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 外文名 | CHINA NATIONAL BUILDING MATERIAL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CBM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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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称 | 中建材工协 | 性 质 | 国家一级协会 |
成立时间 | 1989年2月25日 | 业务主管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协会组织机构完善,新一届理事会由国家有关部委领导、质量界专家、学术界知名人士组成,现有120家团体会员;常务理事、理事百余名,其中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理事会闭会期间,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其工作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协会队伍正不断壮大,下设工程勘察专业委员会、工程设计专业委员会、建设施工专业委员会、计算机用户专业委员会、全面质量管理专业委员会等五个专业分会;在行业内设立中国工程资讯协会建材专业委员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材专业委员会。
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志江担任第四届理事会会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BUILDING MATERIAL CONSTRUCTION ASSOCIARION,缩写:CBM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建材工程建设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从事与建材事业相关的工程建设业服务,组织行业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行业自律,进行行业规范,推动我国建材行业工程建设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建材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行业信息与基础资料,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部门立法、加强行业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规范管理。
(二)参与制定建材行业工程建设领域的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组织对建材行业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的调查、搜集、整理、分析,深入了解会员单位在“三改一加强”(改制、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实际运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组织调研,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和建议,推动本行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会员单位具有旺盛的竞争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四)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对行业内部价格自律、招投标工作进行协调、规范建材行业市场秩序,引导平等竞争,促进建材行业工程建设市场有序的运作和发展。
(五)研究、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工程建设方面的经营管理、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技术经济的先进经验;开展同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技术、学术、经济情报信息的合作交流。
(六)开展工程建设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单位开展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职工培训,举办技术研讨、讲座,成果交流、联谊等有益于会员单位的各项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和科技成果,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推动建材行业工程建设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和技术合作,交流国内外建材市场的需求信息;探索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一体化经营的模式。
(八)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承担办理建材行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等方面的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做好推荐、评选等服务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
(九)开展建材工程建设业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协助企业做好标准、工法编写及发布等服务工作。
(十)组织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图书、技术经济信息和管理经验等资料,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一)完成其它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从事与建材行业相关的工程建设业务并经国家批准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新型建材、商业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凡从事与建材行业相关的工程建设业务并经国家批准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新型建材、商业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 年3 月26 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的理念是:
一、协会存在的目的:服务于政府、服务于会员、服务于社会,规范建材工程建设市场,推动建材工程建设业健康协调发展。
二、员工是协会最重要的财富。在我们这样一个团队中,员工的能力、创造力、想象力和敬业精神决定协会的生存和成长空间。因此,员工的发展机会应该是无限的,只取决于他(她)的业绩与忠诚,而与年龄、性别、信仰、宗教、学历、身体状况等因素无关。
三、团队精神是协会保持活力的保障。将自己的意愿或利益置于团队之上的人在协会之内无法生存。我们尤其不能容忍损人不利己的思潮存在。
四、会员是协会存在的根本。协会高度重视会员的意见并在所有的工作中不断满足会员的各种要求。以会员为关注焦点是协会孜孜以求的境界。
五、影响力、号召力和凝聚力的价值高于一切。在所有可能遭受损害的财富中,影响力、号召力和凝聚力是最难恢复的。所以我们在协会各项活动中把维护和提高“三力”的价值看作高于一切。
六、合理的经济来源是协会承担责任的基础。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要有足够的能力在行业中始终发挥强劲的纽带作用,使协会真正发挥应有的优势。因此,使协会获得合理的收入是每个员工日常工作中必须考虑的内容。
七、服务于企业、政府和社会。协会所能提供的所有服务是在满足国家法律规律的框架内进行的,是为了确保建材工程建设市场的稳定和繁荣而开展的,是为了确保政府的管理得到更有效地实施而确定的,因此,协会服务于企业、政府和社会应作为工作开展的最终目标。
八、尊重伙伴,推崇合作。合作是比竞争更重要的成功因素。因此,不断地与优秀的企业和其他行业协会合作是协会坚定不移的方针,要通过与国际行业协会的沟通,使协会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同时要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共同推动协会的可持续发展。
九、开拓创新,追求卓越。创新是协会工作的源泉,卓越是协会工作的目标。我们必须在协会内部营造“团结、创新、诚信、卓越”的氛围,同心同德,努力工作,这是我们成为“会员之家”的根本保障。
十、正确传达协会的相关信息。行业信息理所当然应让所有关注我们行业的人或企业知道。有效、迅捷、快速地将行业信息传达到位,并不做任何不利于建材工程建设行业市场的宣传。
这个问题太广了,建筑材料分很多类, 五金类有钢材、铝材、门锁、卫浴等行业,钢材有宝钢、首钢、华凌钢铁等,铝材有凤铝、振声等,门锁有浙江伟海等,卫浴有科勒、TOTO等, 些混泥土供应商,这个比较杂, 油...
2016年3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一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工程建设监理协会在名单中。
1:武汉好美家装潢建材超市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2号 途经公交车:192路、10路、967路 2: 百安居武昌店 地址:中北路122-2号 途经公交车:31路; &nb...
中建材工协于1988年筹备,1989年2月25日成立(社团代号:0000856—X),2000年1月31日重新登记换证(登记证号:4201)。协会经许可在行业内与政府之间开展双向服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建材工业、工程建设方面的行业管理。
随着协会工作的不断深入,知名度和美誉度在日益提升。由协会编写的“中国建材工程资讯”为企业提供了及时的、详尽的行业政策与行业信息,为业内企业争取了市场先机,促进了贸易发展和技术合作,开拓和巩固了企业的产品市场,协助企业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别是协会投入巨资正在建设的中国建材工程建设网,将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展示业内的新技术、新观念、新内容,促进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中建材工协郑重承诺:协会始终坚持以卓越的姿态、前卫的理念、先进的科技和优质的服务,为推动建材工业、工程建设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的提高,为行业内更多的中国品牌、名牌脱颖而出,为国家的建设事业进行不懈的努力。
2015年7月24日,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工程勘察委员会成立大会在长春顺利召开。会议由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栾军主持,共有来自28家会员单位的40余名领导及专家参加了本次会议。栾军在会上宣布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工程勘察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宣读委员会组织机构和委员组成名单。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吉林总队总队长林景胤到会并致欢迎词。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总工程师陈正国出席会议并做专题报告。
中国建材市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建材市场协会。英文名称: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Market Association,缩写:CBM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建材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建材生产经营、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协助政府完善行业管理,培育发展建材市场,引导支持建材市场创新发展,提高建材市场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建材流通现代化,充分发挥建材流通的重要作用,满足消费需求,服务建设领域,促进优质时尚、绿色环保、低碳节能建材产品销售、促进建材工业调整结构、优化供应链、延伸产业链、实现转型升级。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相关事务。反映会员单位诉求,维护企业行业合法权益;
(二)围绕行业与企业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建材市场、建材产品流通和建材供应链各环节,结合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相关部门决策服务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广泛开展经验交流,总结交流建材市场、建材生产经营企业在转型升级、经营管理和创新发展方面的经验,促进企业发展;
(四)加强横向联系和交流,协调行业内部及本行业与其它相关行业的关系,为企业行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五)切实抓好信息工作,组织建立信息网络,对信息进行全面搜集和系统整理,为建材市场提供经营管理和创新发展所需的信息;向建材生产企业反馈市场需求信息;对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信息;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和行业发展情况。推动行业加快融入“互联网 ”发展模式,积极发展电子商务;
(六)开展建材市场和建材流通企业的诚信建设工作,提高企业行业诚信水平;(七)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并组织贯彻实施,提高行业标准化水平,促进企业发展进步;
(八)支持建材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外建材商品交易展销活动,促成建材市场与建材生产企业的联系互动,为建材市场引进新产品和建材生产企业开辟新渠道创造条件;
(九)开展职业培训,通过组织举办业务培训班、进修班、研讨会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
(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通过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和组织出国考察等活动,为国内建材市场、建材流通、生产企业与国外同行的交流合作提供服务;
(十一)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宣传职业道德,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公平、合法竞争秩序,督促企业进行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十二)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立协会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收集信息、交流经验、拓展渠道;
(十三)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和关系会员利益的工作;承办国家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理会员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由单位派出会员代表,代表由单位从领导班子中确定。代表有变动时,应由单位重新确定代表,并通知协会秘书处。会员单位应设兼职联络员,保持与本会的联系,研究有关问题和承担协会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建材市场行业及建材生产流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四)具备合法身份。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注册登记,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规约和协议;维护协会的团结,关心协会的工作,促进协会的发展;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并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单位会员出现破产、自行停业,转入其他行业,依法被撤销等情况,协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审查本会向政府提出的各种报告;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有关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业内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二)在建材市场行业和建材生产流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对会员单位和各机构的奖励,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23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建材市场协会发展至今已经历四届理事会换届选举,现届理事长由张东壮同志担任,秘书长由屈交胜同志担任,专职副会长由苏纶同志担任。
第一条本分会名称为中国建材市场协会集成墙面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BulidingMaterialsMarket
Association,Intergrated wall Branch。
第二条本分会是由全国集成墙面行业与集成墙面流通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专业市场、地方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等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专业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本分会是中国建材市场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中国建材市场协会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是在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指引下,在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基础上,保持集成墙面产品生产和流通的正确发展方向;紧跟时代步伐,引领会员不断改革创新,推动集成墙面流通现代化,更好发展自己、服务建设、满足需求;开展面对会员和政府的双向服务,在集成墙面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为会员排忧解难,协助政府了解集成墙面生产和流通情况,规范、支持集成墙面生产和流通发展;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传达落实政府要求,确保政令畅通;坚持和谐相处、互利共赢原则,发展良好的厂、商和供、销关系,优化集成墙面供应链、价值链。
第四条:本分会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集成墙面生产和流通领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会员制订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开展行业自律。
(二)深入系统研究国内外集成墙面流通方式的改革创新,组织国内外交流合作,推广先进理念模式、方式方法和技术装备,大力推动集成墙面流通信息化、网络化、集约化、渠道扁平化及物流高效化建设,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加速实现集成墙面流通现代化。
(三)深入系统研究集成墙面产品的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组织国内外交流合作,推广先进经验,组织专题活动,不断提高集成墙面产品市场营销水平,加快国内集成墙面品牌的国际化进程。
(四)调查研究集成墙面企业在生产和流通领域遇到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引导企业采取正确应对措施,反应诉求,争取政府支持。
(五)编制专刊、建立网站、整合专家资源、组织专业展览和对外交流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培训、市场开拓、宣传推广等服务。
(六)开展调查研究,收集行业信息,开展专业统计、动态分析,为政府了解相关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等提供依据并受托参与相关工作。
(七)组织集成墙面生产企业与建材家居终端市场(包括线上线下)的联系互动,促成厂商衔接、优势互补、相互合作,积极向终端市场推介优质时尚、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集成墙面产品和优秀分销商;共同探索发展提高生产流通效率、降低生产流通成本、实现互利共赢的良性发展模式。
(八)会员、政府及各相关方委托的其他工作。
(九)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专业素质、增强经济实力、扩大协会组织、聚集相关资源、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将分会建成集成墙面生产和流通领域有影响、有作为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六条:凡从事集成墙面产品生产经营、市场管理运营、电子商务、专业物流等的企业及有关科研、设计、教育、传媒等单位,承认本分会工作规则,交纳会费,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履行手续,即可成为本分会团体会员。从事集成墙面流通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加入本会,履行手续,即可成为本分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享有参加本分会活动和取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退出本分会的自由权。
第八条: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分会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分会工作;
(三)积极完成本分会委托的任务,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分会的方针、任务和重大决策;
(二)审查和修订本分会工作规则;
(三)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查分会财务报告。
第十条:分会设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秘书处与会员单位协商推举,报中国建材市场协会批准产生,任期为五年。本分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5名、常务副会长5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可采取通信方式)一次。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全体会员代表会议决议,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制订分会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
(四)审批新会员。
第十三条:分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分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分会会长和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分会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为65岁,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第十六条:分会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聘用和解聘工作人员。聘用工作人员需向中国建材市场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领导理事会和办事机构的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批准秘书长对秘书处各部负责人的安排,交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开展工作;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本分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单位资助;
(四)企业、个人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经费使用由会长负责审批,按年度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分会接受中国建材市场协会的监督管理,遵守中国建材市场协会章程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维护中国建材市场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公信力,遵纪守法,规范运作。
第二十二条:本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本分会修改的工作规则,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建材市场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2017年5月31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分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中国建材大厦C座4层,邮编:100037。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中国建材市场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