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会长:史大桢(原电力工业部部长)
张国宝:(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
拟任会长:史玉波(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
执行会长:刘斯颉
副会长:(常务理事):
单业才:(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助理)
江 毅:(南方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寇 伟:(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金耀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陈建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米树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王树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
俞培根:(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陈寅彪:(神华能源国华电力公司总工程师)
张 诚:(三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戴忠华:(中国广核集团核电运营事业副总经理)
刘 萍:(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
洪荣坤:(粤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李跃平:(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周厚贵:(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斯泽夫:(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董事长)
邹 磊:(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总经理)
黄迪南:(上海电气集团公司董事长)
王宝忠:(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副总裁)
张雅林:(中国西电集团公司总经理)
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公司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神华能源国华电力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粤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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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设备运维检修专委会 |
输电设备运维检修专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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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电动机运维专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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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风机运维专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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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通信设备运维专委会 |
电力信息化专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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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设备故障诊断分析专委会 |
汽车充电设备运维专委会 |
配电设备运维专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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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设备状态监测专委会 |
发电设备定点检修专委会 |
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专委会 |
特高压设备运检专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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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设备安装调试专委会 |
输变电设备安装调试专委会 |
电力科学技术研究专委会 |
电力设备安全可靠性评价专委会 |
发电设备运维指标对标专委会 |
输变电设备运维指标对标专委会 |
电力调度与监控设备运维专委会 |
发电运维标准化管理专委会 |
输变电运维标准化管理专委会 |
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委会 |
电力设备管理国际交流合作专委会 |
电力设备管理专家专委会 |
电力试验检测专委会 |
经国务院核准的《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章程》核定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电力行业企业设备管理工作体系,参与制定、修订电力行业设备规划设计、设备工程建设、安装调试、设备监理、设备质量检验及试验、运维检修、技术改造、节能环保评估、设备物资招投标管理、设备退役处理以及设备科研制造等设备管理制度、标准、规程、规范。
(二)组织开展电力工业设备管理的调查研究,为国家制定电力工业设备管理以及重大电力装备技术自主化创新、国产化应用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受理设备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安装调试、设备监理、设备质量检验及试验、运维检修、技术改造、节能环保评估、设备物资招投标管理、设备物流、设备退役处理以及设备科研制造、设备供应商等从业资格的申请及审查、评定,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资格审定报告。
(四)组织开展全国电力行业设备管理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及创新成果的总结、交流、表彰推广等活动。开展电力企业设备管理咨询、专业培训和设备安装调试、设备监理、运维技术、设备物资管理以及设备质量检验与试验、设备制造等专业比武竞赛。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电力设备技术展览展示、论坛等活动。
(五)建立电力行业设备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交流、发布机制,促进电力行业设备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并依据实际工作的需求及根据有关规定编辑、发行会刊、书籍、资料等。
(六)促进电力企业与设备制造企业相关信息的沟通交流,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开展电力设备供应商信用及设备质量等监测、评价,建立电力设备供应商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
(七)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祈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会员行业自律。
(八)组织开展电力设备管理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协作,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业务联系与交流合作,推进我国电力工业设备管理水平与国际接轨。
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英文名: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CEEMA)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一级行...
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英文名: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CEEMA)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一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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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了电力设备管理的概念。从设备寿命周期费用的角度 ,结合 Weibull寿命分布 ,用 Monte- Carlo方法模拟设备运行中的故障情况 ,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设备在寿命周期内的现金流问题 ,为选择电力设备维修方案提供了经济依据 ,并为设备管理的效益和风险分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供应商在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注册操作步骤 1. 注册前准备五个扫描件 1)身份证扫描件; 2)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组织机构代码扫描 件;4)纳税登记证号扫描件; 5)纳税人类别为一般纳税人时需提供 一般纳税人扫描件;注: 扫描件不可超过 2M; 2.上传扫描件为 .jpg 格式,不超过 2M,上传扫描件时需要更改浏览 器设置,工具 -internet 选项 -安全 -自定义级别 -Active 控件和插件 - 对未来标记可执行脚本的 ActiveX 控件初始化并执行脚本, 禁用改为 启用,下载未签名的 ActiveX 控件禁用改为启用,确定。 3.供应商注册时浏览器最好用 IE8,360浏览器或者 IE10 可能会有部 分问题。 4 . 如 有 其 它 问 题 可 以 咨 询 中 国 电 力 设 备 信 息 网 (http://www.cpeinet.com.cn/ )主办单位中国电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电力建设企业管理协会(中电建管协)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逐步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中电建管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建设企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owe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CPCEMA。
第三条 中电建管协是全国电力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中电建管协以服务为宗旨,在全国电力建设行业中开展行业管理,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为政府和企业服务。
中电建管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中电建管协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中电建管协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电建管协的业务范围:
一、在协会成员间开展与电力建设有关的管理科学的研究,探讨有关政策、沟通有关信息、交流经验。
二、开展技术交流与推广活动。
三、办理国资委等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业务事项。
四、为协会成员或委托方提供咨询、信息,组织培训和业务考察等。
五、办好协会网站,做好信息工作。
六、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起桥梁纽带作用。
七、代表会员开展维权活动。
八、开展国际民间的有关电力建设的学术研究和业务合作、参观、访问、培训等活动。
九、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评优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电建管协由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电建管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电建管协章程;
二、有加入中电建管协的意愿;
三、符合本章程第一章第三条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会长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中电建管协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电建管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电建管协活动;
三、获得中电建管协的资料和服务优先权;
四、对中电建管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电建管协的决议;
二、维护中电建管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电建管协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中电建管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电建管协,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组成,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电建管协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发展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行规行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中电建管协设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负责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电建管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力建设行业内有一定声望、影响,熟悉某一方面业务;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电建管协根据行业特点设火电施工专委会、水电施工专委会、送变电施工专委会、电力建设项目专委会、统计分会、电力工程监理专委会、水电工程监理专委会、安全专委会和信息专委会等,上述专委会(分会)为中电建管协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中电建管协根据业务需要可聘请政府部门领导、中电联领导、专家、学者为顾问,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组织及业务由会长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电建管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中电建管协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中电建管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中电建管协本部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电建管协副会长协助会长完成分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电建管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交会长决定;
第三十三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中电建管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中电建管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中电建管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做他用。
第三十七条 中电建管协经费,必须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中电建管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相应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九条 中电建管协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中电建管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中电建管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电建管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电建管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中电建管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电建管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电建管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电建管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0年1月1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电建管协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云南省设备管理协会 ,社会团体。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西省设备管理协会(英文:Jiang Xi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ning,缩写:JXAP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本主管部门及民政厅社团办领导下,遵纪守法,日常工作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在业务日常工作中必须接受江西省经贸委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团体所在住地:江西省南昌市。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设备管理理论、政策;
(二)推进设备管理现代化;
(三)技术培训;
(四)咨询服务、信息交流;
(五)设备调剂。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1)行业和地、市设备管理协会;
(2)大中型企业(公司);
(3)三资企业(合资、合作及独资民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4)学会、研究会、学术团体、科研、教学、情报等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淮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设备管理协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