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6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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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农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有关要求,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省(区、市)的激励支持,特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予以激励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的激励对象主要是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同时,综合考虑地区发展差异,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工作领导重视,千方百计,采取了有效政策和措施,积极推进机制创新;
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好,按期完成中央安排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按要求完成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当年危房改造任务全部开工,竣工率较高,不存在往年危房改造任务未竣工情况;
资金投入力度大,省级补助资金占危房改造总投入的比例较高;
监管有力,补助对象认定准确,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录入及时,录入率及准确率高,实现到户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明显。
住房安全有保障,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可靠并符合抗震安全基本要求,选址不存在安全隐患;
农民经济负担小,C级危房基本实现加固改造,新建房屋面积符合规定,危房改造农户借债比例低;
改造后房屋具备基本居住功能,配有卫生厕所等;
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及时,农户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农户满意度高,改造方式尊重农民意愿,以原址自建为主,涉及危房改造事项的信访、举报、投诉及审计、纪检等发现问题少。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评价,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96号),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每年联合开展的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作出。绩效评价结果(得分及排名)对外公布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地区发展差异的评价标准主要考虑各省(区、市)当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在汇总各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结果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的基础上,按因素法计算激励因素,确定各省(区、市)激励名次并公示。排在前5名的省(区、市)将列入国务院拟予激励支持名单,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国务院办公厅。
第八条 中央财政将对激励支持省份给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奖励,激励名次靠前的省份将获得更多支持,即: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制定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时,将激励因素纳入分配因素,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步骤如下: (一)排查摸底阶段。各村委会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评估,并登记造册,建...
农村危房改造能盖几间房是根据所能建造房子面积大小决定的,其标准如下: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主要是解决困难户的住房安全,都是按照改造房屋面积的下限标准执行的。原则上1至3人户家庭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
一、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范围 1、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
为切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1]62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工作省级年度考核评价指标(试行)》(以下称考核
<正>为切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1]62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工作省级年度考核评价指标(试行)》(以下称考核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大项目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天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为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我们制定了《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大项目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天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为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我们制定了《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9号)要求,加大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地区的激励,我厅制定了《2022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2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2日
附件
2022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激发和调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激励对象是根据《通知》第二十项“在推进新型城镇化中,实施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垃圾分类、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燃气设施建设和管理等)和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二十一项“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中,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进城镇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工作”,由我厅按照本办法进行考评并上报省政府的市州、县市区。
第三条激励对象按《通知》明确的两项分别考评。其中,第二十项按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两个版块考评计分;第二十一项按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三个版块考评计分。
各版块考评内容分专业评价、综合评价两个部分,满分100分,其中专业评价70分、综合评价30分。
第四条考评工作采取省厅评选市州和市州推荐县市区、省厅复审确定的方式,按照整体考评与各版块工作表现突出相结合的办法评定。
第五条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激励对象,市州不超过4个、县市区不超过10个。计分权重如下:
(一)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占60%)。按城市供水提质、城乡污水处理、城乡垃圾处理、黑臭水体治理、城镇燃气等方面工作的综合计算得分。
(二)农村危房改造和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占40%)。按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综合计算得分。
上述两个版块单项排名第一的市州和县市区予以优先考虑。其他名单由两个版块得分乘以权重后相加,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
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条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激励对象,市州不超过4个、县市区不超过10个。计分权重如下:
(一)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州评分占40%,县市区评分占50%)。按城镇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面工作综合计算得分。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州评分占40%,县市区评分占50%)。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方面工作综合计算得分。
(三)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占20%,该项工作只评选市州)。按装配式建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工作综合计算得分。
上述三个版块单项排名第一的市州,以及第一、第二版块单项排名第一的县市区予以优先考虑。其他名单由相应版块得分乘以权重后相加,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
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附件4和附件5。
第七条同一市州或县市区多个版块(多项)工作进入激励推荐名单,不重复激励,取该市州或县市区排名第一或得分最高的版块为激励事项。
第八条评选程序
(一)市州推荐。2022年12月15日前,由市州住建局(会同城管执法局或人居环境局)按照本办法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提出推荐名单(所辖县市区7个以上的市州,每项各推荐2个县市区;所辖县市区7个以下的市州,每项各推荐1个县市区)。所有县市区考评得分、考评佐证材料和推荐县市区名单及经市州政府同意后报送省厅。
县市区对市州推荐名单提出异议的,由市州组织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一并报送省厅。
(二)省厅评审。2022年12月30日前,厅办公室会同机关纪委、相关处室对市州进行考评,并对市州推荐县市区进行复审,按1:1.5比例提出拟初选名单,经厅党组会审议确定拟激励名单(8个市州、20个县市区)后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九条市州、县市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激励对象推荐名单: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相关工作提出批评的;
(二)被党中央、国务院督查通报批评的;
(三)市州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两起以上较大(含两起)安全生产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因住建领域防控不力造成新冠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四)在工作中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恶劣影响并经核查属实的;
(五)在督查激励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省厅加强对激励事项相关工作的动态监督管理,结合业务性督查检查考核、“四不两直”检查等工作,收集计分数据并及时汇总;市州要参照省厅做法,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的激励对象,提出如下激励措施:
(一)在安排住房城乡建设相关专项资金中,按每个市(州)300万元、每个县市(区)1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二)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相关项目安排时优先考虑;
(三)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