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暂行)基本信息

中文名 自贡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暂行) 施行地区 自贡市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应当采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第四条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与辐射类建设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除核与辐射类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区县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提交项目建设单位真实信息,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承诺。

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反馈备案回执,备案完成。

备案号的编码规则见附件2。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保密项目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项目选址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重新备案。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者违反承诺使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内容失实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环境违法、失信记录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单,同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自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自贡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暂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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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暂行)常见问题

自贡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暂行)文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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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填表日期: 2018-04-10 项目名称 吴迪回味小吃店 建设地点 武汉市新洲区衡州大道 168号 营业面积( m2) 60 建设单位 / 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吴迪 联系人 吴迪 联系电话 项目投资(万元) 5 环保投资(万元) 1 拟投入生产运营 日期 2018-04-10 建设性质 新建 备案依据 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填报环境 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属于第 115餐饮项目中全部。 建设内容及规模 建设内容:经营场所为租赁,主营小吃 主要环境影响 废气 采取的环保 措施及排放 去向 有环保措施: 油烟废气采取油烟净化器措施后 通过专用烟道排放到高空 废水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 有环保措施: 生活污水、冲刷水等采取滤网过 滤措施后通过下水道排放到市政 管网 固废 环保措施: 生活垃圾,餐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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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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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项目名称:榆林市榆阳区振大养殖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盖章) :榆林市榆阳区岔河则乡灯炉滩村 编制日期: 2012年 5月 2日 项目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振大养殖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榆林市榆阳区岔河则乡灯炉滩村 法人代表 白对飞 联系人 白对飞 通讯地址 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榆林市榆阳区 联系电话 15909121680 传真 邮政编码 719000 建设地点 榆阳区岔河则乡灯炉滩村五队 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及代码 占地面积(亩) 使用面积(平方米) 总投资(万元) 3030 环保投资(万元) 投资比例 预期投产日期 年 月 预计年工作日 360天 项目建设目标及内容:建设饲养基础二元母猪 150 头,陕北白绒山羊 1500 只养殖场,年出栏育肥猪 3000头,生产优质羊绒 675公斤,种羊 400只,育肥 羊 3000只。新建标准化猪舍 2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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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2016年11月16日

自贡市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重大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提高行政效能,营造更加优良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推进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年度重大项目,政府和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投资所实施的企业新建和技术改造、房屋建筑、城乡道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规模以上建设项目以及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行政过错,是指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建设项目进展缓慢、人为停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行政过错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追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首问负责制,对项目业主咨询问题不按要求登记、不解答、不给予具体指导说明的;

(二)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向项目业主说明理由、不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四)不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造成业主多次往返送件、建设项目报批延时或开工进度滞后的;

(五)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相关项目申报事项的;

(六)对涉及多个部门许可的建设项目,本部门不及时主动协调,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七)应参与项目联合审批而借故不参与或对决定的联合审批意见顶着不办的;

(八)人为设置障碍,故意刁难项目申请人,吃、拿、卡、要及要求项目申请人报销费用的;

(九)强行或变相指定中介技术机构开展项目涉及的中介技术服务的;

(十)不及时将有关事项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回复申请人,给项目推进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或承担项目主体责任、主管责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国家关于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党委、政府关于项目建设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二)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规定,拒不办理建设工程法定手续的;

(三)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拆迁、评估等工作中纵容、包庇、放任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报告,造成建设项目投资费用增加的;

(四)强行指定某中介机构开展服务的;

(五)对按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标的,或对按规定应实行比选的建设项目不实行比选的;

(六)对依法应当实行工程总发包的项目故意肢解发包的;

(七)对应当进入市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规模以上建设项目,擅自在场外组织交易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九)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十)不认真加强工程监管,致使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

(十一)由于主观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工期拖延,不能完成预期任务要求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第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支持、配合和协作项目推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影响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的;

(二)不顾全大局,只顾本单位或小团体利益,对应支持、配合的建设项目不给予支持、配合的;

(三)对政府决策的项目工程计划安排,不认真履行协作、协办职责,行动迟缓,影响工程进展的;

(四)在项目实施推进过程中,不予配合,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的;

(五)服务质量差,效率低下,致使分项工作任务达不到项目整体要求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第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扣发当年目标管理奖金;

(六)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七)告诫、诫勉;

(八)责令辞职;

(九)辞退、解聘。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认定、处理、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监察局、自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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