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上级单位 |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
---|
(一)承担规范全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职能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工程管理、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旗内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建筑行业进行管理;拟定全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政策措施和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全旗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全旗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薛家湾镇的总体规划(包括旗域村镇体系和旗城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公示、报批和实施管理;指导旗域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乡(苏木)、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旗域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及进行规划成果审查;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拟订全旗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公共租赁房政策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落实全旗工程建设;组织参与协调制定全旗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和经济定额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管理全旗民用建筑装饰工程,明确装饰范围,并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依照标准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规范全旗建筑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建筑业、建设中介咨询业的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关于建设事业的强制性标准;负责全旗民用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标备案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及竣工备案;负责全旗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旗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负责我旗政府所在地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参与编制城镇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组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建设施房屋和其它建设规费的收缴、管理、使用。
(七)承担全旗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房屋产权发放工作。负责全旗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关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全旗土地的划拨、出让和开发建设的规划指导工作;指导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排水许可、城市供水特许经营、供热经营许可、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燃气企业行政许可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旗内城建档案管理。负责全旗房产权属管理工作和全旗房产权属确认、登记和发证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旗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全旗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旗重点镇的建设。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工程建设、房屋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旗城镇建设、村镇建设、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贯彻执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重大科学项目攻关和成果鉴定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行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一)监督城镇测绘、地理信息、房屋测绘的管理工作;负责全旗规划建设和房地产信息化建设统计工作。
(十二)承办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13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络、新闻宣传、政策调研工作;负责局务会、机关全体人员会议、下属单位负责人会议和全旗性建设工作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督促检查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决定和会议决议事项的实施;负责局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机关公文处理、文印、信息、信访、印章管理和机关文书、保密工作;负责管理机关的固定资产、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管理、人事调配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目标责任制的制订、分解、考核工作;负责建设系统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负责对内、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职工教育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全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建设施房屋和其它建设规费的收缴。
(二)城乡规划编制股
负责全旗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拟定全旗城乡规划编制计划;负责薛家湾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类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修改、审查论证、完善报批、公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建制镇、旅游开发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审查论证工作;指导全旗苏木乡镇规划编制工作;拟定全旗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及相关规定;编制全旗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城乡用地规划管理股
负责旗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管理工作,按法定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旗域规划区内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依法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用地方面的方案审查、列会、备案及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整理、归档等工作。
(四)城镇工程规划管理股
负责薛家湾镇城市规划区控制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列会、备案及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整理、归档等工作,按法定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工程建筑业管理股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建设合同、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的综合审查管理;负责全旗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综合管理全旗工程监理工作;指导旗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有关标准、定额、造价和技术规划、规程的贯彻实施;负责造价咨询机构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负责施工图纸的设计审查和审批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注册工作。管理全旗民用建筑装饰工程,明确装饰范围,并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依照标准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负责全旗民用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标备案工作;负责旗内城建档案管理。
(六)城乡建设股
负责全旗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和外资利用工作;参与拟定全旗建设行业投资政策、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道路、路灯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参与编制城镇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组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负责城市排水许可、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许可管理发放工作;制定贯彻国家、自治区、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方面政策法规的实施办法;指导全旗小城镇和村庄的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旗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旗重点镇的建设。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旗城镇建设、村镇建设、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
(七)供热燃气管理股
负责全旗燃气、供热市场的监督管理、行业管理及安全管理等工作,规范燃气、供热企业行为和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燃气企业经营许可,供热企业经营许可和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工作。
(八)住房保障股
负责全旗住房保障建设管理工作;拟定全旗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群体进行准入审核,拟定全旗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九)产权产籍交易股
承担全旗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的初始、转移、变更、注销、抵押权、地役权、预告、更正、异议登记,以及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相应的房屋登记工作;承担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工作;承担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其他登记证明的核发工作;承担房屋产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及查询、取证、复制提供工作。
(十)房地产市场开发股
负责全旗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申报、年检的初审工作;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一证两书、项目手册、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及网上售房的审查和全旗出租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建档等工作。
(十一)物业管理股
负责全旗物业管理工作,参与确定物业经营的收费标准;负责新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审核及竣工后的综合验收移交工作,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行;负责房屋修缮的管理和安全鉴定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各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十二)节能科技股
指导和组织实施建筑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计划,负责节能专项资金安排;负责建设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负责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并实施新技术、新产品的登记备案管理;负责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负责行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三)执法稽查股
依法对全旗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罚;负责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并牵头办理全旗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及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批评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旗各类建筑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贯彻执行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设行业普法工作;贯彻执行《鄂尔多斯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负责辖区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建筑工地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件,积极配合劳动部门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负责组织参与本地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执法、依法普法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屋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3号)精神,设立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准格尔旗规划局并入,整合旗房管局行政职能,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海城路32号。 附近公交:2a路;2路;3a路;3路;6路;7路;8路;12路;13路;14路;20路;26路;56路;69路;204路;605路;k3路...
你好,据我所知这个地方是在:珠海市斗门区乾南中路141号,那里附近还有个公交站,你可以去看下有哪些是你需要的公交喔,这是我所了解的,希望可以帮到你吧
惠州惠阳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大亚湾澳头村澳大道5号 可以乘坐市区56路公交车,全程约5.3公里~ 1、从汽车总站西站步行约420米,到达新西客站 2、乘坐52路,经过15站, 到达职校东站 3...
1.将规划局职责划入。
2.将房管局承担行政职责划入。
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6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4名。
调整后,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兼任旗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副局长3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