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我国现有水污染防治政策缺乏系统设计,缺少基础和核心政策,政策间缺乏协调和整合。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发达国家水污染控制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设计过于简单,定位不准确。《水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废止后一直没有出台新的相关法规,地方政府缺少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和依据。因此重新设计中国水排污许可证制度,无论对制度本身的完善,还是整个水污染防治政策体系的完善和政府环境管理的提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书稿从我国目前的水污染现状出发,指出现有水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存在的关键问题在于缺少一个基础和核心的制度,即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而通过实际调查案例和数据,从政策设计及管理角度分析为何现有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没有实现应有的作用;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水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经验,依据外部性等相关理论,结合我国现有环境管理水平和现状,整合现有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对中国水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完整设计,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条例》框架设计提出建议。
办理排污许可证年审材料:排污许可证年审申报表办理排污许可证年审流程:去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年检表格,填好后,盖上公章,可能还要带相应的资料,年审公告里有说明,再带上排污许可证证去环保窗口办理。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
你好, 排污许可证是环保局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指工业企业在正常生产中产生的污染物可以以低于一定浓度的浓度排放到环境中去。 排水许可证我不太清楚,应该是城建局发的,因为一般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都是城建局的...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 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 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 , 都必须事先向 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 证手续 ,经环境 保护部门批 准后获得排污 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的制度。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 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需提供的材料 1 、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 收报告;建成的企业需提供“重点企业深度治理”的验收报告。 2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 2—3份。 3 、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 1份。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由环境监测站提供。 4 、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1份。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向
实施水排污许可证制度关键何在? 2012-02-28 11:13:02 水信息网 作者:宋国君 韩冬梅 微博评论 浏览次数: 24 字号: T|T 编者按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 它能有效控制点源污染。 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虽已实施多年, 但仍存在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措施等问题。本报特别邀请相关专家就怎样实施水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 探讨,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借鉴。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点源排放控制的综合性管理制度。它将污染源所应遵循的所有要求明确化、细致化,具 体到每个排污单位,规定了排污申报、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放监测方案、达标的判别标准、排污口设置管 理、环保设施监管和限期治理以及违法处罚等内容。水排污许可证制度直接目标是促进点源连续达标排放 和在一定条件下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最终目标是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的 守法文书、政府的执法文件,也是其他政策手
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继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
实施方法
法律、条文 | 具体条款 |
《水污染防治法》(2008) |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 第十五条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
其他 |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许可法》 |
一,排污总量控制是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关键,抓好排污总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门要严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定各地区的排污总定量。由于区域辖区与环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时,要组织地区环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预算,进行充分的调查,合理的规划。当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况下,有效的监督更能促使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实是实行其职能。
三,加强环保宣传,提高企业环保意识。环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弃之不顾,这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较量,也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较量。
四,完善好排污许可证的初始分配。拍卖、免费分配和定价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应许可证,是比较公平的。我国采用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和定价出售为辅的模式。因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企业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信息不对称、保护环境费用低的问题。
五,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让公众参与到环保监督中来。完善监督制度。 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才能为我国环境保护做贡献,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而不是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所以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需要在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2001 年9月,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 家企业试点,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