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国光催化空气净化除味企业发展联盟 | 外文名 | China Photocatalytic Air Purification and Deodorization Enterprise Development Alli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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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催化空气净化除味企业发展联盟会员视同为绿促会会员,遵守绿促会工作规则,享受绿促会会员权利和义务。
该联盟注重空气净化除味产业化发展和项目落地等市场操作层面工作。联盟秘书处由绿促会代管,面向市场服务的联盟团体会员除味专业骨干人才和个人会员,统称为除味小哥。
在民政部登记备案的绿促会为联盟提供市场促进、行业需求、技术引领等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的事业单位---监督中心为联盟提供标准规范牵头制定、技术监督检测、行业政策建议等咨询服务。
组织联盟会员企业面向建筑行业和社区百姓提供空气净化除味方案、施工(含配套产品、安装设备)、产品等全方位服务。除味小哥统一接单,就近服务。
联盟是同类企业的合作、抱团,从事市场引领、项目拓展等工作。
技术依托和业务指导平台是(全国)建筑业光催化技术协同发展中心,该中心技术专家来自于清华大学化学系、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等。
光催化产生的氢氧自由基具有极强的氧化性,它几乎可以作用于所有的有机物,尤其是对装修污染中的甲醛,苯等有机化合物有着非常显著的净化效果,而且大部分的气味分子均为有机化合物,包括很多有机涂料这些都是光触媒...
光催化空气净化器价格:4580元 光催化空气净化器是一种带有空气净化设备的LED净化灯具,能有效地消除室内产生的有害气体(苯、、甲醛、氡、氨等)及日常室内空气中的烟尘、烟雾(有效地预防“二手烟”对人身...
纳米光催化空气净化器挺好用的,空气净化器的功能也不仅仅局限于空气的净化而已,通过增加水箱结构设计,空气净化器在完成基本使命的同时还能够对空气起到加湿的作用。值得选择
本文提出了利用光触媒等高科技产品和手段研制空调系统空气净化装置,对室内空气利用空调系统进行消毒、过滤、净化,以达到改善室内空气品质,提高人们生活工作环境的目的。
光催化技术室内空气净化器的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室内空气的污染已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针对现有室内空气净化器产品的净化局限性,无法达到提高室内空气品质的需要,本文将TiOJACF光催化氧化技术与传统的空气过滤器相结合,提出了新型室内空气...
中国工程设计云服务联盟,英文名称:China Engineering Design Cloud Service Alliance,简称为“D-Cloud”。
为联盟成员构建一个开放、共享、协作、创新的平台,促进并实现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项目联动、国际合作、管理沟通、资源对接等深层次合作,为成员、为行业、为客户、为社会创造价值。
经济不确定性加剧、产业加速融合、变革性创新成为关键
行业竞争残酷,迫切需要转型升级。
云计算以及云服务正根本性地改变着固有的工作方式和商业模式。“云”,蕴意无限:广泛、开放、交互的信息传递,自组织、有序、高效的资源整合配置,普遍参与、贡献、共享形成的群体智慧。
未来如何化解经济结构转型下的潜在之危,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增长?如何摆脱单一资源的弊端,跨越到一个新的战略发展高度?如何在竞争中顽强的生存发展,强化自身竞争优势?
不断找寻新的蓝海,走变革创新之路是关键的选择。“云”给工程设计这个传统行业带来深刻的启发:未来企业不仅看占有多少资源,更主要是看整合资源的能力,一家企业能够在多大的范围、多高的层次、多强的密度去组织资源,决定了企业的价值创造力和发展边界。由此,可成立“中国工程设计云服务联盟”,即:由境内外具有区域优势、专业优势的工程设计机构共同组建,面向客户的“开放、共享、协作、创新”的集整服务平台。
突破独立成员自身的资源瓶颈,更加贴近客户并为其创造更大的价值。在此平台上,谋求借用、运用、创造、整合资源的综合能力最大化:“云”就是共享的资源,“云服务”就是突破单兵作战的模式创新。
在此平台上,致力于创造独特的资源池和采购中心,以价值链互补、区域性互补、专业性互补为原则,为各个成员伙伴拓展市场视角,完善经营网络,通过项目联动、业务优化对接实现市场和技术的相互支持、相互依托、联动发展;在此平台上,致力于共建一个国际化的社群,通过国际交流、学习和合作,从战略的高度提升成员伙伴的价值创新能力,在发展未来的技术研发和应用方面获得先机、占据主动;在此平台上,分享智慧,通过实践推动管理创新,为行业的管理进步贡献我们的群体力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中国光伏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 China Photovoltaic Industry Alliance (简称光伏联盟或CPIA)。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中国光伏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积极投身于光伏产业,从事光伏产品及应用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光伏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协助政府提升产业整体的技术研发水平及制造水平,促进在中国建设完整的产业链和成熟健康的市场,维护产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光伏产业内部及与其他产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并完善光伏产业链;
(二)推动制定光伏产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开展对产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本产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成员的愿望和诉求,提出产业发展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组织联盟成员推动光伏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搭建光伏产业共享信息、培训交流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六)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中国光伏行业利益、形象;
(七)组织联盟成员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积极应对国际纠纷;
(八)开展有益于光伏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光伏产业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联盟正式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 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简称理事)和非理事会成员(简称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
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人是指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为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的非理事会成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
(二)非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非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1、为联盟成员;
2、对光伏产业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3、遵守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
4、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请成为非理事会成员:
1、承认联盟章程;
2、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3、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4、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提交加入联盟的下列书面材料:
1、加入联盟的申请;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光伏产业发展计划和已经开展的工作。
(三)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意见提交理事会;
(四)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五)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联盟。成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并在接到理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理事会成员:
1、有权参加联盟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工作组的活动;
4、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技术等相关资料;
5、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6、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7、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8、有权退出联盟。
(二)理事会成员:
1、 非理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
4、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5、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6、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
7、有权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议案;
8、有权退出理事会或联盟。
第十五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非理事会成员:
1、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5、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
6、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7、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2、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
4、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六条 附属机构:成员公司拥有或可以控制其附属机构50%以上的股权,并且附属机构与其母公司有相同的光伏产品经营领域,那么附属机构的成员资格应包含在母公司内。母公司应代表附属机构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上进行投票。与成员单位有关联的公司(除了其附属机构外)应交纳各自的会费,并且其在会议中有独立的一票表决权。附属机构也可以自愿成为独立的成员,交纳一份成员费,但是附属机构的投票权和工作组的成员资格应由母公司来代理,除非理事会考虑到此附属机构已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母公司等因素,并批准该附属机构可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须有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
(四)换届选举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清算等事宜;
(六)其他须经联盟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
理事会设立联合主席不超过五个,副主席若干,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联合主席和副主席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并组织召开联盟大会;
(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修改章程的决议;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和联盟的主席、副主席;
(五)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免;
(七)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各工作组提交的有关提案;
(十)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十一)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二)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成员的奖励和惩戒;
(十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变更、终止联盟等重大决议;
(十四)解释联盟章程;
(十五)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秘书长或经理事会认可的副秘书长为联盟法定代表人,向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联盟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成员的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三)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四)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总结和报告;
(五)负责受理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六)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联合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光伏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相关规则另行确定。
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的组员会议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
工作组组员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的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协调本工作组中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三)推荐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四)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内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地,成员应知悉其各公司按一定的商业规则互相竞争,他们的行为不能违反任何现行的反垄断法律和法规。每位联盟成员应积极地鼓励和促进光伏产业的竞争环境。成员应确认他们不会在竞争者之间谈论有关产品成本、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分区或客户配售等问题。因此,每位成员有责任为其参加联盟活动的代表就限制在正式会议或非正式聚会等场合谈论关于联盟目标宗旨的重要问题上提供相应法律的建议和忠告。每个成员还应知悉在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发竞争性的技术和标准以及将该成员的专利权许可给第三方以使竞争技术和标准进行运作的行为是自由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产权: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未经其他成员的明示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并且联盟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
第三十九条 此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联盟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联盟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成员不应承担由其他成员或联盟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