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国工程勘察质量水平总体稳定,对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市场竞争不够规范、企业诚信不足、合理工期和费用得不到有效保证、勘察数据和文件造假、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勘察质量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件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时间 2008-12-30 生效时间 2008-12-30
发布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质[2008]231号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建设单位要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勘察依据和相关资料,同时要充分利用城建档案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承揽任务。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勘察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全面负责。要按照《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要对复杂场地条件和可能给工程造成危险的环境条件,作出必要说明。勘察文件须符合国家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核查。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要及时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报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发现勘察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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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后续建设环节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切实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各类工程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一批投资规模大、结构体系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工程相继投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责任更加重大。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各方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工程勘察企业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业务。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勘察项目委托给个人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要逐步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方案的主导作用,坚决制止擅自压缩勘察周期、片面追求低价中标等不良倾向。要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诚信评估和不良记录管理,定期将违规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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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工程勘察面临的新风险、新问题,统筹安排,逐步加大对工程勘察基础研究、新技术开发应用的经费支持力度。要组织开展专项课题研究,集中力量解决带有普遍性的关键问题。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勘察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加强技术储备和技术创新,提高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能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工程勘察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要积极推动工程勘察质量保险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技术风险。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监管,特别是对政府投资、建设场地条件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工程,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度和频次。要加强对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人员资格、装备能力等情况的检查。要持续开展勘察质量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钻孔数量、深度等现场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和勘察方案,以及编造虚假数据等问题,注重根据施工中反映出的实际地质情况核查勘察成果质量。对于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类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精心勘察,科学勘察,确保勘察质量。要重视和加强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勘察分析工作,查明场地的工程与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对建筑工程的影响,确保勘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重大工程特别是地下工程和边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动态监测,建立健全险情预警和响应机制,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和风险。

要加快推动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全面推进岩土工程师队伍建设,切实落实个人质量责任。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相应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要组织做好勘察现场作业工作并加强管理,必须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包括现场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和签字,并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

工程勘察企业应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执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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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勘察质量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2008年12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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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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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实施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动态监管,落实工程勘察单位质量责任,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事前上报制度。勘察单位在承担详细勘察合同约定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时间3个工作日前应对拟开工作业的勘察项目通过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工程勘察项目管理系统进行上报,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四川省勘察设计成果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及签名签章格式管理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84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上报情况进行把关,未通过“信息平台”上报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相关信息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系统记入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健全勘察项目负责人实名制签字验收制度。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勘察纲要或工作方案并应当在勘察现场作业时进行技术指导,对各项外业钻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以及外委检查验收签字。   二、严格工程勘察劳务市场准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及实施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从事工程勘察劳务业务,必须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专业资质,但未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揽劳务业务。各勘察单位要加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申请,并加强劳务队伍管理,保持劳务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实施劳务人员岗位培训名单公布制度。从事现场作业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等劳务作业人员,须接受专业培训或在原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方可上岗。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劳务人员名单将在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网站公布,供查询监督。   四、加强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动态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勘察现场监管,在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期间,全省各设区市每季度现场抽查勘察现场作业项目应不少于6项。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检查方式,除对上报的勘察项目现场作业进行抽查外,鼓励各地以灵活的方式进行突击检查。要突出检查重点,重点检查现场钻孔数量、深度、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以及劳务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具体内容详《四川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要挑选具有勘察现场经验的专家参与检查,以保证勘察现场检查的质量。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于检查发现勘察现场作业项目无管理人员、无勘察纲要或工作方案、无上岗培训的“三无”现象,以及存在钻孔数量不够、钻孔深度不足、原位测试不做和编造原始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记录,并予以通报。   附件:四川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检查记录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5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工程勘察工作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勘察质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规范化的资质管理。

(一)基本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执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二)技术力量:具有满足《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和工作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1),技术骨干人员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执业人员、技术骨干人员聘用合同,技术骨干人员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三)技术装备:满足资质标准的机械设备、测试检测设备、勘察应用软件(见附件2),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勘察设备清单和发票,提供土工试验和水质分析设备及计量认证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四)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设备物资管理、技术管理办法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等有效运转情况。

(五)业务成果:工程勘察综合甲级企业,至少2个专业分别承担过本专业甲级工程专业任务不少于5项;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企业,近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甲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企业,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乙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专业类丙级企业,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丙级工程勘察业务;(企业业绩材料需包括:工程勘察合同、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或业主出具的工程已交付的证明文件)。

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近三年获得设区市和省部级以上工程勘察成果奖或相关规范、标准等参编情况。

(六)实行现场核查制度:考核企业3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比对勘察成果与实验能力匹配情况;考核企业办公场所及规模、专业人员的配备情况、设备的真实性情况;考核实验室设备运行情况、人员操作标准和各项试验的准确性。

(七)对新申办资质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现场核查通知单,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单(附件8)。

二、规范勘察工作质量管理

(一)实行全省统一的工程勘察技能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工程钻探、描述、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技能操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考核。培训内容包括标准规范、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技能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自然人实名制注册管理。

(二)严格工程勘察成果审查管理。工程勘察企业负责工程勘察成果审查的人员应当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对其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的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等承担审查责任。工程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勘察报告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应加盖单位公章、审查人员的注册执业印章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工程勘察成果专用印章。

工程勘察成果由依法取得工程勘察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认定证书的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工程勘察报告出具审查报告(见附件6),由勘察单位修改或补充完善后重审;对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应出具审查合格报告书(见附件7)。未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不得作为设计、施工的依据。《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书》应在完成审查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工程勘察现场质量控制制度。勘察企业应对工程钻探布点、钻探深度、取样岩心等勘察过程现场进行音像录制,音像资料作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主要技术资料一并存档。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对现场工作量、工作质量负责。在监督检查时应提交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和现场勘察音像资料。

(四)强化工程勘察成果责任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制度。为保证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委托行业协会对工程勘察成果进行核查。工程勘察企业签发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和照片及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上传行业协会。工程勘察企业出具的工程勘察成果,应使用固定网址的计算机出具报告,同时将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扫描件上传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核查后,定期将核查结果汇总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三、规范市场行为管理

(一)加强工程勘察委托过程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以降低工程勘察质量标准为手段压低工程勘察费用。工程勘察企业每季度向行业协会报送工程勘察业务完成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工程勘察业务完成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工程勘察成果未经审查合格,擅自进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的;出卖资质、出卖图章、违法分包、随意压低费用等扰乱市场的;未按规定留存勘察现场音像资料和不接受监督且未按时上传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备案的;工程勘察技能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构建工程勘察企业诚信体系。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作质量、合同执行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入工程勘察企业诚信体系,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对工程勘察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诚信评价低的工程勘察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率。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在2011年11月底之前,组织完成工程勘察技能人员参加技能培训。

(二)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实施工程勘察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完成对工程勘察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当地工程勘察企业的指导与管理。

附表: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3、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条件核查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4、工程勘察企业技术装备核查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5、取证材料登记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6、河北省工程勘察成果审查报告书(详见河北建设网)

7、河北省工程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详见河北建设网)

8、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现场核查报告单(详见河北建设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2100433B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安监发〔2014〕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管有关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现就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质量和安全问题为导向,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和安全责任理念,强化底线、红线意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切实推进交通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质量为本,安全为先。坚持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首位,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坚持工程进度和资金投入服从工程质量和安全。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源头防控,完善质量和安全保障条件;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强化治理措施,及时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

落实责任,完善机制。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管控机制。

技术引领,创新管理。注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切实推进和实施现代工程管理;创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机制,营造工程质量和安全文化氛围。

(三)总体目标。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信用与市场监管联动;全面推行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8%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二、把握关键,夯实工程质量和安全基础

(四)强化质量和安全基本保障。建立工程项目合理工期科学论证制度,保障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的有效时间,严禁擅自压缩合理工期。把建设资金到位、建设用地落实、社会稳定风险可控列入工程实施的重要基础条件,条件不满足不得开工。

(五)强化质量和安全职责落实。在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监督等层面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和安全职责的机构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全面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登记制度,健全责任档案,把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

(六)强化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履行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法定职责,强化一线作业人员守法守规意识,提升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实施关键岗位一线作业人员岗前培训,保证岗位操作程序、质量要求、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等明确交底到每个人。

(七)强化质量和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完善质量和安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将工程质量和安全与企业信誉、市场准入挂钩,形成有效约束机制。对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存在重大隐患或未整改到位、质量和安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及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等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公布。

三、落实责任,加强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

(八)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提升专业化管理能力,实施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健全工期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督促整改到位。招标及合同文件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目标及责任、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要求及相关费用,并组织实施到位。

(九)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坚持地质选线、选址,实施全寿命周期成本设计。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过程管理,完善勘察设计质量后评估制度。落实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的部位进行专项设计,明确控制要点和保障要求。加强设计交底和驻场服务,根据施工进展和质量、安全风险提出相应要求和建议。

(十)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主体责任。建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岗位责任。依法规范管理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严禁以包代管。落实长大桥隧、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等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机制。推行施工现场动态预警法,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工程风险监控和预报预警。加强施工管理,落实施工方案,强化质量自检自控。隧道开挖、梁板架设、沉箱安装、水下爆破等风险较大工序实行项目负责人在岗带班制度。发现严重违规操作行为,直接追究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责任,并对企业信用扣分。规范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定期公示使用情况。

(十一)监理单位须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责任。加强对驻地监理机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逐级落实监理责任。驻地监理机构和人员须依法、依合同、依职责和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严格监理程序,严格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严格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质量抽检和工序验收。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严格验收,确保监理指令闭合。

(十二)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落实试验检测工作责任制。加强能力建设,健全试验检测数据报告责任人制度,依法、依规、依合同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客观反映工程质量,为工程实施提供指导。试验检测机构须落实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求,对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负责。工地试验室存在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等违规行为的,要计入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并与机构等级管理挂钩。

四、加大力度,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十三)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细化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工作程序,建立监管工作台账,完善监管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督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分级分类建立质量和安全问题及隐患清单,对重大问题或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落实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定期对存在较大质量和安全风险的落后技术、落后工艺和工程产品等开展风险评估,并公布相关目录。

(十四)曝光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机制。对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督查、质量和安全督查发现的违反基建程序、招投标行为违规、压缩工期、偷工减料、试验检测数据报告造假、主要材料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力、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等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公开曝光。

(十五)严格质量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完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查处通报制度。对擅自简化基建程序、压缩工期、降低质量标准等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隐患的责任人要严肃行政问责。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列入“黑名单”、依法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情况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相应资质,并严查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六)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优势,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依法依规严肃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的查处督办制度,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监管等措施,提升安全监管工作实效。

五、强化措施,增强质量和安全工作保障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一把手负责制,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及时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突出问题,强化组织保障。

(十八)完善法规制度。鼓励地方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法规制度。坚持顶层设计和问题导向,研究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调整完善,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制度保障。

(十九)强化科技支撑。着力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评估预警,施工质量和安全风险源辨识、评估与控制技术,质量和安全控制与信息化监管技术,工程耐久性设计、评价与保障技术,隐蔽工程检测检验技术与装备等研究,加强先进、成熟、适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为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二十)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和监管职能,公示执法内容和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培训。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监管能力保障。

(二十一)强化质量和安全文化建设。坚持生命至上、质量为本的理念,宣传典型成功经验,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形成内化于心的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意识,构建外化于行的“全员保质量、人人要安全”的自觉行动,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文化的基础性保障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4年11月18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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