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自贡市沿滩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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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然

13% 上然建设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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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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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沿滩区城市规划区域。乡镇生活区域可参照本规定相应类别标准执行。

自贡市沿滩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规定

为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区域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自贡市沿滩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规定引用标准常见问题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及居住、商业、工业混杂等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本规定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为标准值,其监测方法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及附录C《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执行。

(一)交通干线临街建筑以高于3层楼房以上(含三层)建筑为主的,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使用区域。

(二)交通干线建筑以低于三层建筑为主的,将交通干线红线外一定距离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米±5米;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米±5米;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米±5米。

(三)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划分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b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本条第(二)款。

(四)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

根据河道两侧建筑物形式和相邻区域的噪声区划类型,将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原则和方法同本条第(二)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规定中未划定区域的乡镇适用环境噪声“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值。

本规定由自贡市沿滩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不再执行《自贡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规定》(自府发〔1995〕53号)。

骑自行车出门,不开私家车,不乱砍乱伐,做公交车上班,不破坏周边环境,多种植树木,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保护环境从我做起!2100433B

自贡市沿滩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规定引用标准文献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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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渝环发〔 2007〕39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 (自治县 )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近年来,我市城镇化规模迅速扩大, 城市交通高速发展, 部分城市区域的功能及 声 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 为适应声环境保护的新形势, 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 满足人民群 众对声环境的要求,根据《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 126号令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渝府发〔 1998〕9 0号),结合区县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我局编制了《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 重庆市城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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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3096-93 1993-12-06 实施 )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 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 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 城市 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 LAeq: 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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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1995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结合本市环境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及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规定引用标准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2525-90)。

第四条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区。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根据各类噪声标准划分的适用区域见附件。

第五条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应执行的噪声标准值: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0分贝(A);夜间40分贝(A);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5分贝(A);夜间45分贝(A);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0分贝(A);夜间50分贝(A);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5分贝(A);夜间55分贝(A);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70分贝(A);夜间55分贝(A)。

第六条4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或高度在10米以上(含10米,不计层数)的临街建筑,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二)低于三层楼房或高度在10米以下(不计层数)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45±5米;

2.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30±5米;

3.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20±5米。

(三)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的临街建筑之间,存在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两建筑之间距离小于50米的视为连接,按本条(一)项规定划定;大于或等于50米的按本条(二)项规定的距离确定方法划定;街道口形成的建筑断带处,按连接划定。

第七条4类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中的胶济铁路干线,其两侧以铁路边界(指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为起点,面向外侧一定距离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距离按“距离的确定方法”划定,不计相邻建筑物的高度。

第八条0类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内不确定道路交通干线,不划分两侧适用区域,其边界毗连的交通干线一侧亦不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另一侧则按规定划分。

第九条高噪声值标准适用区域边界处的固定源噪声,其辐射噪声不得影响低噪声值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条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除两侧划定的4类标准适用区域外,其它区域执行所属功能区噪声标准。

第十一条李沧、崂山、城阳、黄岛四区内暂未划分的区域,将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划分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二条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按现行功能类别和《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实施管理,个别与现功能区划不相一致的局部区块,应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后一个月内进行调整归类。

第十三条各区环保部门可根据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和加强管理的要求,报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备案后,对个别功能区内某一局部区域暂时执行高或低一类别的标准。

第十四条胶州、胶南、即墨、平度、莱西市可依照本规定自行划分城区内的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同时废止。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指1982年4月6日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布,1982年8月1曰起实施。主要规定了城市各类区域昼间和夜间环境噪声的标准值,并对适用区域的划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

包括以下内容:

(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 。

(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

(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

(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

(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

(6)“交通干线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2-29

【生效日期】1995-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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