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4年3月23日 实施时间 2004年6月23日

通知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月15日发布了国土资发[2004]9号《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案件,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抵押无效。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应依据该《通知》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

2004年3月23日

附: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200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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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见问题

  •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能抵吗?

    可以抵押,签署合同后到土地局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抵押权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书后,就代表获得土地局审批通过,抵押权就成立了,收到法律保护,但是抵押权人在变现时要补交出让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谁了解?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事先到土地所在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审批程序如下:   (一)土地使用者应当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土地所在市、...

  •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能抵吗?麻烦具体说说

    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出让方式:招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献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及风险防范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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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王世英 林朋 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及特点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臵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 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 ( 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由 于政府划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取得, 是国家行使社会经济 管理行政权力,对土地使用权的分配或调整; ( 2)土地使 用权无偿取得,无须支付地价。但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 者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费,缴纳土地使用税; (3) 土地使用权可以是有期的,也可以是无期的,除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 4)土地使用 权除法定情形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条件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 45 条 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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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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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条例》 2、《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3、《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转让条件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再转移,包 括出售、交换、赠与等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质是土地 使用权受让人在法定条件下把自己取得的剩余期限的土地 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再受让人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 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全部转移给 新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并不产生 影响,国家仍然享有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 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 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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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选取储量数据、成本参数等各项参数应有合法的依据;评估机构更改提供者提供的原参数时,必须有可靠的依据,要充分说明更改的理由。

二、

矿区范围内探明的、控制的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均应参与采矿权价款的计算。对于推测的和预测的资源量,视矿山企业利用情况、设计利用情况,分别选取资源量的可信度系数参与计算。资源量可信度系数取值范围为0.5~0.8。可以综合利用的共伴生矿种,与主矿种一并参与计算采矿权价款。

三、

储量是基础储量中的可采部分,是已经扣除了设计损失、开采损失的实际可采数量,应据其计算采矿权价款。

四、

在计算煤炭矿山的服务年限时,应依据基础储量及资源量的类型、矿床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不同的开采方式等情况选取不等的储量备用系数(K)。但采用(111)储量时,不得再用储量备用系数调整。

五、

矿山企业的开采规模应与其储量规模相匹配。采矿权评估项目的服务年限一般不应大于30年。对于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当服务年限超过30年时,可采用分段评估的办法,即只以首期拟动用的储量为基数评估采矿权价款。

六、井巷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其服务年限提取折旧费,井巷维护费用以及可参与评估的其他以往列入维简费的费用应在各项成本参数中体现。

2015年8月24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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