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 | 成立时间 | 198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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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社会组织 | 性 质 | 非营利性 |
会 长:刘秀敏(女)
常务副会长:赵泽蕊(女)
会长助理:周平 (女)
秘书长:万方(女)
副会长(兼职):以拼音字母排序
陈文凯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邓 勤 重庆商社家电维修有限公司
端木凌杰 陕西省家用电器维修协会
段书民 山东三联家用电器维修中心
福田耕三 东芝(中国)有限公司
高宏霞(女)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黄建荣 上海永乐恒远电器服务有限公司
李建新 惠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李秀琍(女) 索尼(中国)有限公司
秦 健 青岛赛维电子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汪伯申 上海百联电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汪 昕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望 勇 武汉市飞浪电子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王振刚 佛山市美的日用家电集团有限公司
解居志 海尔集团公司
谢伟锦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每五年一届。负责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定会费标准;讨论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目标等。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中国电子电器服务节。商务部支持,每两年举办一届。首届服务节于2008年3月举行,以“迎奥运·有形服务·创造无限价值”为主题,旨在普及电子电器使用知识,转变消费者服务消费观念展示行业和企业服务有形化最新成果;认知电子电器服务价值,提升电子电器服务质量;推动电子电器服务产业链形成。2010中国电子电器服务节于2010年4月25日~5月5日举行,以“仿真生活服务体验美好”为主题。
中国国际化电子电器服务论坛。每二年举办一届。首届论坛以“服务理念与技术”为主题;第二届论坛以“服务顾客满意”为主题;第三届论坛以“服务创造价值”为主题。论坛旨在推动电子电器制造服务业产业化发展,推动服务商发展;推进政府制定服务政策,推进企业实施服务战略;分享服务创造价值和服务经营管理经验及成果;营造健康、有序、和谐、发展的服务市场环境,全面提升服务顾客满意。
中国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行业突出贡献奖表彰。每五年举办一次。表彰对象是为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理念、管理、技术、教育、科普、新闻媒介和协会工作等某一领域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已举办两届。
“金刚钻杯”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行业比赛。每二年举办一次。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中国商业联合会支持。已成功举办“‘金刚钻·海尔流媒体电视杯’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技能大赛”、“‘金刚钻·索尼杯’前台服务比赛”、“‘金刚钻·美的杯’电话中心服务比赛”、“‘金刚钻·海信科龙杯’房间空调器安装维修服务竞赛”、“‘金刚钻·清华同方杯’家电下乡电视及维修服务技能竞赛”。其中,“‘金刚钻·海尔流媒体电视杯’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技能大赛” 中个人总成绩第一名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是中国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行业有史以来的最高荣誉。
推动全行业技术进步与创新。加强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维修性技术及其技术保障系统建设研究和应用推广工作,交流技术进步与创新成果。建设维修技术研究院、维修服务分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建设维修/维修性技术实验基地;建设设备(仪器/仪表/工具等)、从业人员职业装、维修服务用车辆等保障系统。
公示网点和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关于商品退货换货修理规定》,向消费者公示维修服务网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检〔2005〕2379号《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向消费者公示安装维修服务价格。每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定为《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全国咨询服务月。
服务顾客满意度测评。推动政府制定顾客服务政策,推动企业实施顾客服务战略。以顾客关注点为焦点,全面提升服务顾客满意。依据商务部SB/T10425-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服务顾客满意度测评规范》行业标准,测评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热水器、小家电、电脑、手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等产品的响应性、保证性、可靠性、有形性、关爱性、公平性等服务顾客满意度。每年测评一次。
组织起草法规/标准/规范。协会组织起草的法规/标准/规范有:《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维修服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维修服务顾客满意度测评规范》、《房间空气调节器拆装和维修服务技术规范》、《家用平板显示电视接收机安装和维修技术规范》、《房间空气调节器拆装质量检验规范》、《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服务规范》、《房间空调器节能清洗维护规范》、《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业经营服务规范》等。
贯彻国家有关行业政策,推行国家和行业的规章、标准、规范;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监督;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引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广泛联系国内外相关行业的企业、同业组织,发挥在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沟通、交流和协作;树立服务意识,突出服务特色。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成立于1988年12月,英译名CHINA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
家用电器的分类方法在世界上尚未统一。但按产品的功能、用途分类较常见,大致分为8类。①制冷电器。包括家用冰箱、冷饮机等。②空调器。包括房间空调器、电扇、换气扇、冷热风器、空气去湿器等。③清洁电器。包括洗...
产品及范围 适用的标准 1 家用电冰箱、食品冷冻箱: 包括:有效容积在 500 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 GB4706.1...
积极促进中国家用电子电器制造服务业产业化发展;促进服务向服务商转化;大力培育和发展服务商;大力支持、扶植中小服务维修企业建设和发展;加快建立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中国家用电子电器服务市场新体系。
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HOUSEHOLD ELECTRONIC APPLIANCES SERVICE & MAINTENANCE ASSOCIATION,缩写:CNHEAS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家电产品服务维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 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成为行业业主合法利益的真正代表,维护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发挥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于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研讨。组织行业成员参与制定标准、行规、行约及实施指南;调查研究行业经营、改革、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发展和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二)法规贯彻。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定适合行业发展需要的行规、行约,对行业进行引导,并组织实施。
(三)标准推动。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参与并组织制定中国家电服务维修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等,推进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承担中国家电服务维修行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资质等级、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等的测评鉴定,开展行业专业职业技能(技术职称)资格考评等工作。
(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
(五)权益维护。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中国家电服务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家电服务向服务商转化,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国家电服务商;大力支持、扶植中小服务维修企业建设和发展。
(六)关系协调。反映本行业广大企业的意见,协调行业、企业及会员间的关系。
(七)信息统计。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做好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发布等工作,建立中国家电行业服务维修信息网,及时调查、研究、传递和反馈信息。
(八)服务推广。组织国内外的同行进行对外合作与交流;创新服务模式,扩大服务范围,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技术交流。定期举办国际论坛和专题研讨,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十)职业教育。建立和发展定点培训基地和定点培训学校,搭建职业人才交流和服务平台;定期举办行业技术和岗位技能竞赛。
(十一)其它事项。完成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工作,完成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家电生产、制造、经营、服务、安装、维修、回收再利用等业务的企业或组织机构,各地同业协会、学会,家电服务维修的相关监督管理、科研、教育、培训、检测、认证、传播媒体等单位和组织机构,从事家电服务维修的咨询、调查、中介等服务的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凡热心家电服务维修事业的专业人士、专家学者或从业人士等,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执行本协会决议;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业行规行约;
(七)遵守本协会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九)自觉维护行业和本协会声誉,诚实守信,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目标;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须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题;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副会长提出需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议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 年5 月29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年8月24日,民政部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受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的规定,将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的评估等级由4A级降为3A级。
摘要:在我们生活中,处处都有家用电器,家用电器伴随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再好的家用电器,时间长了,也 会变坏。我们不能阻止它变坏,但我们能延长它们的使用寿命。家用电器的使用与维护课程可以使我们正确地使用 和维修家用电器。普通人对家用电器的使用与维护了解甚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理论学习不深入,检测技能不 扎实,故障现象描述不准确,致使不能准确的判断故障部位,从而不能正确地使用与维护家用电器。据此,对家用 电器的使用与维护做简要论述。 关键词:家用电器;正确使用;合理维修。 一,家用电器的购买与使用 : 1、购买家用电器时,应购买国家认定生产的合格产品,不要购买三无的假冒伪劣产品。购买后要认真阅 读产品说明书,注意使用电压和功率,应不超过家庭电源插座、保险丝、电表和导线的允许负荷,方可使用。 像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电熨斗及电吹风等家用电器,都要求使用三孔带接地线的电源插头、插座,以防 漏
<正>6月28日,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美健(个护)电器专业委员会成立发布会暨行业发展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中国美健(个护)电器行业首个专委会正式宣告成立。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理事长姜风表示,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成立专委会,希望通过该平台让美健(个护)电器行业更加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提高市场关注度,共同做大蛋糕。会议期间,中国家用电器协会还发布了《2018美健(个护)电器行业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也是中国美健(个护)电器行业的首份研究报告。
协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全国7300多万专业技术人员,分布在科研、教学、理、工、农、医等各个技术领域。协会的理事会员单位主要是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石化、中国中车等为代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类企业、专业技术领域的行业协会以及42个省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和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理事会员单位是协会专家库和咨询团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5〕2379号
中国商业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家用电器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四条 商业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亦称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是商业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部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服务网的规划和管理,制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提出有关政策的建议;
(二)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人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
(三)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经销的家用电器商品售后的维修服务管理;
(四)负责全国家用电器维修用零部件进口的归口管理;
(五)负责全国家用电器整机维修零部件、维修仪器、维修工具的组织进口和供应;
(六)受商业部委托,负责与外商洽谈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在华的维修服务、建立维修站、零部件供应站、保税仓库等事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本地区商业企业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网点的具体规划和管理;
(二)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维修服务工作的具体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
(三)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的收费标准;
(四)负责对本地区从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零部件、仪器、工具的进货和供应;
(六)设立“省中心”的维修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业务,储备必要的零部件,经营有关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七)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八)及时向当地商业主管部门和“部中心”反映维修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机构是由“省中心”统一归口管理的,其设置和职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第七条 各级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应协助商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