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协会不断加大人力资源的投入,聚集了一大批有理想、有才干的复合型人才,各个专业委员会所有成员中,注册各类国家注册人员150多人,各类工程咨询人员400多人,初步构建起多方位、高起点、综合性强的现代化工程咨询企业。拼搏,是前进的号角;创新,是征程的开始。在“为委托人提供尽我所能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宗旨的引领下,秉承“规范、优质、求实、发展”的经营宗旨,一如既往的做好各项工作,为全国的公路建设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目前我协会各下属委员会拥有先进的试验仪器、工程检测设备、交通工具及 完善的自动化办公设备,可为委托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服务和后勤保障。
目前承接项目类型:
路面(改性沥青、沥青路面快速无损检测与诊断、道路病害防治、施工现场技术改进)
桥隧(桥梁检测、桥梁结构安全、加固技术指导、公路隧道的安全监测与预警)
我协会可组织专家团亲赴委托单位的施工现场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服务。2100433B
第一章:主要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进行行业管理。
(二)开展对施工行业发展及市场运行情况的调查分析和理论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理论支持与依据,参与并促进建筑行业自律性发展建设。
(三)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参与制订修订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促进行业发展。发布施工行业市场调查报告,分析调研数据和出具行业发展导向预测报告。
(四)加强行业自律工作,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整理分析行业新闻、政策、法规,为政府部门、行业内相关单位和会员单位筛选有价值的行业相关信息,提供专业的分析意见.
(五)引导和推动工程建设企业的市场化进程,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六)组织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展示推荐工程建设优质产品,加强与国际同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为行业和工程建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七)组织开展建设阶段的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促进和完善我国工程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体系推荐表彰优质工程项目和企业,统筹工地达标评估工作,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手段,组织创建国家优质工程。
(八)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信息咨询和法律支持,协调建设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推动企业提高效益。
(九)开展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各种研讨会和培训活动,促进施工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改进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工程建设企业的市场化进程。
(十)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促进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会员管理:
会员
第五条凡是承认本章程的下列团体,均可申请为协会的会员:
(一)依法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的境内工程建设企业;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愿望;
(三)执行协会的决议;
(四)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会长会议通过;
(三)成为正式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经会长会议批准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交纳会费(提出申请减、免交,并经批准者除外)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决定,予以除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理事会的议定事项的终止或暂缓执行;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提出理事人选议案;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人选议案;
(三)理事会提出会长、副会长人选和罢免议案。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会长会议职权:
(一)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审议秘书处提出的副秘书长及部门设置、部门负责人人选议案;
(三)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的除名议案;
(四)常务理事会提出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人选议案;
(五)决定秘书处其他重大事项的提案;
(六)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可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长会议,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常务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会长会议提出协会机构设置、变更议案;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审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议案,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保证职工福利外,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一、办公室(秘书处)
1、负责筹划协会政务工作,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制订协会管理规章制度;开发策划培训项目,负责协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来函的登记、传阅、保管和保密工作。
3、起草协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时向协会各部门发布实施、监督执行;
4、负责协会员工工作考勤、工资报表、业绩考核。
二、财务管理部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法律、政策、制度,严格遵守《会计法》,维护国家和本协会的财务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2、遵照协会资金分配使用原则的相关规定,负责协会各部门的项目资金收付、核算、分配、管理工作。
3、负责制订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对中心内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
4、认真贯彻执行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及考核管理条例。
5、管好、用好各种资金,及时掌握、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当好协会领导参谋。
6、负责制作各种财务报表并及时报送各种税务报表,依法纳税。
7、负责协会印章管理以及文印、收发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
1、人力资源部是协会人事、劳动、社会保险、人才培养引进、激励约束机制等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2、负责组织制定协会人力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协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设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程序,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业务咨询部
职责:主要负责拓展、稳固协会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作;学习、创新工作思路和业务模式,在目前现有培训服务的基础上增设新的有竞争力的项目;落实单位制定的发展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调整措施。
五、网络推广部
为会员单位的机械设备、产品设施、材料、高端技术等供应商单位提供宣传。有效整合资源,为工程合作双方创建宣传、交流、合作的机会。
六、培训中心
培训中心是协会短期培训班项目的核心招商团队,负责协会各个培训班项目的招生推广工作。
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1993-12-11在浙江省宁波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32-2号。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
估计是调中标价的时候,直接用调整主材含量的方式调整的,所以材料数量低于工程量
问题不明确,难以回答。是从事交通工程的相关职业,还是交通工程本身情况?
中国交通工程建设协会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忱团结国内外企业、社团、政府有关机构、新闻单位和热心工程建设事业的各界人士,致力于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在公路建设领域的交流合作,全面促进中国交通行业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努力为中国的交通事业振兴做出有益的贡献。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振兴了公路交通行业,全国公路工程建设大发展,建设施工队伍迅猛壮大,行业管理未跟上,协会在中央部委以及业界专家的关心指导和广大企业的大力支持下,为加强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服务;为交通建设领域健康发展服务;切实提高经济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协会立足交通建设领域,针对当前我国在交通建设领域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努力为交通建设领域搭建立体性、全方位综合服务平台。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切实提高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以“质量是基础设施建 设的核心重点” 为目标及准则, 2016 年,我局按照《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的要求,结合县开展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有关通知要求,我局 成立了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领导组,对全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统筹监管。现将县 2016 年度质量强市交通工程建设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质量监督管理情况 按照我县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全县交通行业实际,我局高度重视。为 切实做好质量强市专项工作,我局首先从企业和项目建设主要管理人员的思想与认识源头抓 起,积极宣传学习 iso9000 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标准、实质、价值观及作用,并组织 召开了专题会议,认真分析当前交通建设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努力提高全 员工程质量意识,充分认识质量强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秘书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技监大楼西七层
2、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食品专业委员会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建材专业委员会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电子电器专业委员会
3、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会员工作部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企业工作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中检大厦13层
4、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数码防伪物流管理服务中心(iTD9000数码防伪中心)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16号楼3楼)2100433B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Tendering&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TB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国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协会。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国家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建国家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七)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八)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九)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全国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 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自愿参加协会;
(三) 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事宜需由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首席顾问,聘请协会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二)(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建设或招标投标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可请协会有关业务顾问参加。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9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中国设计工程协会是由从事工程设计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的行业社会团体。
2016年6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八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工程设计协会在名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