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管理负责直管公房的租金核算与回收。

一、业务范围

1;

2、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与养护;

3、负责社会特困户住房的调剂;

4、负责直管公房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5、依法查处直管理公房租赁环节中的违规、违章行为。

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或文件

住户书面申请书;

住户租赁合同;

住户缴清租金的收据。

三、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四、服务承诺

1、立户、过户:程序公开、办事公正;

2、房屋维修:险情不过夜、小修不隔天;报修迅速,维修及时。

3、租金收缴:严格标准,按月清收,上门服务。

联系单位:安康市房管局城区房管所 2100433B

直管公房管理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HDPE双壁波纹(直管) Ф 600 4KN/m2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联塑

m 13%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办事处
HDPE双壁波纹(直管) Ф 160 8KN/m2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联塑

m 13%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办事处
HDPE双壁波纹(直管) Ф 800 8KN/m2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联塑

m 13%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办事处
通信系列:PE实壁 规格(mm)Ф25;壁厚(1.8)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公元牌

m 13% 公元管道(广东)有限公司
通信系列:PE实壁 规格(mm)Ф25;壁厚(2)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公元牌

m 13% 公元管道(广东)有限公司
通信系列:PE实壁 规格(mm)Ф32;壁厚(2)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公元牌

m 13% 公元管道(广东)有限公司
通信系列:PE实壁 规格(mm)Ф40;壁厚(2)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公元牌

m 13% 公元管道(广东)有限公司
通信系列:PE实壁 规格(mm)Ф50;壁厚(2.1)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公元牌

m 13% 公元管道(广东)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直管 DN75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m 云浮市2014年1季度信息价
直管 DN9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m 云浮市2014年1季度信息价
直管 DN11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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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 DN2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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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 DN2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m 云浮市2013年4季度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房管理 门诊药房管理:(1)配药管理:患者缴费后,支持系统自动打印处方,配药师根据处方提前准备好药品,患者到发药窗口刷卡领药;(2)发药管理:登入人员对应的窗口,患者缴费处方打印后,刷就诊卡调出患者信息|1套 1 查看价格 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 四川   2021-03-15
房管理 海康 GK-SJ37-HS|1套 1 查看价格 杭州海康威视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办事处 全国   2020-06-17
住院药房管理系统 1.名称:住院药房管理系统2.功能包括:住院药房管理、入库管理、出库管理、库存管理、增损管理、调价管理、盘存管理、药品信息维护、查询统计|1套 3 查看价格 北京神州视翰科技有限公司 全国   2022-11-03
房管理软件 含客房开通、续订、退订、结算、开票、收银管理、查询统计、对外接口等功能|11 3 查看价格 中谱智能电气(深圳)有限公司 湖北   2020-07-01
房管理系统网关 -|1.0套 2 查看价格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佛山办事处    2016-01-14
住院药房管理系统 详见建设方案|1套 1 查看价格 广东中建普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   2022-04-19
住院药房管理系统 详见附件|1套 1 查看价格 广东中建普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   2022-05-13
智慧病房管理系统 VERA-MHH-TVMP|1套 1 查看价格 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2018-11-23

直管公房管理简介常见问题

  • 开封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谁清楚?

    现在直管公有住房租金调整范围、租金标准、调整时间、租赁证换发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你可以去相关部门看一下的,地址在开封市迎宾路2号。

  • 太原市直管公房怎么继承

    公房是不允许继承的。公房依法拆迁,拆迁补偿款可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进行继承。

  • 直管公房拆迁什么政策

    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 拆迁国家直管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赁合同停止...

直管公房管理简介文献

直管公房改造成廉租房方案 直管公房改造成廉租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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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 2009-2010 年国有直管公房 维修改造为廉租住房实施方案 我市直管公房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多方筹集 廉租住房房源的有效途径。实施直管公房改造,既可以带动 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会 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 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策引导、统一规划、整体推进、改善民生和依法 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不受损害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积极 稳妥地推进我市城镇直管公房维修改造工作,把改善群众的 居住条件作为我市城镇直管公房改造的根本目的,结合开展 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基本上完成我市直 管公房改造成廉租住房的任务,达到改善我市城镇低收入家 庭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 的。 二、组织领导 成立沅江市直管公房维修改造为廉租住房工作实施小组, 负责全市直管公房改造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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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类型区划分及微改造研究 直管公房类型区划分及微改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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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直管公房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房屋产权进行论述,由于该类房屋在管理上不足,质量不断下降,因此,给土地资源带来了很大的浪费,国有资产变相流失。因此,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实地调研和住房合同数据化的方法,将直管公房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建筑情况和周边情况以及改造潜力的总体分析,对于直管公房进行微改造,加固部分区域,联合进行环境整治和经营,在改造资金有限的前提下,改造的效率得到了提高,有了很好的改造经验,能够为直管公房改造提供借鉴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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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直管公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6月11日下午在会议室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对市区直管公房房屋普查工作进行动员。中心自1989年成立以来,自有房产及接收的各类改制剥离资产来源多、数量多、历史遗留问题也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摸清家底,中心在主管局统一部署下,全面实施市区直管公房房屋普查清理工作。

会上,中心主任黄诚、书记葛晓天分别指出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及意义,强调此项工作不仅是局下达的重点工作,更是中心的立身之本,要求人人重视,人人有责,全员参与,按照工作方案有序推进。

【发布单位】81205

【发布文号】合政[1993]235号

【发布日期】1993-12-05

【生效日期】1993-1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政[1993]235号)

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部属、省属在肥各单位,驻肥部队,大专院校:

现将《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五日

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强直管公房的管理,保护国有房产不受侵犯,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属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三县)直管公房的管理,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系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屋。

本规定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依法取得《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建设、修缮以及租赁管理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直管公房均属侵权行为。

第二章 租赁

第五条承租人承租住宅房须持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单位(或街道)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

承租人承租非住宅房须持法人证件(或营业执照)、单位(或街道)介绍信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

第六条租赁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契约(以下简称租约)。租约应载明房屋状况、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交纳期限、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住宅房租赁期不超过三年,非住宅房租赁期不超过二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出租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续租手续。

第八条办理承租手续,需一次性交纳租赁定金。租赁定金根据房屋状况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20元的标准收取,解除租赁关系时一次性退还。

第九条租赁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拆迁,承租人回迁时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证件)和回迁安置证办理续租手续,并实行新房新租。

第十条交租方式:

(一)承租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代扣;

(二)承租人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自交;

(三)承租非住宅用房,由银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实行“见单付款”。

第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义务:

(一)按租约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二)保护房屋及其设备,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和附属设备;

(三)不得擅自互换、转让、转借和转租(含出租柜台);

(四)必须在每月25日前交纳本月房屋租金,不得拖欠和拒交;

(五)租赁期满及时办理退租或续租手续。

第十二条出租人有下列义务:

(一)保证承租人依照租约使用房屋;

(二)履行租约规定的出租人义务;

(三)保障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四)组织收缴租金。

第十三条单位办公、学校教学和社会福利等用房,承租人须办理承租手续,交纳租赁定金,并按生产、营业用房租金标准的15%交纳租金。

第十四条经民政部门认可的“五保户”,每户月收租金0.5元,“五保户”死亡后,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十五条承租人分户、过户承租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交验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原租约和租赁证以及个人申请、单位(或街道)证明;

(二)经辖区房管所审核,报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标准交纳租赁定金;

(四)办理发、换租赁证手续。

第十六条承租人互换承租房审定程序:

(一)交验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原租约和租赁证、单位介绍信及市房地产管理局交换站开具的互换介绍信;

(二)经辖区房管所同意,报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互换手续;

(三)互换承租房发生的工本费和管理费,实行有偿服务,其标准报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四)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交纳租赁定金。

(五)办理换发租赁证手续。

第十七条宣布破产的非住宅用房承租人,自破产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八条承租人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直管公房作价入股或充作联营、合资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凡本规定发布之日前,以“平调”方式将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自管的房屋,均须归还产权;无法归还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实行有偿划拨。

第三章 拆迁

第二十条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前,须持《合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与被拆迁人(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定拆迁协议,在规定拆迁时间内,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支持拆迁人做好承租人拆迁安置工作,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拆迁范围内直管公房住户基本情况提供给拆迁人,双方进行资料核对。

第二十二条拆迁范围内的直管公房,在办理回迁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派员参加,并同时办理停租手续,承租人不办理停租手续,视为自动解除租赁关系。

第二十三条凡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必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归还产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出售或出租;拆迁非住宅房应在原地或就近归还产权。

第二十四条回迁安置时,因承租人个人增购或承租人所在单位代增购房屋面积形成产权交叉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承租人增购的面积,由承租人委托出租人管理。承租人也可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直管公房产权;

(二)承租人工作单位代增购的面积,由承租人工作单位委托出租人管理或将增购面积的产权移交给出租人;

(三)非住宅承租人增购面积可以委托出租人代管,也可自行管理,但必须服从出租人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直管公房占规划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40%以上的,规划部门在规划该地块时,应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意见,且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使用该规划用地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凡接管、归还、移交房屋,按建设部ZBP 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修缮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应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检查、修缮,房屋修缮执行建设部颁发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损坏以及因阻碍出租人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更换房屋设备、装修、改建、扩建等应征得出租人同意,改造后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国家,并按新的面积、租金标准办理续租手续。

第三十条拆迁人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其拆迁范围内直管公房的修缮责任由拆迁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凡属产权交叉的公有房屋由产权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有偿信托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具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均属强占直管公房,除责令限期退出房屋外,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一)未办理租赁手续或回迁未办理续租手续占有直管公房者;

(二)非法破门、撬锁占有直管公房者;

(三)擅自互换、转让、转借者。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长期不住或偶尔居住的住房为空闲房,无故空闲累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视为自动解除租赁关系,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凡租赁期满超过三个月未办理续租手续或拖欠房租累计达六个月,视为自动解除租赁关系,限期退出房屋。

第三十五条凡倒卖、转租(含擅自出租拒台)直管公房以及出卖房屋使用权的,除限期退出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其非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设备,除限期恢复原状外,并收缴房屋现值5-15%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出租人因修缮不当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漫骂、殴打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组织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市辖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沈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维护直管公房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房的使用、修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直管公房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公有房屋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产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资产监护、经营、使用和修缮等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建、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条直管公房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

第六条直管公房所有权变更、灭失(征收除外)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理登记。

第七条直管公房所有权可以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售直管公房非住宅所有权,应当经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向承租人出售。

出售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权,应当按照本市公房出售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售其他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权,应当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向承租人出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直管公房可以依法出租。承租人承租直管公房时,应当与市房产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直管公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产主管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一)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二)连续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三)擅自转租、转借、调换、转兑房屋的;

(四)擅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联营的;

(五)擅自转让房屋使用权的;

(六)擅自拆除、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

(七)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直管公房住宅(公开招租的除外)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

直管公房非住宅执行市场租金标准。市场租金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通过招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出租空置的直管公房,应当经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管理单位按照房屋租赁评估价格公开招租。

第十三条直管公房租金收支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直管公房登记、管理、评估、鉴定、修缮、补偿和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采暖费等费用从租金收入中支付,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直管公房经房屋技术检测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迁出,并暂时免收租金。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迁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五条直管公房承租人翻建、扩建直管公房的,应当征得市房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直管公房住宅(公开招租的除外)承租代表人变更的,其他承租人、同地址户籍成员,应当到管理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内部调整变更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的,应当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拨用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免交租金,由其承担维修责任和安全责任。承租人转为非公益性单位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按照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八条直管公房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征收人应当与产权人、承租人共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直管公房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直管公房档案,纳入信息系统,并永久保存;管理权变更的,直管公房档案应当随管理权一并移交。

第四章 房屋修缮

第二十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直管公房翻修工程项目、专项治理工程项目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质监、消防等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确定。

直管公房大中修工程项目由管理单位申报,并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共同勘查确定。

直管公房应急工程项目由住户或者住户代表、居民委员会、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核准确定。

直管公房小修养护工程项目由管理单位确定。

第二十二条直管公房翻修工程、大中修工程、应急工程、专项治理工程实行招标、监理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竣工后由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直管公房小修养护工程项目由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进户门内的项目由住户确认,进户门外的项目由居民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直管公房修缮工程涉及小区内道路挖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原标准修复。涉及市政道路挖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在修缮直管公房时,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承租人自行安装的装饰装修材料或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修缮的,应当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因承租人未自行处理而造成其装饰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损坏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管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时,承租人和相邻权利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因拒绝或者阻挠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造成直管公房损失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单位未建立直管公房管理档案和台账,造成档案资料丢失、损毁或者数据不准确,擅自更改档案资料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单位未对房屋进行勘查、维修养护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维修养护不当造成房屋安全隐患或者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直管公房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市区、县(市)直管公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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