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国建筑业联合会 | 业务主管 | 离岸山寨 |
---|---|---|---|
组织状态 | 违法曝光 | 曝光批次 | 第一批 |
性 质 | 非法社会组织 [3] |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立法建议;
(三)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发布行业标准;
(四)协调本行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保护产业安全;
(五)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八)举办行业会议、论坛,制定企业诚信评价体系,行业品牌评价体系等为行业树立标竿和企业的发 展服务。
(九)通过会刊、网站及相关书籍的编辑出版,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会 长:邹玉川(建设部原副部长、中国建筑业联合会会长、中国土地学会理事长)
名誉会长:王治国(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中国房地产投资协会会长)
副会长:张世礼(住建部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会长)
副会长:武高汉(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中国置业顾问协会会长、中国建筑业联合会副会长)
总顾问:赵冠谦(中国建筑设计大师、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顾问、中国建筑业联合会总顾问)
顾 问:王守清(清华大学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专家委员)
顾 问:张 敏(清华大学建筑规划系教授、城市规划学会城市基础设施委员会委员)
顾 问:秦 虹(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秘书长:谢铂金(中国绿色建筑工程促进会常务副会长、亚洲建筑设计师协会副会长)
副秘书长:路华卫、叶耀先
2016年3月16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一批“山寨组织”名单,中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为虚假组织,请勿上当受骗。2100433B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于市场,服务行业,服务于社会”为宗旨,以构建资源共享、信息交流为平台,以坚持市场化导向,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展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活动,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为企业搭建展示和推介形象的平台,为推动进我国工程建设与企业品牌化发展服务,为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
“筑讯中国”整理:16年中国500强榜单中,21家建筑企业榜上有名。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看看一下这些中国建筑行业的巅峰力量,也从15、16两年的建筑龙头企业的变迁中,体会一下尚未过完的2016行业大洗牌。
业信用AAA级资质企业(部分)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房地产开发公司 SOHO中国 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
中国建筑业500强之广州建筑 关键字:中国建筑业 500强 广州建筑 中国建筑业500强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一直视产品质量为生命,以品牌、标准、、服务和效益为重点,努力做到以一流的品质铸造一流的品...
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自1986年10月成立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广大建筑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地方协会组织有了迅速发展。目前,已有北京、天津、河弱、山西、内蒙古、 .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从理论和实践上探讨大中型建筑企业如何适应客观环境,调整企业结构和经营战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推动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国营大中型建筑企业的骨干作用。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健全和加强各项基础
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章程
(2012年5月30日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四届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WCl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温州市境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社团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努力做好“双向服务”,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尽快发展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更好地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服务。
第四条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温州市民政局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本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楼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具体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
3、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配合主管部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水平;
5、配合全国和全省评优评奖,组织申报推荐鲁班奖、国优工程、钱江杯工程和有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项;开展全市“创优夺杯”活动,做好市瓯江杯优质工程的评审和表彰,做好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以及建筑业其他有关奖项和市建筑业信誉企业等评选、表彰工作;
6、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推进全市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
7、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并通过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培训各类人才,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8、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研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
9、努力办好会刊,收集、编辑、出版和交流行业信息,为政府和企业提
供信息服务;
10、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发展同各省市和地区以及国外同行的广泛联系,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11、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12、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
13、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
凡在温州市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温建筑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社团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
曾从事建筑业及相关管理工作,现任或拟任本协会专(兼)职领导工作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4、外地进驻温州的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申请加入本协会还必须同时具备:
(1)已经温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企事业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企业资质;
(3)遵守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公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
3、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4、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5、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关心本协会建设,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或增补,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人选,报理事会同意,在下次会员大会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实干精神强,民主意识好,能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3、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2、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定员为8人,包括副秘书长以上驻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聘(借)用兼职人员。
第三十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开展协会工作和组织协会活动。秘书处的各项工作必须提高透明度,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产生和罢免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择优录用,按《劳动法》规定订
立劳动合同,参加各项保险。专职人员的任职年龄,男一般不超过70周岁,女一般不超过65周岁,但因工作需要聘请的行业内知名专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1、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事业活动费用;
2、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会议费用;
3、《温州建筑》会刊、资料等印刷、邮寄费用;
4、上缴国家、省有关协会会费;
5、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
6、其它必须的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和会计核算办法,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会计人员离岗时须向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30日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第四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第四届理事会。
2100433B
华人照明设计师联合会(Chinese Lighting Designer Association简称CLDA)于2008年由阿拉丁照明网和华南区的资深照明设计师共同发起而成立,CLDA按国际照明设计师团休组织的规则,制定严谨的入会标准及相关活动准则。
CLDA以提高华人设计师的专业水平、提升华人设计师的社会地位为宗旨,致力于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设计师之间交流,促进照明行业的发展。
通过几年来的努力,CLDA已经发展成为拥有10位理事成员及数十名位专业照明设计师会员的业界知名组织。CLDA专注于凝聚团队的力量,通过持续的探索和创新,及时相互分享最新的业界信息、技术及实践经验,通过几年来的努力,目前已陆续建立了一个以照明设计师为主体的、资源共享及互补的开放平台。其策办的“绿色照明宣言”论坛、“光明慈善”及“设计师内训”等社会活动,皆为业界所瞩目。
2011年12月,在广州与全球最顶尖的照明设计团队组织PLDA(专业照明设计师协会Professional Lingting Designers Association)正式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更让CLDA的发展树立了一个新里程碑。
CLDA系民间自发组织的非盈利性行业机构,我们欢迎各相关行业的志同道合者加入,共同为照明设计这个新崛起的行业,带来灵感、力量和欢乐!
Chinese Lighting Designer Association (CLDA) aims to elevate the professional standard of the Chinese lighting
designers, enhance the social standing of the Chinese lighting designers, and comply with three principles: Sincere,
Professional and Innovative. To better executive these objective and principles, CLDA makes its Code of Ethics as
follow:
华人照明设计师联合会(CLDA)以提高华人设计师的专业水平、提升华人设计师的社会地位为宗旨,遵守“真诚、专业、 创新”三项工作
原则。为更好地执行本会的宗旨和工作原则,CLDA特制定以下道德规范:
1.In this document:
"Designer" - Lighting designer in the CLDA sense (Professional and Associate members).
"Committee" - Ethics committee of 3 elected Professional members.
本文中:
“设计师” CLDA所讲的设计师指的是照明设计师 (专业或个人会员)。
“委员会” 指的是由3位推选出来的专业会员组成的道德委员会。
2.In the course of carrying out his professional duties, the designer will be guided by considerations of health, safety and
security.
在执行职业责任期间,对设计师的引导要出于对健康、安全和保卫的考虑。
3.The designer will carry out his professional services with skill and proficiency.
设计师必须以熟练的技巧来开展行他的专业服务。
4.The designer will carry out his professional services in a decent and equitable fashion while safeguarding professional
dignity and within professional considerations and loyalty to his client/s and to his peers.
设计师需要以适当和公平的方式开展专业服务,在维护专业尊严时和专业考虑的同时,忠诚于他的顾客并尊重同行。
5.In the course of his professional activities, the designer will refrain from any unfair competition with his colleagues or
from damaging their creators' rights.
在开展专业服务期间,设计师必须抵制所有与同行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或侵犯他们的创作权的行为。
6.Contracting a job with a client will be done in writing before the beginning of the work or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after
the beginning of the work. The contract document or work order will state, as a minimum, the scope of the services to
be performed by the designer and the agreed upon compensation.
接一个工作之前必须要在工作开始之前或开始工作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与客户签署书面合同。 合同文件或工作订单至少 要说明设计师所要执
行的服务范围和双方商定的薪酬
7.In the course of carrying out his professional duties, the designer will strive to keep all secrecy about his client's private
and business affairs, unless the client has willingly waived this secrecy on a specific matter.
The designer will endeavour to instruct his employees to keep total secrecy about matters they learn of in the course of
their work.
在执行职业责任期间,除非客户因特殊原因自愿放弃,否则设计师必须努力对客户的所有隐私及商业事务保密。 设计师
必须尽力教导他们的雇员对工作过程中所知道的事情保密。
8.The designer will refrain from giving his professional services if there is a doubt as to whether he will be able to carry
out his professional duties to his client for personal reasons or because of prior obligations to other clients.
如果设计师因为个人原因对能否向他的客户执行他的专业责任表示怀疑,或者由于预先对其他客户有约定义务,设计师
必须停止提供他的专业服务。
9.The designer will not accept any payments or other favours from suppliers or manufacturers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professional services he is giving to a specific client on a specific project.
设计师不能在某个具体项目给特定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期间,接受任何来自供应商或生产商的付款或其他利益。
10.The designer will not accept any assignment unless he has made sure that another designer did not previously contract
the project. In such an occurrence, the designer will only accept the assignment under condition the client presents him
with a written agreement from the previous designer.
The previous designer will surrender such an agreement only on condition the following matters have been settled:
除非确信别的设计师没有预先签订这个项目,否则设计师是不会承接任何业务的。 在这样情况下,设计师只有在
客户从上一位设计师方提出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才会承接业务。
上一位设计师只有在以下情况落实后才会让出这样一个协议:
His fees have been paid in full.
他的费用已全额支付了。
There is an agreement as to the use of his drawings and other documentation. 对他的图纸或 其他文档
的应用要有协议。
There is an agreement as to his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liability.
对他的职责和责任有个协议。
If these matters have not been settled, the previous designer will give his agreement if there has been a
court settling or an arbitrator's settling.
如果这些事想还没解决,当有法院或仲裁人解决之后,上一位设计师会让出他的协议。
If there is no agreement between the previous designer and the client and their matters have not been
settled in court or by an arbitrator, the committee can allow the new designer to accept the job if it deems the
circumstances appropriate.
如果上一位设计师和客户之间没有协议,而且他们的事项之间未经法庭或仲裁人解决,如果情况看起来适当
的话,委员会能允许新的设计师承接工作。
If a new designer has learnt about the involvement of a previous designer in a project after he has begun
working on it, he will suspend his services until such time the client will have settled his matters with the
previous designer.
在一个项目中,如果一位新的设计师开展工作之后才得知已有上一位设计师的介入,他必须暂停他的服务直
到客户解决了他与上一位设计师的事情。
11.If the designer is prevented from giving a service he has contracted for an un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the
committee can approve the involvement of a new designer under conditions it deems appropriate even if all
above conditions have not been fulfilled.
如果设计师因为不合理的时期被阻止提供已签约的服务,委员会能在视为适当的情况下批准新的设计师介入,即
使以上所有条款都未被履行。
12.The designer will not terminate his professional services to a client unless he has given him a reasonable
chance to locate a new designer to complete the services. This will not apply if there is a compelling legal or
ethical reason to interrupt the services. If the designer has decided to terminate his services for such a
reason, he will give immediate written notice to his client and it is his duty to terminate his services in such a
way as to refrain from damaging his client's affairs.
设计师无法终止他对客户的专业服务,除非他给了他一个适当的机会找出新的设计师完成服务。 如果有一个强制
法律或道德原因中断服务的不适用这一点。 如果设计师因为这样原因决定终止他的服务,他必须及时直接书面通
知他的客户以避免造成客户的业务损失,并且以这种方式终止他的服务也是他的责任。
13.The designer will refrain from giving professional consultation or advice on a matter being dealt with or about
to be dealt with by another designer,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designer in charge of the project. However, the
committee can approve such a professional consultation even in the absence of the current designer's
consent if it deems that the circumstances warrant such an intervention.
设计师未经负责项目的设计师同意,不得对别的设计师正在处理或将要处理的项目提供咨询或服务。然而,如果情
况确实需要这样的干预,即使没有当前设计师的同意委员会也能批准提供这样的专业咨询。
14.The committee is sovereign to recommend the termination of the designer's membership in CLDA if it deems
that a designer has breached the ethics code. Such a recommendation will be brought to vote before the
general assembly. No other body besides the committee is entitled to recommend termination of membership
based on violation of ethics. The committee will formulate an examination and a termination procedure, which
will include an early warning procedure to the designer who is deemed to have violated the ethics code.
如果设计师违背了道德规范,委员会有权建议终止设计师在CLDA的会员资格。 这样的建议在大会之前作出表决。
除委员会以外没有其他任何人有资格因违背道德规范而建议终止会员资格。 委员会会制定检查和终止程序,包括
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设计师作出的一个预警程序。
15.Any complaint about CLDA member's violation of the professional ethics code will be submitted for review to
the committee.
所有关于CLDA成员的违反道德规范的投诉将递交给委员会评审。
第一条:本会会员分为理事会员、高级会员、专业会员及学习会员四类;
(1)学习会员:在校学生,专业为照明设计、建筑、景观、电气、室内装饰、艺术或相关设计类;
(2)专业会员:至少两名理事会员的推荐信,五年以上设计工作经验。
(3)高级会员:需五名理事会员通过申请,八年以上设计工作经验。并曾经在协会公共活动中担任理事会所委托的重要职务。
(4)理事会员:不对外招收理事会员,只从高级会员内晋升,且需全体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二条:本会接受申请的公共人群
(1)目前从事设计或相关的工作者。
(2)领有建筑、景观、电气、室内装饰、艺术或相关科目证书者。
(3)公私立大专院校、高级工业职业学校有关科目的教师、学生。
(4)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及自治团体有关主管、技术人员。
第三条:会员申请提交的资料(电子版)
(1)个人简历、一寸证件照片、一张500万以上像素相机拍摄的生活照。
(2)个人主导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的至少三个项目的详细资料。
(3)个人获奖、从业证书。
(4)其他会员推荐信。
(1)会员升级,由申请人书面提出,本会组织完备个人材料,材料不全,本会以邮件通知申请人提交;材料完备后,按会员入会程序进行。
(2)会员年度审核:每年会员大会前,委员会集中审核会员资格,提前于本会频道公示。如有异议,会员可书面提出动议,委员会及监事会予以核查。举行会员大会时,委员会将审议书提交会员大会审核通过。年审合格者,于会员大会颁发下一年会员证书。
陕西省建筑业联合会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建设厅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陕西省建筑业联合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参与政府对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的探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和建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的困难、问题及意见,积极协调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和利益关系;对省内务市建筑业协会进行行业指导,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组织经验交流,树立先进典型,不断推动企业改革和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的生产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和竞争力;组织全省建筑业企业的评奖活动,组织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发展与全国各地建筑业协会和国外民间社会团体的合作与交流等。
陕西省建筑业联合会自1987年7月成立至今已15年了,会员单位已发展到1000余家。本会在组织调查研究、经验交流、咨询服务、培训教育、编辑出版信息刊物,评选先进、推荐国家“鲁班奖”,评选省“ 长安杯奖”、优秀QC小组,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推行企业质量认证以及资质就位审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对陕西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