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关于落实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要求,现就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进一步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建质[2010]5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关于落实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全国校安办[2010]1号)要求,现就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进一步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
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按照全国校安办制定的工程实施规划,2010年是实施校舍安全工程任务最重的一年,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要求,继续认真履行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
凡是纳入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需进行加固、新建、迁建、拆除重建的校舍,都要认真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
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建设单位和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全面落实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校舍加固改造或新建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三、继续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直接、具体、有力的指导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省校安办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教育部门,进一步做好针对性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工作。加固改造工程不同于新建工程,不同地区的校舍结构类型、工程地质条件差别很大,实施加固改造技术要求较高。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疑难技术问题要及时答疑解惑。要按照省级校安办的要求和部署,加强对加固改造任务重、技术力量薄弱、工程进展缓慢地区的帮助和指导。
四、切实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校舍安全工程量大面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任务繁重。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校舍安全工程作为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制定具体质量安全工作方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对本地区校舍新建和加固工程各个环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要对校舍新建和加固工程的建设、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行为进行重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认真做好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把校舍加固改造时在校师生的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科学制定教学区施工区安全隔离方案,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010年,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继续把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内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层层落实责任,把工作做细做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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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中小学存在教学楼和宿舍楼的安全隐患问题,学校食堂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隶属于国务院,主要负责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其主要职责第三天明确规定: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
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加快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同时,禁止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
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加快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同时,禁止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
科技部高新司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领域科技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劳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69号)和《关于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13〕10号)要求,认真抓好本地建筑劳务实名制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工作,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建筑劳务实名制责任,通过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平台对建筑劳务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和执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
实名制是预储金制度的基础,预储金制度是推行实名制的有力抓手,各地要按照《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我省推行的劳务实名制管理和预储金制度有机衔接起来,统筹考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在工作流程中的管理职责,明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的工作要求、程序和内容等。通过网络预警、现场检查等工作,推动制度落实,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
三、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与建设单位依法签订施工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要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结合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对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本企业自有劳务人员、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人员)的用工考勤和工资发放进行统一监管,处理劳务人员的举报投诉。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四、进一步加大对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抓好建筑劳务管理有关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和不执行建筑劳务实名制及预储金制度、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情况给予责令整顿、罚款、停止施工、停业整顿及降低资质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参与投标活动,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查处结果应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1日2100433B
通知全文
财综〔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有关规定,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现就免收“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经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全额免收。免收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征(土)地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绿化费、排污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资源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等。
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有关单位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免收“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收费政策,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免收的具体收费项目目录,同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通知落实减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