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工作规则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国地质调查局工作规则 文件类型 条例条令
所属机构 中国地质调查局 目    的 对所属单位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职工大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局机关全体职工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的精神;

2、传达局党组、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重要决定;

3、通报局内外重要情况和工作进展,部署全局性工作;

4、总结工作,表彰先进。

局机关职工大会根据需要召集。

第二十五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机关职工大会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局专题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指定有关部室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 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局办公室汇总,报局长确定。

涉及相关部室间横向协调的议题,由主办部室与有关部室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会议;部室之间协调不一致的,由分管局领导组织有关部室研究协调,经协调仍有分歧意见的,要说明分歧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后,再提交会议研究。

主办部室对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要提交有关文字材料,并经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二十七条 会议材料应提前分发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前要认真阅读材料,提出本部室意见,并准时参加会议。副局长、局党组成员不能出席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的,向局长请假;部室主任不能出席局务会议的,要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请假,并指定一名副主任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应在会前提出。

第二十八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指定人员负责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局专题会议纪要经主办部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报;不宜公开的内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传达、贯彻会议做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第二十九条 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局机关各部室召开的直属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各类会议均实行计划管理,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各部室召开的小型业务会议、学术会议、座谈会等由分管局领导审定,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执行。除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室不得对外行文。

第三十一条 局收到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等上级部门来文,属阅知性的文件由办公室送有关局领导及部室传阅,属办理性的文件按部室职责分送有关部室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

局机关各部室的请示和报告由局办公室按局领导分工呈送审批,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

局直属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请示、报告,按部室职责分工送相关部室进行办理。重要事项呈送分管局领导或局长阅批后办理。

第三十二条 以局名义报送国土资源部的请示、报告,由分管局领导核签后,局长签发。

以局名义发文(函),由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文件由分管局领导核签后,局长签发。

以局办公室名义的局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重要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核签后,分管局领导或局长签发。

涉及多个部室工作的,要有部室会签意见。

局机关各部室报送局领导审批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要加强公文办理的协调工作,涉及其他部室职责和业务范围的,必须会签。经沟通与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室列出各方理由和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协调。

公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体例规范、文字精炼。

第三十四条 公文必须高效运转。负责承办单位要加强公文及领导批示的催查办理,特急件要特办,急件要急办,特急件和急件要明确办理的时间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一般文件也要抓紧办理,不得拖延误事。

第三十五条 局机关要精简公文,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 推进局办公现代化进程,努力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和质量。要做好涉密公文的保密工作。

第八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新情况,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局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和地质调查工作等方面知识。

第三十七条 局领导外出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随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尽量减少随行人员。

第三十八条 局外事部门提出年度对外合作与交流计划安排,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国土资源部。出国访问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原则上不安排顺访。

第三十九条 局长离京公出或休假,由办公室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报告;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公出或休假半天以上,须向局长请假。局长、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离京公出或休假,应将前往地点、时间、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局办公室。办公室汇总、通报局领导一周会议、活动安排计划。

第四十条 局机关各部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要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确定一位副主任主持工作。离京前由所在部室告知局办公室。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四十一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廉政建设的规定,廉洁自律,严格要求亲属和子女,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私利。

第四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局党组的各项决定,认真落实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可在一定范围内提出,但在行动上应执行决议;代表局发表重要讲话或意见,事先需经局研究同意。

第四十三条 各级干部要严格执行局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办事程序,遵守办事时限;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给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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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履行中国地质调查局职责,推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地调局"三定"方案,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是国土资源部直属事业单位,对所属单位实行归口管理;承担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中国地质调查局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土资源部党组的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内部协调配合,提高地质工作水平,为国土资源管理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向社会公众提供地质信息服务。

第三条 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四条 局机关各部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各部室间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发挥整体功能。

第二章 领导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实行局长负责制。

第六条 副局长和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并代表中国地质调查局进行公务活动。

第七条 局长出访、出差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主持工作。副局长和其他局领导出访、出差期间,由局长或由局长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各部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负责本部室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九条 局机关要健全完善咨询机制和集体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条 国家地质调查工作部署、地质调查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预决算、项目重大调整、基本建设规划与投资、规章制度颁发、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事前要通过座谈、咨询、研讨等形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主办部室必须按规定程序,严格把关,严格审核。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部室要根据局确定的工作安排和要求,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为局决策和解决重大问题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地质调查、科研、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的进展、成果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信息。

第四章 工作安排布局和落实

第十三条 局提出的地质调查工作部署、国家重大专项申请、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党建与精神文明建设、重大问题调研、对外合作与交流、重要会议等事项,构成局年度工作安排布局,报送国土资源部。并在每个季度末、年中和年末向国土资源部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要根据局年度工作安排,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在每个季度末、年中和年末向局报告执行情况。局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部室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的工作总体部署和部领导的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局工作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落实和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局报告。办公室负责抓好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局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随时向国土资源部值班室报告。

局重大事项和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局内要情》、《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通报。

第五章 制度建设与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局颁发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

制定局规章制度应当严格起草、审查、征求意见、审议、批准和公布的程序。局机关各部室根据管理职责负责起草有关规章制度,并征求相关部室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形成送审稿,以签报形式提交局务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据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办理公务;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加大制度执行监督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专题会议和局机关职工大会制度。局领导工作碰头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纪检组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部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组成,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人员列席会议。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2、审议局地质调查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地质调查工作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和预算,地质调查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基本建设规划、财务决算等重大事项;

3、审议以局名义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

4、讨论决定、部署全局性工作和局机关的重要工作;

5、通报局内外重要情况。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局党组成员组成,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根据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的决定;

2、讨论修改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局重要会议的主要报告、文件;

3、审议局年度会议、培训、对外合作与交流等计划;

4、研究讨论并决定局重要工作以及局调研工作安排;

5、协调有关部室之间的重要工作;

6、听取局领导调研工作情况汇报;

7、听取局重要出国团组情况汇报。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三条 局专题会议按照分工由分管局领导召集和主持,或由局长委托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提交议题的部门要提出出席会议人员的建议名单,由局办公室核定后,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中国地质调查局工作规则常见问题

中国地质调查局工作规则文献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基本要求(中国地质调查局)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基本要求(中国地质调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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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地质调查局加强项目经费管理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在中国地质调查局加强项目经费管理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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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7日,根据录音整理)我很高兴参加这次会议。这是一次很好地向大家学习的机会。今年3月地调局召开了工作会议,同时也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徐绍史部长和汪民副部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就今年的地质调查工作和反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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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一)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正确行使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二)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

(三)会计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资料,促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四)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局观点,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全心全意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五)会计人员必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正确处理会计帐务,熟练运用计算技术和分析方法,做好本职工作。

(六)各单位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会计人员因故离职,要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要对会计人员进行考绩,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

(七)本规则适用于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等一切有会计工作的单位。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

(一)各单位应本着有利于加强会计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有利于分清职责,严明纪律,考核干部的要求,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精简的原则,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保证会计工作有秩序地进行。

(三)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的经济(经营)责任制相联系。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四)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从整体出发,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各项工作。

(五)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注解:本《规则》所称会计主管、会计主管人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规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统称。),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收入利润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等。这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各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和人员多少等情况具体确定。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六)各单位要定期检查岗位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加以修订和完善。

三、使用会计科目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全国的统一会计制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除会计制度允许变动的以外,不得任意增减或者合并会计科目。

(二)会计人员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需要登记明细帐的,要在会计凭证中填写明细科目。

(三)会计人员对下列会计科目,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使用: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只限于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单位,用于核算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不得将盘盈、盘亏、报废的材料成本和其他内容,计入材料成本差异。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照材料类别和规定的计算方法核算,一般不要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必须按月根据实际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分配结转的差异,不得多转、少转或不转。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

“待摊费用”科目,只限于核算已经发生应分期摊入当月和以后各月成本的有关费用。分摊期限和方法必须在费用发生时确定,不得任意多摊、少摊或不摊。摊销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受益期限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受益期限分期摊销。

“预提费用”科目,只限于核算按照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用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正确计算可能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预提,不得任意多提或少提。预提费用必须按照规定期限结算。

“产成品”科目,必须根据验收入库的实际产量和按规定计算的产品成本记帐,不得估计产量、估计成本。不得多留、少留在产品成本,压低、提高产成品成本。

“销售”科目,要按照实际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口径一致的要求,进行核算。不得多转或少转销售产品的成本。不得将不属于销售费用的开支,计入销售费用。

“待处理财产盘盈”或“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只限于核算在清查财产中查明尚待处理的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待处理的财产物资盘盈和损失,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不得长期挂帐。

“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不得将应上交的利润等转作其他应付款,隐瞒利润,转移资金。

四、填制会计凭证

(一)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二)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收支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以通用一种记帐凭证。

1.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2.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3.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4.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三)会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

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或“£”。人民币符号“¥”或“£”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符号“¥”或“£”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

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等易于辨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等字样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注:由于计算机内没有行书字体,所以上面的行书字都未打上.)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圆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圆伍角陆分。

(四)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会计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五)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各种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2.对于各种记帐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如收、发料单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五、登记会计帐簿

(一)会计人员要按照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不

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二)会计人员启用会计帐簿,应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数,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

(三)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

1.登记帐簿时,应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2.登记完毕后,要在会计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3.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适当空距,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宽的二分之一。

4.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帐簿除外)或铅笔书写。但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在不设借贷、增减、收付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的方向(如增、减),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会计制度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他记录。

5.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注明“此行空白”或“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盖章。

6.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表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7.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四)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

1.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全部划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差错,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五)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按月或按季、按年)结帐。

1.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2.结帐时,应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划一条单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划一条单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应划双线。年终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3.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年新帐第一行余额栏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六、编制会计报表

(一)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全国的统一会计制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任何人都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他人篡改会计报表数字。

(二)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该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三)各种会计报表中所规定的补充资料,都要填列齐全,不得遗漏。

会计报表中应填列的计划数字,凡经有关机关核定的,应填列最后核定的数字;未经核定的,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

(四)会计报表应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名或盖章。按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要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五)报出的会计报表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报表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报表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七、管理会计档案

(一)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二)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批准后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

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过本单位同意。

(三)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由单位领导指定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四)合并、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保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八、办理会计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二)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怍,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帐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五)移交人员要按照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3.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也必须交接清楚。

(六)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八)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九)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十)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合并单位的会计交接手续,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九、附则

(一)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规则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则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二)过去颁发的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工作规则的规定,如与本规则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则为准。

(三)本规则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试行。2100433B

【颁布单位】:财政部

【正 文】:

【题 目】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颁布日期】1984.04.24

【生效日期】1984.07.01

【失效日期】1996.06.17

【时 效 性】失效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土地变更调查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中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以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全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以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五、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七、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牵头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相关司局和单位共同参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部专题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是当年12月31日。

九、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土地变更调查第二章

工作内容

十、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上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的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日常管理形成的“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信息,实时叠加到“一张图”上,逐步实现实时变更。各地要及时利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更新下一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并保持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相关信息更新的连续性与现势性。

十一、在遥感数据需求统筹的基础上,采购当年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提取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开展遥感监测工作,辅助开展变更调查。同时提供给相关矿政业务部门,利用遥感影像对矿产地储备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土地的实际变化情况,重点查清建设用地、耕地的年度变化情况。

十三、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用地合法性情况、“批而未用”土地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情况等日常用地管理信息。

十四、依据年度变更调查结果和日常变更结果,按照数据库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实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每一年度,年底按统一时点要求,全面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十五、依据调查结果,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数据的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违法用地与土地督察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分析报告。

土地变更调查第三章

工作程序

十六、制定工作方案。由部地籍管理司牵头,部相关司局共同参加,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相关业务需求,研究制定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总体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依据总体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并报部批准后实施。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统一方案和要求,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十七、全面部署工作。部地籍管理司依据总体方案,并根据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需求,组织起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经部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变更调查工作。

十八、开展遥感监测工作。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按照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工作,遥感监测生产成果供各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用地管理信息调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使用。

遥感数据供应商和遥感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十九、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将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占补平衡、执法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各类日常管理信息,实时登录并更新至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充分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和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管信息,与遥感监测成果进行比对,按照职责与分工,组织开展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

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当期每一变化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及国家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范和要求,查清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并如实记录。

在地籍业务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变化结果的基础上,各相关司局和单位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补充耕地范围、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情况等日常管理资料和信息,负责组织落实并标注相关用地管理信息。

二十、开展数据库更新、汇总工作。省级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地籍业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技术标准与规范,在日常数据库更新的基础上,依据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和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每一年度,年底全面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逐级汇总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省级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核查确认,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按时将通过省级核查检查的土地调查成果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与核查。部地籍管理司牵头,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数据库标准和要求,对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对照遥感影像及监测成果等资料,开展变更调查成果的地类一致性核查。其中,对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全面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对非建设用地流量变化异常地区,开展重点地类流向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检查核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二、开展用地管理信息的国家级审查。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同步将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提交部信息中心。部信息中心负责将变更调查成果纳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土地利用变化与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叠加分析,并提供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使用。部相关司局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别组织变更调查成果中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形成审核结果,按年度变更调查方案要求的时限,分别及时反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三、完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根据部反馈的地类一致性核查结果、数据库检查结果及用地管理信息审查结果和矿产资源日常监管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变更调查成果,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四、实地核实与重点抽查。部组织对各省级修改完善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再次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结合重点地类的流向、流量特点,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由部统一组织,采取行政和技术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外业实地核实及重点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二十五、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数据库更新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变更调查成果。通过国家级质量检查和成果核查审查的,纳入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十六、变更调查结果汇总。在更新后的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有关规范和要求,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汇总形成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二十七、开展数据分析,编写分析报告。在汇总结果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开展本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的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部地籍管理司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起草全国“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经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土地变更调查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

二十八、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培训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需要,加强对参与变更调查的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二十九、设立专家库。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设立专家库,根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择或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政策和技术问题,对调查方案论证及有关技术咨询、指导。

三十、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土地变更调查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实行量化考核。对不能满足检查与监理要求又不及时整改的作业队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监理工作应遵循回避制度,作业单位技术人员不能监理本地区、本单位成果。监理检查结果应客观公正,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各作业单位公布。

三十一、实行成果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复查、核查确认的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检,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复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部负责对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核查。

三十二、实行奖惩制度。对调查成果质量较高,以及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部将适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法干预调查工作、虚报瞒报变更调查数据的,按《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罚则处罚。对未按时报送或拒不报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三十三、调查成果管理及保密。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按照国家档案及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管理,及时存档。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存放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并做异地备份,成果确认公布前,需要使用的,须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部地籍管理司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提供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签署成果资料保密协议书。

保管和使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数据管理的保密制度。

三十四、调查成果应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确认公布后,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时提交部信息中心,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服务于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及对外提供使用。

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成果应用模式,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在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上实时开展。

三十五、调查成果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土地变更调查第五章

附 则

三十六、本规则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十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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