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 | 外文名 | 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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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称 | 中国建材企协 | 成立时间 | 1986年12月 |
主管单位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积极融入中国建材联合会大家庭,规范运作,创新管理,与会员单位和建材企业“共商、共融、共发展”,使我会成为建材行业战略和品牌建设、企业管理和文化建设研究、咨询和培训方面具有特色和影响力的品牌协会。
1、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全国建材行业企业发展与管理现代化的研究、咨询、培训、宣传、信息等工作;组织建材企业开展企业发展与管理问题的研究和交流。
2、提供产品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新产品开发、新设备开发、新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专题咨询与服务,确实为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实实在在的信息服务。
3、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家政策法规、发展动向等信息;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呼声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
4、在建材行业内每年评选优秀企业家、企业创新成果、名优产品及工程建设推荐产品等项工作,对会员单位将优先通知。
5、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和市场的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专题技术交流、产品评议、产品推广、信息发布、工程项目等相关会议,为会员单位的产品开发与市场销售做好服务工作。
6、会员单位在本会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或技术管理人员可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或推荐担任本会的理事名单。原则上每个单位一名。
7、为符合要求的会员单位办理工程建设推荐产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提供咨询与服务。
8、中国建材企协与各大媒体、建筑设计、施工应用等单位有着广泛的联系,可为会员单位组织企业召开信息发布和产品推广会议,提高企业的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同时为会员单位提供全国再建的建设工程信息等。
中国建材企协坚持面向全国建材企业、面向行业健康发展服务为根本宗旨。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推进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发展为己任。中国建材企协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为企业、行会和政府服务的工作,在全国建材行业 内享有良好声誉和影响。目前已有团体会员500多家 ,会员遍布全国各地,已成为建材行业企业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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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身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变更登记,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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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坚持以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引领行业科学发展为己任,坚持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建材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为根本宗旨。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推进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建材企协,英文名称为: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简称为:CBMEA。
第二条 中国建材企协是全国性、行业性、专业性、由各建材企事业单位、各地方建材社团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建材企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贯彻中央三个代表精神,坚持面向全国建材企业,为建材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根本宗旨,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中国建材企协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建材企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从事全国建材行业企业发展与管理的研究、咨询、培训、宣传、信息等工作;
(二)组织建材企业开展企业发展与管理问题的交流、研讨;
(三)倾听并反馈建材企业及企业家的要求与呼声,当好企业决策参谋;
(四)宣传政府的政策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企业管理和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工作;
(五)组织并参与促进建材企业生产发展与产品流通、协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建材企业对外交流活动;
(七)支持和指导地方建材企业社团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建材企协只吸收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建材企协的国内从事建材生产和流通的企业、建材事业单位及各地建材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中国建材企协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入会登记表;
(二)经审查同意后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会费,又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参会代表不够2/3多数,则要以未参加会议的其他会员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得到所有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报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理事不够2/3以上多数,则要对未参加会议的理事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取得所有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但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在职人员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汇报协会工作,并提出下阶段工作安排计划;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一个月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附件 1: 2017年全国建材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名单 一等奖(排名不分先后) 1、打造发展中国家建材家居综合服务商的连锁经营模式构建 成果创造单位: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创造人: 蔡国斌 冯 玮 参与创造人: 文 敏 翟 颖 鲍建涛 潘 璇 唐东海 宋瑞来 陈 强 2、水泥企业创新绿色工厂与社会责任管理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成果创造单位: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 主要创造人: 魏卫东 参与创造人: 张立华 蒋宝军 武相艳 刘广铎 罗荣树 韩韶辉 刘克勤 崔建生 李志勇 王振利 刘 义 贾 超 肖 引 3、基于提高企业员工竞争力为目标的“ 1+3+5”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与 实施 成果创造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主要创造人: 黎 明 参与创造人: 李瑞林 王学军 刘 南 周善俭 张长军 余康义 赵薛阳 4、集团化生产经营管控系统建设与应用 成果创造单位: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2017年全国建材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名单 一等奖(排名不分先后) 1、打造发展中国家建材家居综合服务商的连锁经营模式构建 成果创造单位: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创造人: 蔡国斌 冯 玮 参与创造人: 文 敏 翟 颖 鲍建涛 潘 璇 唐东海 宋瑞来 陈 强 2、水泥企业创新绿色工厂与社会责任管理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成果创造单位: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 主要创造人: 魏卫东 参与创造人: 张立华 蒋宝军 武相艳 刘广铎 罗荣树 韩韶辉 刘克勤 崔建生 李志勇 王振利 刘 义 贾 超 肖 引 3、基于提高企业员工竞争力为目标的“ 1+3+5”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与 实施 成果创造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主要创造人: 黎 明 参与创造人: 李瑞林 王学军 刘 南 周善俭 张长军 余康义 赵薛阳 4、集团化生产经营管控系统建设与应用 成果创造单位: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2010年5月11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9月17日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缩写CACEM)。
第二条 协会是全国工程建设企业或团体自愿组成,并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建设和发展协会;坚持服务宗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服务,为工程建设行业服务,为会员企业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二)研究行业发展理论,提供行业发展信息,推进工程建设行业的持续发展。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工程建设行业、企业的诉求,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规范,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协作,共同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探索不同时期行业自律的内容和形式;共同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为工程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相关服务。
(五)开展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促进施工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改进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工程建设企业的市场化进程。
(六)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等相关服务,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七)加强与国际同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为行业和工程建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八)在行业内树立典型,促进行业内先进经验的交流与推广。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新技术、新产品鉴定推广,为工程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提供交流、推广平台。
(九)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相关活动。
(十)促进和完善我国工程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手段,组织创建国家优质工程。
(十一)办好刊物、网站,为协会中心工作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管理服务。
(十二)倡导工程建设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务。
(十三)完成政府、行业、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是承认本章程的下列团体,均可申请为协会的会员: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企业;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愿望;
(三) 在工程建设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承担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四) 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提出申请减、免交,并经批准者除外)或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提出协会机构设置、变更议案;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11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遵循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面向施工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为企业服务,为重点建设项目服务。在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调查、总结企业改革创新和在重点建设工程中创优质、保工期、高效益的实践经验,并及时组织推广;
(二)组织研究企业管理发展理论,组织审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组织推动企业间的横向联合和相互协作,协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上的联合承包和合股经营,取长补短,有效利用资源,以保证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深入了解企业在改制、改组、改造和建设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和建议,推动企业生产建设和改革的深入发展;
(五)积极参与党和国家为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企业家队伍的有关活动;
(六)组织评选、表彰优秀施工企业、优秀施工企业家和国家重点建设优质工程项目的活动;
(七)传播现代科学管理知识,举办企业管理、项目管理等专题研究、专业培训和研究班,帮助企业、建设单位培训经营者和专业管理干部,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八)做好信息服务,编辑出版经营管理、项目管理和专业管理方面的杂志、书刊、资料,及时向企业提供有关大中型建设项目信息、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
(九)开展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分析经营管理工作和重点建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指导企业、建设单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十)组织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有关民间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智力引进工作;
(十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拟订有关工程建设行业法规,审定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企业资质,承办企业和重点建设有关的行业事务和公益事务。
协会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的优势,在推进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工程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曾被中国企业管理协会授予“协会工作奖”和全国总工会、中国质量管理协会授予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推进单位。
中国房地产企业管理协会China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EMA)于1989年11月成立,中国城市科学研究院主管的一级社团。中国住宅产业建设协会(原中国城市科学研究院住宅产业委员会)于1992年6月成立。中国房地产企业管理协会与中国住宅产业建设协会合署办公(即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简称为:中房企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