计划地合理开支。开支范围主要是:会议费、资料印刷费、开展科普活动和人才培训的费用、科技人员联谊活动费用以及与学会活动有关的其他开支。

六、附则

第七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可补充制订工作办法。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有修改时,应作相应的修改。

第七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自本届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分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会名称: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英文名称:China Civil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缩写:CCES第二条性质本会是由中国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土木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宗旨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土木工程领域,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努力奋斗。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挂靠单位国家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组织领导,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从事与土木工程有关的如下业务:(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编印科普读物,组织科普活动;(三)编辑、出版及发行学术书籍、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四)开展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参加国际学术组织;(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六)组织参与土木工程建设的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七)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审评、评标,成果的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八)兴办科技实体,开展科技和工程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九)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科技人才;组织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工程大奖、优秀论文奖和优秀学生奖等)的评选;(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十一)组织符合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十二)完成政府部门和中国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还包括学生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第八条个人会员(一)会员须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工程师(含注册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技术职务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2.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土木工程工作十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土木工程类专业工作的管理人员;4.定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5.已毕业并从事土木工程专业工作的学生会员。(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服务。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5.按规定缴纳会费。(三)会员入会须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批准;或由本会委托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按会员条件推荐,报本会审查批准后,最后统一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定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符合会员条件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申请加入本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及本会会员介绍,由本会直接审查批准后,颁发会员证。入会申请及会费交纳的具体办法,按本会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会员条例规定实施。第九条学生会员(一)凡高等学校土木工程类专业学满两年的在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并热心科技活动者,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学生会员;(二)学生会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本会备案并颁发学生会员证;(三)学生会员由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的大专院校负责组织开展活动。学校应建立学生会员小组,对学生会员进行管理。具体办法按本会学生会员条例规定实施。(四)学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3.在所在学校的领导下,进行本专业的学术交流与科技活动。(五)学生会员在校学习毕业后,如从事土木工程专业工作并提出申请,经批准转为本会会员。第十条资深会员(一)资深会员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教授、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职称,会龄在二十年以上的本会会员,并在本学科专业做出突出成绩者;2.在土木工程界有较大影响的专家。(二)资深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理事介绍或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后,颁发证书。具体办法按本会资深会员条例规定实施。(三)资深会员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1.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2.优先被推荐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从事专业工作的职业资格认定;3.承担本会或专业分会委托的任务。第十一条荣誉会员(一)荣誉会员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对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建设有特殊贡献的人士;2.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外国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3.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或专业分会理事长,任期届满者。(二)荣誉会员为终身荣誉称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地方学会和专业分会推荐,经本会审查通过后颁发荣誉证书。第十二条团体会员(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在土木工程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设计、监理、施工、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理事所在的企事业单位、院校应是本会团体会员。(二)团体会员由单位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或地方学会、专业分会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后,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具体办法依据本会团体会员条例规定实施。(三)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会议,适当减免注册费;4.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5.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及团体会员条例;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3.协助本会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4.在本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5.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三条会员的管理(一)个人会员由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由本会遴选、审批和管理;定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和管理;学生会员委托教育工作委员会发展和管理;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或由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协助发展和管理(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三)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名誉、严重违反本会宗旨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被取消。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四)选举新的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以及有关土木工程企事业单位所选派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和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分支机构(如专业分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工作机构(如工作委员会);(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十)监督学会会费的使用情况;(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对在土木工程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人,以及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推选担任本会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或聘请为顾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至十一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土木工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建设部和中国科协拨款;(二)有关部门资助;(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或捐赠;(四)会员会费;(五)学会基金,利息;(六)举办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建设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中国科协、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2年11月7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项目章程多数由项目出资人或项目发起人制定和发布的,它给出了关于批准项目和指导项目工作的主要要求,所以它是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的根本大法。项目章程的编制和发布者可以是项目业主,也可以是项目的用户以及政府、社会团体等项目的发起组织。项目章程规定了项目经理的权限及其可使用的资源,所以项目经理多数应该在项目章程发布的时候就确定下来,以便他们能更好地参与确定项目的计划和目标。项目章程一般是在人们作出了项目起始决策以后才能编制和发布的,因为人们首先要决策是否要开展项目和项目的主要指标和要求等,然后才会制定出项目章程。

总结而言,项目章程的作用如下:

正式宣布项目的存在,对项目的开始实施赋予合法地位。

粗略地规定项目的范围,这也是项目范围管理后续工作的重要依据。

正式任命项目经理,授权其使用组织的资源开展项目活动。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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