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国家劳动总局(现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为了贯彻国务院1982年2月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暂行条例》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1982年8月颁发。
主要内容:有关锅炉及压力容器设计与制造单位的审批、设计及制造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产品制造质量监督、专业安装单位的审批、检验员的考核、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及要求、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要求以及事故处理等。《细则》还规定:因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原因而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逐级上报外,还应报告当地人民检察院。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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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需缴纳的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和房产税。取得土地期间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和契税.1、营业税:按全部销售收入的5.5计征营业税...
1992 1 6 [ 1992] 1 1982 [ 1982] 6 A P B P 9. 81 C P 2. 45 D P 1. 57 E1 P 0. 39 D 1 / E2 P 0. 1 t 120 2. 8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This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Win2PDF available at http://www.daneprairie.com. The unregistered version of Win2PDF is for evaluation or non-commercial use only.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 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 (2002 年 6月 26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和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 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相关的活动: (一)设计、制造、组装、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以及化学清洗 ; (二)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生产、销售、维护保养 ; (三)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有关材料
上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单位都必须执行《条例》。《条例》主要内容有:总则、设计和制造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安全监察单位的机构和职权、事故处理等。《条例》提出,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制定: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扭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甩力容器实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所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 2100433B
第十三条
国家劳动总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主管全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工业集中的地区、市劳动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主管所管辖区域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受同级劳动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报上一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从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中选任。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监察员,由国家劳动总局任命;地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任命,报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监察员由任命机关发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监察员证由国家劳动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三)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行为时,有权通知该单位予以纠正。
(四)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行为。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可以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要求使用单位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或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有权通知停止该设备的运行。
(五)监督有关单位对司炉工、焊工的培训和考试,发给合格证。有权制止没有合格证的司炉工独立操作锅炉,制止没有合格证的焊工焊接受压元件。
(六)有权参加或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监察员凭其证件,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制造、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这些单位报告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技术标准的情况,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难。
第十七条
监察员必须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得玩忽职守,违法乱纪。否则,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