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6日,民政部公布一批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国水利建设工程协会在名单中。 2100433B

中国水利建设工程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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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1000-A,板高500mm,壁厚 27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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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预制构件:PFC-500-A,板高250mm,壁厚1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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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预制构件:PFC-700-A,板高35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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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预制构件:PFC-1000-E,板高50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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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800-A,板高400mm,壁厚 2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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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1200-A,板高600mm,壁厚 3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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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500-A,板高250mm,壁厚12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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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600-A,板高300mm,壁厚 17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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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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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班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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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班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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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班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4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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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班 清远市英德市2013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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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建设工程协会简介常见问题

中国水利建设工程协会简介文献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简介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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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水利工程协会(China Water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简称CWEA),是经国家批准,在国家民政主管部门注册,由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企、事业单位及热心水利事业的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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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简介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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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工程协会(China Water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简称CWEA),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注册,由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企、事业单位及热心水利事业的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是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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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水利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Education,缩写为CAHEE。

第二条 协会是由水利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职工教育的管理、办学机构及其工作者自愿组成,经国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专业性社会团体,是联系水利教育机构及其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为水利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人才工作决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团结全国水利教育培训工作者,为促进水利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现水利现代化建设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奋斗。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水利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水利部综合楼。

第二章 主 要 任 务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促进水利教育事业发展,增强水利院校与行业的密切结合,推进水利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组织建设,为水利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智力保障;

(二)联系各类水利院校,参与国家对水利院校和专业的评估认证工作,拟订水利学科和专业建设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协调各类院校的水利专业教材和培训教材建设工作,开展水利院校毕业生供求信息收集发布和咨询服务,引导毕业生到水利基层单位就业。

(三)开展水利院校教育资源普查、水利专业人才培养能力统计分析、人才需求预测和水利人才培养规格拟定工作,参与拟订水利教育培训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参与水利职业资格制度建设。

(四)面向行业开展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和水利基层职工的职业培训工作,协调水利院校开展水利基层职工的学历教育工作;

(五)受水利部委托检查评估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评选表彰水利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重视教育优秀领导,评审有关优秀教育成果;

(六)组织开展水利教育培训学术理论及相关课题研究,组织开展国内外教育培训考察、协作交流和业务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七)沟通、交流各类水利教育教学和培训信息,编辑发行《中国水利教育与人才》杂志和有关书刊、资料; (八)为会员单位和水利教育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水利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水利类中高等院校、培训机构、水利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团组织等单位,均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四)热心水利教育培训工作,具有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育培训工作者或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均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经协会委托分会颁发会员证或通过文件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协会开展的活动;

(三)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支持会刊的组稿、发行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秘书处审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协会工作机构为:秘书处、咨询部、编辑部、人才研究工作部、远程培训工作部和学术委员会;协会分支机构为:高等教育分会、职业技术教育分会、职工教育分会。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协会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各项职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别须有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一般1-2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需要时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连任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协会法定代表可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人选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不再负责教育工作的,其会内职务自行解除;接替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水利教育基金及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3月2日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机构设置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内部机构有综合与会员管理部、资格资质管理部、自律监管部、信用管理部、考核评价部。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活动的中国境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综合与会员管理部

1.负责组织协会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协助协会领导协调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催办;

2.负责协会工作会议管理,负责组织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等会务工作,组织内部办公会议;

3.负责协会文秘、档案、文件和邮件管理工作;

4.负责协会行政信息、对外宣传、联络、接待等工作;负责协会信息数字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协会网站管理和会刊印制发行工作;

5.负责协会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协调各部门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6.协助协会领导对协会组织机构的职责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管理工作;负责协会职工人事、劳资管理、社会保险等工作;

7.负责财务、会计核算、财务审计和合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

8.负责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资产运营及收益管理工作;

9.负责后勤、交通、物业管理和安全保卫、保密、信访工作;

10.负责党建和党员管理、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

11.承办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资格资质管理部

1.开展有关政策调研工作,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有关单位资质及从业(执业、职业)人员资格管理、教育培训规章制度,承担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编写工作;

2.负责或受委托承担水利工程行业有关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3.负责水利工程行业有关从业人员(执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4.开展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负责执业(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5.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管理等工作,对口有关机构开展工法管理工作;

6.承办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自律监管部

1.开展有关政策调研工作,负责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章制度,承担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编写工作;

2.负责从业(执业、职业)资格人员注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从业(执业、职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行业检查,查处违反行规行约行为,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及其相关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维护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6.承办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用管理部

1.负责组织行业管理研究工作,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

2.负责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3.负责组织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发布行业信息工作;

4.负责与有关政府部门、协会组织、国际组织进行对口交流、合作、谈判、争端处理工作;

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考核评价部

1.开展有关政策调研工作,负责制定有关考核、评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承担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编写工作;

2.负责组织行业评比工作,承担优质工程评审工作;

3.承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相关工作;

4.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会员的要求,组织相关课题研究、技术攻关、项目咨询、评估、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与合作、会展招商及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推介等活动;

5.开展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咨询、监理、施工、招投标代理和合同争议调解等服务工作;

6.承办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

矫勇

会 长

周保志

副会长

孙继昌、张严明、李兰奇、韦志立、安中仁、陈光临、石小强、孙洪水、张宗言、宋光明

秘书长

安中仁(兼)

常务理事

(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 凯 万 隆 于本洋 马承新 马涪良 王 禹王文科王立权王爱国王联芳王震宇卢永友

田玉波 乔世珊 任 福 刘志威孙玉民孙献忠 安 兴 汤立飞 祁志峰 何发良 吴剑明 张富能

李 松李文义李向东汪安南 陈 进 周光奉武国堂郑卫东侯京民柳胜东 徐业平秦向阳

袁宏全 郭索彦 崔献峰 曹 军曹为民梁向峰符忠轩 黄 琼 彭惠乃 曾凡师 谢 放 翟渊军

蔡跃波 魏永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英文译名为:CHINA WATER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CW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由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我国水利工程行业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起到联系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发展繁荣水利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水利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一号,邮编:10003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围绕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行业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1)研究总结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行业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方案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听证会。

(2)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3)参与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或受委托编制有关行业标准。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4)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有关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参与行业内部价格协调。

(5)承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单位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职业)资格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6)开展有关行业检查与评优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

(7)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相关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咨询、项目评估、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与合作、会展招商及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推介等活动。

(8)代表本行业与有关政府部门、协会组织对口交流。

(9)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关活动。

(10)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活动;

(三)位于中国境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对水利工程行业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和专家,经理事会提名、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一般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任期内调整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或免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中一人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8月19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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