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促进社会团体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政府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新型标准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立足国内实际情况,以满足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为出发点,加大工程建设标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社会团体制定标准活力,解决标准缺失滞后问题,支撑保障工程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竞争机制促进团体标准发展。政府积极培育团体标准,引导鼓励使用团体标准,为团体标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坚持诚信自律,公平公开。加强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诚信体系和自律机制建设,提高团体标准公信力。团体标准制定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做到行为规范、程序完备。

——坚持创新驱动,国际接轨。团体标准制定要积极采用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升中国标准国际化水平,促进中国标准“走出去”。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制定一批与强制性标准实施相配套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化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到2025年,团体标准化发展更为成熟,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团体标准被市场广泛接受,力争在优势和特色领域形成一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

二、营造良好环境,增加团体标准有效供给

(一)放开团体标准制定主体。

团体标准是指由社会团体批准发布、服务于工程建设的标准。对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资格,不得设置行政许可,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发布的团体标准,不需行政备案。团体标准的著作权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享有,并自行组织出版。标准版式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扩大团体标准制定范围。

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及时制定团体标准,填补政府标准空白。根据市场需求,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可通过制定团体标准,细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具体技术措施,也可制定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包括各类标准、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三)推进政府推荐性标准向团体标准转化。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制定推荐性标准。政府标准批准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加强标准复审,全面清理现行标准,向社会公布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项目清单,对确需政府完善的标准,应进行局部修订或整合修订。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主动承接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对已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为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批准部门应及时废止相应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完善实施机制,促进团体标准推广应用

(一)推动使用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合同相关方协商同意并订立合同采用后,即为工程建设活动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应发挥示范作用,在行政监督管理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积极采用更加先进、更加细化的团体标准,推动团体标准实施。鼓励社会第三方认证、检测机构积极采用团体标准开展认证、检测工作,提高认证、检测的可靠性和水平。

(二)鼓励引用团体标准。

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行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时,可直接引用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的团体标准应与该强制性标准同步实施。引用团体标准可全文引用或部分条文引用,同时要加强动态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及时掌握被引用标准的时效性,做好引用与被引用规定的衔接,避免产生矛盾。

(三)加强团体标准宣传和信息服务。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要加强团体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建立或优化现有信息平台,做好对已发布标准的信息公开,以及标准解释、咨询、培训、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等服务。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在其他媒体上公布其批准发布的标准目录,以及各标准的编号、适用范围、专利应用、主要技术内容等信息,供工程建设人员和社会公众查询。

四、规范编制管理,提高团体标准质量和水平

(一)加强团体标准制度建设。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应建立健全团体标准管理制度,明确标准编制程序、经费管理、技术审查、咨询解释、培训服务、实施评估等相关要求。团体标准编号遵循全国统一规则,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

(二)严格团体标准编制管理。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原则,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要切实加强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等过程管理,确保团体标准技术内容符合其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要跟踪评价,定期开展团体标准复审,及时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对不符合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的团体标准应及时废止。

(三)提高团体标准技术含量。

团体标准在内容上应体现先进性。结合国家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和科技专项推广应用,鼓励将具有应用前景和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制定为团体标准,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对技术水平高、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鼓励将其制定为团体标准。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高水平团体标准,积极开展与主要贸易国的标准互认。

五、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团体标准责任追究

(一)加强内部监督。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要完善团体标准自主制定、自主管理、自我约束机制,落实各环节责任,强化责任追究。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实施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指南,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及时回应和处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投诉和举报,营造诚实、守信、自律的团体标准信用环境,以高标准、严要求开展标准化工作。

(二)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将团体标准有关管理制度、工作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在各自网站上设置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窗口,畅通社会公众特别是团体标准使用者发表意见和建议、投诉和举报的渠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有关部门要严肃认真作出相应处理,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1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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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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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文献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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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进一步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健全标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8月9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改革意见》确定了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措施的力度、深度和广度,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和任务,必将使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更加有效地支撑服务我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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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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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现批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080—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原《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2002同时废止。(2)现批准《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188—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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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

建房〔20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住房租赁规模逐步扩大,为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据统计,城市居民家庭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比例逐年上升,进城务工人员主要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与此同时,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供应总量不平衡、供应结构不合理、制度措施不完善,特别是供应主体较为单一等问题。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要求

(一)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没有发育完善的租赁市场,住房供应体系就不完整、居民对住房的合理消费就得不到满足、住有所居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就会受到制约、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大量的存量房源就得不到充分利用。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不同需求居民住房问题;有利于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渠道,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利于盘活存量房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口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服务,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握当前有利机遇,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二)总体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推进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

二、建立多种渠道,发展租赁市场

(三)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是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职能所在,是政府引导市场的重要手段。建立政府服务平台,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进行对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提供方便,公布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方便群众办事。

(四)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能够提升租赁服务水平,稳定租赁关系,规范租赁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可直接向社会出租;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要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积极引导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从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机构发展的融资渠道。

(五)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也可以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

(六)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REITs是一种金融投资产品,推进REITs试点,有利于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利于解决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增加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通过发行REITs,可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住房租赁房源供应。积极鼓励投资REITs产品。各城市要积极开展REITs试点,并逐步推开。

(七)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有利于提高安置工作效率,有利于盘活存量住房,有利于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难等问题。各地可以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要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补砖头”与“补人头”相结合。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八)加强组织领导。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持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九)加强统筹谋划。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规划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确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工作安排和政策措施。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保证工作有序推进。

(十)加强政策支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各地要在金融、税收和经营管理等给予政策支持。积极鼓励和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住房租赁市场。对于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租赁住房需要办理规划变更、装修改造等相关手续的,积极给予支持。对租房居民需要出具稳定居所证明的,应简化流程,积极办理。同时,各地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落实本指导意见的情况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6日

2015年1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

《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不同需求居民住房问题;有利于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渠道,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利于盘活存量房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口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服务,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意见》明确提出,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

《意见》明确了多种渠道发展租赁市场:一是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方便群众办事。二是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鼓励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可直接向社会出租,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机构发展的融资渠道。三是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四是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住房租赁房源供应。五是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各地可以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意见》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各地要在金融、税收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同时,各地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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