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建筑学会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九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古建筑学会在名单中。 

中国古建筑学会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国古建筑学会 本学会会址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
邮    编 100037 属    性 从事中国古建筑学术团体

中国古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古建筑学会。

第二条 中国古建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从事中国古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建设、规划设计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团体, 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我国发展传统建筑文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倡导社会职业道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在我国城市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新形势下,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学术繁荣,弘扬中华传统建筑文化;规范古建修缮工程标准,推动传统建筑技术发展,促进传统建筑人才成长;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坚持民主办会,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建设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邮编:10003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1,本学会是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传达国家的方针政策,建立全国范围内古建筑保护、修缮、宣传、招商系统的最新信息名录,搭建古建筑工程施工咨询和技术培训的平台,为城乡发展规划与保护古建筑以及保护历史名城、名村名镇提供专业咨询。

2, 促进城乡现代化建设与中国古建筑文化的融合,规范古建筑维护及修复工程中的行为,推广古建筑保护及发扬建筑文化工作中的经验,树立和表彰在古建筑保护和修缮以及建筑文化工作中的典范,定期举办全国性的古建研讨****,制定中国古建筑文化培训计划及制作课件。

3,对行业的生产、经营、质量、原材料、设备等方面进行全面调研,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的建议。为行业服务,组织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学术研讨、市场预测、技术咨询、工程统筹及人才培训等工作。

4,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参与各种打假维权工作。建议行业利益与相关部门沟通。组织行业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通过行业协作,委托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研究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组织专家对实际修缮维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争议进行评定。

5,依法举办经济实体,面向社会开展古建技术合作及其他事项的信息咨询业务。

6,与海内外有关社团和其他组织建立业务联系,开展考察、洽谈、访问活动,促进我国古建筑文化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学会吸收具有一定水平的个人会员,承认本学会章程并履行义务,自愿申请,经理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报本学会秘书处审查备案后,可成为本学会的个人会员;

(四) 团体会员须是与本学会宗旨与业务有关联的单位集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代表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1名或1名以上会员推荐;

(二) 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权;

(三)享受本学会《会员优惠制度》的内容;

(四)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拥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须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会员须严格遵守本学会章程宗旨和各项具体规定,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个人及单位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专家顾问委员会、名誉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会员所选派的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学会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造诣,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学会工作和活动的从事传统建筑工作者或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的组成应体现老中青结合,每届理事更换不少于1/3。理事候选人由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会员、主要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名额分配要求和理事条件推荐产生。

第十八条 秘书处

学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议选举产生,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组建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条 对在建筑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干部,经理事会通过 ,可授予名誉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 、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相关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若需要,可根据本学会章程制定有关组织管理条例或实施细则,由理事会批准实行。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学会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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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建筑学会,是从事中国古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建设、规划设计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团体, 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我国发展传统建筑文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学会的宗旨: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倡导社会职业道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在我国城市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新形势下,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学术繁荣,弘扬中华传统建筑文化;规范古建修缮工程标准,推动传统建筑技术发展,促进传统建筑人才成长;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坚持民主办会,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本学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建设部的监督。

本学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邮编:100037

中国古建筑学会常见问题

  • 中国古建筑如何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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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学会(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anghaiChina,缩写ASSC)是上海市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学术团体,是经国家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的独立法人社团,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成员之一。上海市建筑学会成立于1953年。六十多年来,汇聚了城市规划、建筑、结构、设备、施工、市政等领域最优秀的专家和精英。上海市建筑学会下设建筑设计、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建筑施工、建筑电气、建筑暖通、建筑给排水、建筑动力、市政交通、建筑经济、室内外环境设计、绿色建材和节能、历史建筑保护、村镇建设、情报信息、生态建设、商业地产、地下建筑与工程、养老建筑研究、既有建筑改造、文教建筑等二十一个专业委员会,科普、学术、咨询、组织、宣传、青年等六个工作委员会。现有团体会员112个,个人会员2400余人。第十二届理事会理事长曹嘉明,副理事长伍江、丁洁民、黄岗、俞斯佳、汤伟、张俊杰,叶松青。秘书长由叶松青兼任。上海市建筑学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民族文化传统,积极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充分发挥沟通会员和联系建筑科技工作者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上海市建筑学会章程

(2013年11月15日经上海市建筑学会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建筑学会。英文名称是 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anghai China,缩写为ASSC。本会会徽由金(银)柱斗拱图案配以红、白、兰底色构成。

第二条本会是由建筑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上海市建筑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在建筑领域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和科学普及,实行民主办会,开展学术的自由讨论,促进科学技术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相结合,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业务上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指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注册住所设在上海市南昌路47号3号楼3213室。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为城乡建设和建筑业的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业务;

(四)举办专业奖项评选、论坛展览、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五)开展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建筑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六)编辑出版学术书刊、科普读物和科技资料,主办本会网站、会讯,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七)积极开展业余科技教育,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进修班等,努力提高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建设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九)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上海市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在城市建设、建筑工程有关的规划、设计、科研、施工、建材、运营管理等方面开展课题研究、学术交流、资格资质认证、业务培训、成果评估、技术开发、科技咨询、科学普及、专业评奖、展览考察等活动。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准会员、学生会员、域外会员、资深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在上海地区从事与本会业务领域有关的设计、规划、科研、教育、施工、管理、服务等业务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科技实力和经营业绩,有个人会员3人以上,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独立企事业法人单位。

(二)个人会员: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干部。

(三)准会员: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具有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建筑科技人员。

(四)学生会员:经高等院校院系推荐,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优秀学生。学生会员毕业离校后,会籍即终止。

(五)域外会员: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十年以上,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从事科学技术工作有较高学术成就或重大贡献的定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人员。

(六)资深会员: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科学态度严谨的本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设计大师称号者;

2. 对本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获得本会授予的荣誉称号者;

3. 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者;

4. 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具有同等职称的建筑科技专家;

5. 从事建筑各专业工作 30 年以上,会龄在 10 年以上的建筑科技工作者;

6. 获得相当于部级三等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并持有相应证书、奖状者。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各申请单位向本会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自提出申请后,一般在2周内完成审核并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应在接到批准入会通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接纳为团体会员并颁发团体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准会员、学生会员、域外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由其所在单位盖章推荐并有一名本会个人会员介绍,自提出申请后,一般在2周内完成审核并经常务理事会按会员条件审核批准后,应在接到批准入会通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接纳为本会相应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三)资深会员: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有二名资深会员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缴纳会费,接纳为本会资深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3. 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4.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二) 域外会员

1. 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2. 获得本会的服务;

3. 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三)准会员、学生会员:

1. 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2. 获得本会相应的服务;

3.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四)资深会员:除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外,

1.可根据需要选择本会的两个专业委员会参加学术活动;

2.优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由本会推荐担任评审专家、论坛报告人等;

3.在本会组织的活动中优先展示创作作品、发表研究成果。

(五)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

1.上届理事长可由本届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长,聘期不超过两届;

2.在学会中曾任常务理事、两院院士、国家级大师和对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年逾65岁、可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学会顾问;

3.热情支持学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年逾70岁的学会顾问可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学会名誉理事。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藉

(一)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二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处分直至开除会藉。

(四)会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时,其会藉即自动取消,其担任的会内职务同时自动免除。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要求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上届理事为当然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符合相应资格的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换届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表彰、奖励和处分,向有突出贡献、德高望重的老专家授予学会荣誉称号;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自行增免。副秘书长人选经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或有声望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本会名誉理事和顾问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换届时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领导,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的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根据科技发展和学术活动的需要,经理事会决定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咨询部,并准予刻制各分支机构印章。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废止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和备案。

专业(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应是本会个人会员。其正、副主任一般由全体委员会议协商推选,经常务理事会审批聘任,也可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必须是理事会成员,以便贯彻理事会的决定和计划,各委员会的调整和更新应根据常务理事会的要求,由各委员会负责报本会备案。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任职不超过两届。

专业(工作)委员会一般实行独立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不设理事会,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可制定工作条例,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执行。专项活动经费一般独立核算。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四)举办的各种活动和事业收入;

(五)市科协所拨专项经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普通会员100元/年、域外会员1000元/年(含港澳台地区)、准会员50元/年、学生会员在校期间不收取会费;

团体会员单位会费:会员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1万元/年,常务理事会单位3万元/年,理事长单位5万元/年。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13年11月15日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建筑学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东建筑学会宗旨为团结组织广大城乡建设科技工作者,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扬“献身、创新、充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加强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工作,促进学科发展,知识创新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建设科技人才的成长提高,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贡献。

山东建筑学会立于1953年,曾挂靠山东省建筑设计院,现挂靠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学会现有会员6800余人(正在重新登记),单位会员124个,分布在全省的科研、设计、大专院校、施工企业、生产厂家及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全省科协系统是历史较长、规模较大、影响较广的学会之一。

学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日常工作由学会办公室(秘书处)办理。按照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设立了建筑创作、建筑结构、地基基础、暖通空调、热能动力、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建筑经济、建筑电气、给水排水、建筑给水排水、建筑教育、建筑材料、建筑防水、建筑技能等16个专业委员会及1个建筑科普工作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大都挂靠在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山东建筑工程学院、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山东省建设厅、山东建筑工程管理局的有关处室。

学会与国内各省市建筑学会有着较密切的联系,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建筑界学术组织有着不定期的交流。每年经常举行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会、报告会、国内外专家讲座,年均发表学术论文在800篇左右,不少论文获省科协或国家级学会的优秀论文奖。各专业委员会大都与施工企业或生产厂家有着广泛的联系,帮助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攻克技术难关,并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参与制定有关技术决策、行业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鉴定。本会还积极开展科普教育、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活动。本会主编的《山东建筑》为经省出版局批准的全省性学术刊物,每季出版一期。上述活动促进了我省建筑科技的发展,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

山东建筑学会还组建了建筑科技开发服务中心,广泛为社会服务。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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