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5-26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杭州成功举办, 会议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方针政策,研究和探索合作建房相关政策和有效途径,推动合作建房行业发展,会议就合作建房委员会已有成功经验,委员会未来的核心业务、发展规划、生态圈建设等议题进行研讨。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冯俊、中国房地产业协会驻会名誉副会长胡安东、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主任委员冯仑等协会领导出席并讲话,中国房地产众筹联盟秘书长庄诺、平安不动产董事长兼CEO邹益民、建业地产首席执行官袁旭俊、华远地产总经理李然、天福集团董事局主席林雅华、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公司金融部总经理李彬、筹房科技CEO刘荣苗、四川迈高旅游总经理蒋宜芝、中国乡建院副院长彭涛等委员会成员代表出席会议。
主任委员:冯仑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房地产众筹联盟主席、御风资本董事长
执行主任委员:张明贵 中国房地产众筹联盟副主席、新希望总裁、执行董事长
秘书长:马宁 中国房地产众筹联盟常务副秘书长
中国平安、万科、绿地、万通控股、华远地产、碧桂园、绿城集团、协信集团、新希望地产、soho中国、旭辉集团、蓝光集团、陆道股份、卓越集团、东渡国际、宝龙地产、世茂地产、大华集团、平安银行、平安信托、平安不动产、平安证券、平安基金、平安城科、平安众筹、自由筑屋、天福集团、华安集团、紫薇地产、筹房科技、采筑供应链、奋安集团、贝朗卫浴、开始吧、润龙集团、建业集团、四川迈高旅游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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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行合作建房行业发展研究,制定合作建房领域技术标准、行规行约,重点在旧区改造、农村住房建设领域开展相关学术交流。
2、根据新颁布的《土地法》,推动国家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各项政策落地,并探索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和创新举措。
3、积极沟通政府、会员企业,提出合作建房及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的政策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4、积极发展会员,完善会员服务。为会员提供市场分析、政策解读、业务培训、考察交流、项目推介、可行性研究等综合性或定制化服务。
5、组织或承办全国或地方性的合作建房项目推介会、成果展示会、招商洽谈会,推动合作建房项目落地及品牌塑造。
6、组织或承办全国或地方性的集体建设用地标杆项目推介会、成果展示会、招商洽谈会,推动集体建设用地应用项目落地及品牌塑造。
7、建立合作建房信息化服务系统,打造全国合作建房信息交流共享平台。
8、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应用信息化服务系统,打造全国集体建设用地应用信息交流共享平台。
9、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合作建房机构登记以及项目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作建房业务,保护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合作建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建房,是指两个或以上拟拥有房屋空间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获取国有建设用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自己建造或者委托第三方代建,从而实现获得房屋空间目标的社会经济行为。
第三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建房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合作建房机构登记及合作建房项目备案,对合作建房业务活动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 合作建房机构应当提供合作建房机构登记和项目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二章 合作建房机构登记
第五条 合作建房机构应当向合作建房委员会履行合作建房机构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合作建房委员会会员。
合作建房委员会同意合作建房机构成为委员会会员不构成对合作建房机构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合作建房参与人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六条 合作建房机构申请登记,应当通过合作建房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合作建房机构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
第七条 登记信息或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合作建房机构应当根据合作建房委员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合作建房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合作建房委员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 合作建房委员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合作建房机构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 合作建房机构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合作建房委员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络公示合作建房机构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合作建房机构办结登记手续。网络公示的合作建房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合作建房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合作建房机构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合作建房项目参与人资金安全的保证。
公示信息通过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官网(www.fangchan.com),合作建房委员会微信订阅号(中房协合作建房委),中国房地产众筹联盟微信服务号(crca2015)等对外公示。
第十条经 登记、公示后的合作建房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合作建房委员会应当及时注销合作建房机构登记。
第三章 合作建房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 合作建房机构应当在合作建房项目立项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合作建房项目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如实填报股东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合作建房面积、合作建房预期价格、是否定向合作建房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合作建房项目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合作建房机构应当根据合作建房委员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 合作建房项目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合作建房委员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络公示合作建房项目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合作建房项目办结备案手续。网络公示的合作建房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合作建房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合作建房面积、合作建房预期价格、是否定向合作建房、备案时间等,以及合作建房机构的基本信息。
公示信息通过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官网(www.fangchan.com),合作建房委员会微信订阅号(中房协合作建房委),中国房地产众筹联盟微信服务号(crca2015)等对外公示。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合作建房项目应在营销推广、客户募集、规划设计、金融方案、土地获取、代工代建、交付验收、物业自治等阶段及时完成相应的信息报送并接受合作建房委员会以及指定的相关专业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合作建房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合作建房委员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合作建房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
第十七条 合作建房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合作建房委员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五章 信息报送与披露
第十八条 合作建房机构应当按重大项目节点,更新合作建房项目相关信息,包括营销推广、客户募集、土地获取、工程进度、资金情况等。
第十九条 合作建房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合作建房机构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条 合作建房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合作建房委员会报告:
(一)合作建房机构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合作建房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合作建房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合作建房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可能损害合作建房参与人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合作建房金融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作建房金融机构应当向合作建房委员会履行合作建房机构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合作建房委员会会员。
第二十二条 合作建房项目完成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需要通过合作建房项目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金融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作建房参与人的自筹资金必须由通过合作建房机构备案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筹集,合作建房参与人可以向通过合作建房机构备案的银行申请个人建房贷款。
第二十四条 合作建房项目资金必须由通过合作建房机构备案的合作银行进行全流程封闭监管,合作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全部交付合作建房参与人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作建房委员会根据合作建房项目类型和地域设立运营管理中心,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作建房委员会以及区域运营管理中心可以对合作建房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合作建房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合作建房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合作建房委员会建立合作建房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合作建房委员以及区域运营管理中心会接受对合作建房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投诉,有权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公示。
第二十九条 合作建房委员会以及区域运营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合作建房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合作建房项目参与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合作建房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合作建房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合作建房机构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合作建房项目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违反《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本办法规定;
(二)在合作建房机构登记、合作建房项目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住建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及合作建房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合作建房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由合作建房委员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合作建房委员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合作建房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0年11月6日试行。
为了提高全行业科技水平,使行业发展更加有序,提高生产效率,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商业地产专业委员会推荐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并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人才培训认证工作。其中包括CAD与建筑可视化技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房地产企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缩写:CRE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地方房地产企业协会及有关单位、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国资委、国土资源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四)收集、分析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五)加强与地方房地产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组织经验交流,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订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六)组织培训企业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七)组织开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同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及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房地产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应是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理论基础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及与房地产领域有关的执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团体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31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年3月16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一批“山寨组织”名单,中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为虚假组织,请勿上当受骗。2100433B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洁净设备与材料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洁净工程技术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洁净行业标准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静电防护技术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智慧绿色节能技术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暖通空调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医养建筑技术专业委员会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房地产行业协会(简称中房行协)。
第二条,同协会章程第二条。
第三条,同协会章程第三条。 .
第四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会员
第五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同协会章程第五条第一项。
(二)同协会章程第五条第二项。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团体工作;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一)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二)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同协会章程第八条第六项。 .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同协会章程第十条。 .
第十一条,同协会章程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同协会章程第十二条: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同协会章程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同协会章程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同协会章程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同协会章程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同协会章程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同协会章程第十九条。
. 第二十条,同协会章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二条,同协会章程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三条,同协会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同协会章程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同协会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同协会章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同协会章程第二十八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同协会章程第二十九条。 .
第三十条,同协会章程第三十条。 .
第三十一条,同协会章程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二条,同协会章程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三条,同协会章程第三十三条。
附则
第三十四条,同协会章程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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