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国水利教育协会 | 外文名 | China Association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Educ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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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长 | 黄河 [1] | 类 型 | 全国专业性社会团体 |
批准机构 | 水利部、原国家教委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水利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Education,缩写为CAHEE。
第二条 协会是由水利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职工教育的管理、办学机构及其工作者自愿组成,经国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专业性社会团体,是联系水利教育机构及其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为水利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人才工作决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团结全国水利教育培训工作者,为促进水利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现水利现代化建设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奋斗。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水利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水利部综合楼。
第二章 主 要 任 务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促进水利教育事业发展,增强水利院校与行业的密切结合,推进水利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组织建设,为水利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智力保障;
(二)联系各类水利院校,参与国家对水利院校和专业的评估认证工作,拟订水利学科和专业建设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协调各类院校的水利专业教材和培训教材建设工作,开展水利院校毕业生供求信息收集发布和咨询服务,引导毕业生到水利基层单位就业。
(三)开展水利院校教育资源普查、水利专业人才培养能力统计分析、人才需求预测和水利人才培养规格拟定工作,参与拟订水利教育培训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参与水利职业资格制度建设。
(四)面向行业开展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和水利基层职工的职业培训工作,协调水利院校开展水利基层职工的学历教育工作;
(五)受水利部委托检查评估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评选表彰水利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重视教育优秀领导,评审有关优秀教育成果;
(六)组织开展水利教育培训学术理论及相关课题研究,组织开展国内外教育培训考察、协作交流和业务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七)沟通、交流各类水利教育教学和培训信息,编辑发行《中国水利教育与人才》杂志和有关书刊、资料; (八)为会员单位和水利教育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水利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水利类中高等院校、培训机构、水利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团组织等单位,均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四)热心水利教育培训工作,具有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育培训工作者或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均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经协会委托分会颁发会员证或通过文件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协会开展的活动;
(三)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支持会刊的组稿、发行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秘书处审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协会工作机构为:秘书处、咨询部、编辑部、人才研究工作部、远程培训工作部和学术委员会;协会分支机构为:高等教育分会、职业技术教育分会、职工教育分会。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协会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各项职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别须有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一般1-2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需要时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连任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协会法定代表可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人选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不再负责教育工作的,其会内职务自行解除;接替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水利教育基金及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3月2日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协会成立前的基本情况
1988年水利电力部分部以后,水利部先后成立了“全国水利职工教育学会”、“全国水利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和“中国水利高等教育学会"。三个学会均在全国范围内活动。
三个水利教育学会成立以来,依据各自的章程,团结全国水利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协作交流、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在中国水利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水利建设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2.筹备成立协会的过程
三个学会成立后,分别向民政部进行申请登记工作,经过大量曲折的工作,到1993年民政部表态水利行业可以组建一个教育方面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三个学会抓住时机,多次协商,成立了中国水利教育协会筹备委员会,并向水利部写了申请报告。水利部十分重视,大力支持,于1993年5月1O日以水人劳[1993]26号文作出《关于成立中国水利教育协会的批复》,并于5月18日以水科教[1993]281号文向国家教委提出《关于成立中国水利教育协会的函》。1993年6月26日国家教委发出教办[1993]368号文《关于同意成立中国水利教育协会的批复》。1993年9月7日民政部社团司受理了学会的申请,经过审查同意,于1994年2月18日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证》。1994年6月1日,召开了中国水利教育协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决定自即日起开始启用协会及其分支、办事机构印章和财务专用章。至此,中国水利教育协会筹备委员会就完成了其预定任务。
3.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召开
中国水利教育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议于1995年7月25~28日在厦门集美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协会的三个分支机构——高教分会、职教分会和职工分会推选出的来自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和部直属单位以及11所高校、14所中专和中技校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共61人。
与会理事按所属分会系统,认真讨论、审议和修改了协会工作报告和协会章程草案,讨论了分会工作计划。一致同意协会工作报告,通过协会章程。
会议确认了各分会推选的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共90名。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和理事代表选举产生了由29个单位、41名常务理事组成的第一届常务理事会。在第一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上选举了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了副秘书长。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水利教育培训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积极主动为水利教育主管部门服务、为水利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水利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服务、为广大水利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努力在实施科教兴水战略、水利人才战略和水利可持续发展战略进程中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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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协会、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中国水利企业管理协会哪家是水利指定协会?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均是水利部直管全国性协会。中国水利企业管理协会是一家虚假协会,已经被投案处理。
中国水利协会、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中国水利企业管理协会哪家是水利指定协会?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均是水利部直管全国性协会。中国水利企业管理协会是一家虚假协会,已经被投案处理。
开展教育培训学术理论研究,总结交流水利教育理论与实践经验;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技术咨询服务, 组织编辑发行协会期刊和有关图书资料;承担水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评估咨询等工作任务;开展国内外、行业内外教育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出国留学、考察与培训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机构开展教育扶困、智力扶贫工作;利用教育资源兴办符合协会宗旨的实体,开展形式多样的中介、有偿服务活动。
名 誉 理 事 长:张春园 水利部 副部长
理 事 长:张季农 水利部 原副部长
常务副理事长: 高而坤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 副司长
副 理 事 长:(以姓氏笔划为序)
方五庆 浙江省水电干部学校 校 长
王克修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院 长 副教授
孙忠祖 水利部办公厅 主 任 教授
吴光文 广西水电学校 校 长 高级讲师
陈自强 水利部人教司学校处 处 长 高工
郑金全 福建水利电力学校 校 长 高工
姜弘道 河海大学 校 长 教授
邵平江 黄河水利学校 校 长 副教授
赵景欣 水利部人教司 高工(教授级)
谢汉祥 广东省水电厅 副厅长
黄自强 黄河水利委员会 副主任 高工(教授级)
窦以松 北京水利水电管理干部学院 教授
潘安福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 副校长 教授
秘 书 长:窦以松(兼)
名誉理事长:索丽生水利部 副部长
张季农 水利部 原副部长
理 事 长:朱登铨 水利部 原副部长
常务副理事长:陈自强 水利部人教司 副司长 教高
副 理 事 长:(按姓氏笔划顺序)
王志锋南昌水电高等专科学校 校 长 教授
刘宪亮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院 长 教授
李兴旺安徽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院 长 高讲
李新民黄河水利委员会人劳局 局 长 高经
严大考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院 长 教授
陈再平长江水利水电学校 副校长 副教授
张渝生 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 主 任
高经
姜弘道 河海大学 校 长 教授
徐维浩北京市水利局 副局长 高工
黄自强黄河水利委员会 副主任 教高
傅秀堂长江水利委员会 副主任 教高
彭泽英 广东省水利厅
名誉会长:胡四一 水利部
副部长 朱登铨 水利部 原副部长
会 长:周保志 水利部 原部党组成员
副 会 长:(15人)(按姓氏笔划顺序)
乌斯满·沙吾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书记 高工
王志锋 南昌工程学院 院长 教授
刘宪亮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 教授
严大考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院长 教授
张长宽 河海大学 校长 教授
张寿全 北京市水务局 副局长 研究员
李兴旺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 教授
杜平原 河南省郑州水利学校 校长 高讲
陈 楚 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 主任 教高
陈自强 水利部人教司 巡视员 教高
茜平一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 教授
徐 乘 黄河水利委员会 副主任 高经
谈广鸣 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 院长 教授
彭建明 中国水利教育协会 秘书长 研究员
熊 铁 长江水利委员会 副主任 教高
秘 书 长:彭建明(兼)
第四届
名誉会长:胡四一 水利部 副部长
朱登铨 水利部 原副部长
会 长:周保志 水利部 原部党组成员 教高
副 会 长:(16人) (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孙高振 水利部人事司 副司长 高工
江 洧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院 长 教高
刘国际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院 长 教授
李兴旺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院 长 教授
李建林 三峡大学 党委书记 教授
李燕明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教高
严大考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校 长 教授
陈 飞 长江水利委员会 纪检组长 教高
陈 楚 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 主 任 教高
陈自强 水利部人事司 原巡视员 教高
徐 乘 黄河水利委员会 副主任 研究员
金志农 南昌工程学院 校 长 研究员
徐 辉 河海大学 校 长 教授
徐章文 山东省水利厅 副厅长 研究员
谈广鸣 武汉大学 副校长 教授
彭建明 中国水利教育协会 副会长 研究员
秘 书 长:彭建明(兼)2100433B
分析国外成人教育的特点及国内水利职工教育的现状与不足 ,通过比较提出中国水利职工教育的发展方向及措施
<正>中国水利工程协会(China Water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简称CWEA),是经国家批准,在国家民政主管部门注册,由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企、事业单位及热心水利事业的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成立于1992年,现有900多家会员单位,隶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经民政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该协会是由建设教育有关部门、单位、团体、机构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为全国建设教育工作者服务,是政府联系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桥梁,是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EDUCATION,缩写为CACE。
水利高等教育分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三个层次。专科培养面向生产第一线的以技术应用为主的工程技术人才,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生,修业年限为2~3年。本科培养高级工程技术人才,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生,修业年限为4年,少数大学为5年,毕业生可获得学士学位。研究生分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两个独立培养阶段,修业年限各为2~3年。专科水利类专业与本科相近。本科设置的水利类专业有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动力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口及航道工程、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陆地水文、 海洋工程水文、水土保持、给水排水工程等。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有水工结构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力发电工程、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海岸工程学、工程水文及水资源学、港口及航道工程、流体机械及流体动力工程等。1985年,全国水利高等院校和设有水利专业的高等学校共76所,每年招生7800余人,在校学生约24000人。其中,水利高等院校计有河海大学、武汉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南昌工程学院、葛洲坝水电工程学院、北京水利电力经济管理学院及东北水利水电专科学校、黑龙江水利专科学校、河北水利专科学校、江苏水利工程专科学校、江西水利专科学校、山东水利专科学校等十一所。
水利职业技术教育分水利中等专业教育和水利技工教育。水利中等专业教育培养中级工程技术人才,水利学校招收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生,修业年限一般为4年,设置的专业有农田水利工程等16种。1986年,全国有水利、水电学校41所,招生6700余人,在校学生约19300人。水利技工教育培养技术工人,技工学校招收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生,修业年限一般为3年,按照工种设置专业并组织教学和教育工作。1985年全国有技工学校43所,在校学生约10600人。
水利成人教育分水利成人高等教育、水利成人中等专业教育和水利职工短期培训。实施水利成人高等教育的有职工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干部专修科、函授学院(或函授部)。这些院校和专修科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且有一定工作年限的在职水利职工。根据国家规定和需要,除管理干部学院和函授学院(函授部)设本科外,均为专科;专科修业年限一般为2~3年,函授专科为4年,函授本科为6年;管理干部学院本科招收专科毕业文化程度学生。实施成人中等专业教育主要是举办水利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水利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有 2年以上工龄的水利职工,修业年限为 3年。水利职工短期培训是以工作岗位、职务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学习内容,培训工人、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培训期多在一年以内。短期培训一般由职工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安排。
(2016年3月3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6年6月12日民政部核准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Continuing Engineering Education”,英文缩写为“CACE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心继续教育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实施“人才强国”、“科教兴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服务。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质量提升为目标,以信息技术为引导,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技能,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促进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发展;
(二)宣传继续教育,组织学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促进继续教育资源共享;
(三)组织调查研究,跟踪发展动向,收集国内外继续教育信息,发展继续教育理论。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为继续教育的管理、法规建设和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咨询和专家服务;
(四)积极推进继续教育法制化建设,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
(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继续教育项目,开发继续教育课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写信息资料、刊物、教材和书籍。提供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产品,开展各种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开发在线继续教育培训与管理;
(七)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积极开展继续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认本章程,热心继续教育事业并开展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可以申请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选派代表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代表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团体会员代表的选派及调整均由团体会员单位确定,报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为方便团体会员与本协会的联系,团体会员单位可设联络员。
(二)个人会员
在继续教育领域有一定专长或较大影响力的个人,承认协会章程,由两名会员介绍,或由团体会员推荐,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协会聘请的顾问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自然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继续教育工作领域内开展活动,具有一定的业绩或社会影响;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的研究和推动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处审核;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本团体的活动;
(七)宣传本团体的宗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用选举、协商、推荐等方式民主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对未到会理事可以通讯方式征求意见,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六)组织编制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拟定协会各项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3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