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国建筑企业管理协会 | 外文名 | CHINES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MANAGEMENT ASSOCI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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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 性 | 山寨社团 | 业务范围 | 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建筑施工行业管理等相关信息等 |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建筑工程的质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引导企业提高质量意识,积极探索质量管理的新观念、新途径和新方法;
2、调查研究质量管理的状况和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促进管理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4、开展质量管理的评选工作,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5、开展质量管理的学术研究,评选优秀著作和论文,推广质量管理的先进成果;
6、总结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并进行交流;
7、宣传和贯彻质量管理体系国际标准,普及现代质量管理知识和技术,加强质量管理教育,培训质量管理人才;
8、开展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活动;
9、开展工程项目的社会监督和用户评价,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10、编辑、翻译出版质量管理期刊、书籍、论著和资料;
11、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引进消化国外先进的质量管理成果并加以创新;
一、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建筑施工行业管理等相关信息;了解国外同行的发展情况、国内外动态和趋势,进行市场预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科学化以及影响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总结交流相关的经验。调查研究行业发展、市场运行、技术进步、管理创新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为建筑施工行业提供信息和服务。
二、组织会员、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学习、交流及考察活动。帮助会员单位分析经营管理、技术进步和发展战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 措施和建议,指导施工企业、以及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三、组织评选,对行业优秀企业、优质工程项目进行表彰活动,努力为企业品牌化发展,打造优质工程,创造品牌,提供有利的发展平台。
本会一直以传播、推广先进的管理文化为己任,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有价值的服务,建立企业和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为企业搭建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平台。2100433B
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坚持为建筑施工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增进会员之间、国际同行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提高建筑施工行业综合管理素质、打造优质工程、建设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查阅定额里面的规定。
区域化管理,设置分公司、事业部或者垂直式管理模式等,看公司的规模而定, 不能一概而论。
企业定额管理费是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中标的意愿进行的报价,由企业自主确定。而预算定额或者概算定额中的管理费是按中等企业费用开支水平和简明适用的原则来编制施工管理费定额。比较来说...
附件 1: 2017年全国建材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名单 一等奖(排名不分先后) 1、打造发展中国家建材家居综合服务商的连锁经营模式构建 成果创造单位: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创造人: 蔡国斌 冯 玮 参与创造人: 文 敏 翟 颖 鲍建涛 潘 璇 唐东海 宋瑞来 陈 强 2、水泥企业创新绿色工厂与社会责任管理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成果创造单位: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 主要创造人: 魏卫东 参与创造人: 张立华 蒋宝军 武相艳 刘广铎 罗荣树 韩韶辉 刘克勤 崔建生 李志勇 王振利 刘 义 贾 超 肖 引 3、基于提高企业员工竞争力为目标的“ 1+3+5”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与 实施 成果创造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主要创造人: 黎 明 参与创造人: 李瑞林 王学军 刘 南 周善俭 张长军 余康义 赵薛阳 4、集团化生产经营管控系统建设与应用 成果创造单位: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2017年全国建材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名单 一等奖(排名不分先后) 1、打造发展中国家建材家居综合服务商的连锁经营模式构建 成果创造单位: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创造人: 蔡国斌 冯 玮 参与创造人: 文 敏 翟 颖 鲍建涛 潘 璇 唐东海 宋瑞来 陈 强 2、水泥企业创新绿色工厂与社会责任管理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成果创造单位: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 主要创造人: 魏卫东 参与创造人: 张立华 蒋宝军 武相艳 刘广铎 罗荣树 韩韶辉 刘克勤 崔建生 李志勇 王振利 刘 义 贾 超 肖 引 3、基于提高企业员工竞争力为目标的“ 1+3+5”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与 实施 成果创造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主要创造人: 黎 明 参与创造人: 李瑞林 王学军 刘 南 周善俭 张长军 余康义 赵薛阳 4、集团化生产经营管控系统建设与应用 成果创造单位: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八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建筑业企业管理协会在名单中。
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坚持以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引领行业科学发展为己任,坚持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建材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为根本宗旨。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推进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建材企协,英文名称为: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简称为:CBMEA。
第二条 中国建材企协是全国性、行业性、专业性、由各建材企事业单位、各地方建材社团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建材企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贯彻中央三个代表精神,坚持面向全国建材企业,为建材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根本宗旨,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中国建材企协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建材企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从事全国建材行业企业发展与管理的研究、咨询、培训、宣传、信息等工作;
(二)组织建材企业开展企业发展与管理问题的交流、研讨;
(三)倾听并反馈建材企业及企业家的要求与呼声,当好企业决策参谋;
(四)宣传政府的政策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企业管理和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工作;
(五)组织并参与促进建材企业生产发展与产品流通、协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建材企业对外交流活动;
(七)支持和指导地方建材企业社团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建材企协只吸收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建材企协的国内从事建材生产和流通的企业、建材事业单位及各地建材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中国建材企协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入会登记表;
(二)经审查同意后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会费,又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参会代表不够2/3多数,则要以未参加会议的其他会员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得到所有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报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理事不够2/3以上多数,则要对未参加会议的理事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取得所有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但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在职人员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汇报协会工作,并提出下阶段工作安排计划;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一个月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