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国环境保护协会(CEPA) | 外文名 | 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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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 | 宗 旨 | 服务于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 |
环保认证 |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证书CEPP | 成立日期 | 1997年 |
为政府服务:开展全国环保产业调查,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验证,参与制订国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行业技术标准等。
为行业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及行业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参与行业管理。
为企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设备、市场信息;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工程示范、技术评估与推广;组织合作交流活动,帮助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评价中心颁发
英文全称China'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简称:CEPP
随着我国环保产品知名度的提高,在发改委和国家环境部的支持下,中国环保产品认证将成为中国国际招标采购中一个重要的标尺,有力提升获证企业在招投标中与进口产品的竞争力,为获证企业和产品在招投标中加分;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评价中心是唯一颁发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证书机构。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证书是对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合法企业及企业生产中对废气、废水、垃圾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护环境的认可,接受全民的监督,接到举报一经查实即可吊销证书、曝光企业违法行为并3年内不得加入中国环境保护协会。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1.1为加强对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的质量与信誉.
1:2006《认证证书管理实施指南》和GB/T 27027-2008 《认证机构对误用其认证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指南》,制定本办法。
1.2中国环保协会协会评价中心在认证活动中,对通过认证的产品使用专用的标志。
1.3 中国环保协会环保产品证书是证明环保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1.4 中国环保协会证书和标志具有所有权,凡获证单位均应按本规定要求,规范使用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2. 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
2.1证书由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评价中心统一印制。
中国环保协会协作检测机构-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批准设置的国家级环保产品国内惟一质检机构,专门承担环保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认证检验及仲裁检验工作。中心已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评审,并获得授权证书、计量认证标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证书及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标志的使用权。
中国环境保护协会成立的环境污染曝光台主要由普通人参与的环境举报公众平台,人人都是监督员;北京等一二线城市雾霾、沙尘暴、水污染等身处这样的环境,让公众意识到环保问题的重要性。对每一位个体而言,我们不仅仅是环境破坏的受害者,也可能是环境破坏的制造者,而要改善环境,唤回蓝天,保住绿水青山,我们就应该成为环保治理过程中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新《环境保护法》最大的亮点是设立专章,对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做出了规定,这也是中国在法律层面上首次明确公众的环境权。作为配套规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力图细化公众的参与权,这引发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从网友的热烈讨论中不难发现,人们希望该办法所涉及的权利更加广泛,期待这些权利从“应有”变为“实有”。
公众参与权利无法由虚转实,最大的难点是环境信息不公开,没有知情权也就无法保证公众的参与权。为配合新环保法实施,环保部要求地方公开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息。然而,截至目前仍然应者寥寥。一方面,企业害怕公开排污信息接受监督影响效益;另一方面,公众担心政府部门袒护企业,公布虚假排污信息。在环保信息公开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府和企业两对关系仍然理不顺,成为环保治理公众参与的一大障碍。
在环保领域公众参与的缺席,饱受诟病的原因是法规对参与主体资格的限定过严。在这方面,环境公益诉讼长期以来叫好不叫座便是病征。以判赔金额最大的江苏1.6亿元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由于新环保法规定环保组织必须成立5年才有诉讼资格,庭审一度陷入僵局。有数据统计,按照新法的要求,全国符合环保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不超过300家,这与每年数以万计的环境违法案件相比,无异于杯水车薪。同样地,此次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强调公众参与的“公益”目的,或也会限制公众参与范围‘环境治理时不我待,制度建设应该提速,环保执法应该带“牙”,而公民不妨主动积极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做起。
中国礼仪用品工业协会;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流行色协会;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全国商业消防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合...
中国礼仪用品工业协会;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流行色协会;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全国商业消防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合...
由中国稀土行业协会主办,报批工信部的一个行业内最大最专业会议。同期有高峰论坛。算是包头论坛的一个级别,档次,和规模的巨大提高。。。值得关注。。。。
中国环境保护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国环保协会接受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科技部、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务院新闻办、国家环保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等一些领导同志的关怀和指导下,经中央编办机关服务局事业发展中心、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批准,国家工业和中国信息化部网站系统备案许可。
中国环保协会积极开展政府与企业间桥梁纽带作用;致力于国际与国内环境保护事业的文化交流﹑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并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提供技术咨询、推广科技成果、普及环境知识、举荐优秀人才等,为推动我国环境科学进步和环保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环境保护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环境保护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EP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以及中国境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专家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保护部,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环境保护行业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制定环境保护产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 积极参与制定国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行业技术标准;
三 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四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技术评估、鉴定与推广;
五 开展行业协调,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协调会员关系;
六 开展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七 组织国内、国际行业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举办展览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八 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
九 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环境保护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环境保护行业协会采取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业协会和与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经事前协商,自当地相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即为中国环境保护行业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 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凡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则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
三 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专家,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 经中国环境保护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三 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单位会员按年度向本会报送企业生产、经营等资料;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四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五 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审定协会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 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 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 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 讨论并决定协会重要工作;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
六 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职能部门,承办具体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协会办事机构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提名需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再提交理事会选举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休会期间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按国家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任免(聘任)程序委任;批准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分支机构负责人经会议选举通过后,由秘书长按程序聘任;
三 负责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社会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日前,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及领导的具体指导下,在各相关企业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中国稀土行业协会筹备工作已经开展,申报工作已进入了关键阶段,各项筹备工作进展顺利。多年来,稀土企业没有自己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多年的分散管理致使政府与稀土企业、稀土企业之
中国建设工程行业协会 第 (017)号文件 关于举办城市绿化和屋顶绿化建设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十一五计划 ;迎接奥运到来 ,建设绿色中国 ;更好 的推动园林与屋顶绿化事业的发展 ,我协会决定于 4月 20日 -22 日在上海举办 城市绿化和屋顶绿化建设研讨会 ;届时将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到会演讲 ,望各 单位派人参加. 复参会须知和回执表 : 中国建设工程行业协会 北京通达鸿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07 年 2 月 26 日 参会须知 主办单位:中国建设工程行业协会 承办单位:北京通达鸿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会议时间: 2007年 4月 20日-4 月 22日 会议地点:上海(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一、会议内容 1、我国城市绿化屋顶绿化建设的现状及新时期的发展方向; 2、生态景观理念和植物品种搭配的多样性在城市绿化的建设中的应用; 3、屋顶绿化建设生态城市中的地位应用; 4
中国炭素行业协会
《中国环境保护》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 SURVEY DESIGN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CSDIA
第二条 中国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是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各地区和各部门勘察设计协会、领导同志,以及相关注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工程设计技术进步,加强行业自我管理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主管单位住建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勘察设计体制改革、促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会员单位服务;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手机研究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三、开展勘察设计人员的培训活动,举办各种技术业务培训和研讨班,开展咨询服务,协会会员单位进行人才开发;
四、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刊物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组织信息交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
五、交流和推广勘察设计先进经验,组织技术开发和业务建设,协助会员单位拓宽业务领域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
六、积极发展同国外勘察设计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分析研究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装备状况,协助会员单位的技术装备状况,协助会员单位改善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八、协调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相互关系,宣传职业道德,严肃行规行约,协助政府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有关法令,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凡承认中国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证书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
二、各地区和各部门的领导同志;
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
四、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现已离退休而热心勘察设计事业的知名人士;
五、相关注册专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活动;
二、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展开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可以集中召开,也可以分片召开,但总人数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勘察设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