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政府采购之国际规制 | 作 者 | 肖北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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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ISBN | 9787503654244 |
政府采购国际规制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贸易自由化要求及快速发展的跨国网络空间促成的客观趋势,过往理论界的回应则是对这一趋势下形成的政府采购国际规则作介绍性分析,并未将其纳入理论视角进入深层透视。为此,将理论研究推向纵深既能填补理论研究空白,又有极强的实践价值。 政府采购国际规制的深层理论探析,必然建立在对规制的成因和流变探讨基础上,并以这种探析为理论原点,对政府采购国际规制的成因和流变作了深入分析,认为从国内财经政策到国际贸易政策是促成国际规制的主要动因,同时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程度与政府采购国际规制成正相关关系,在政府采购国际规制时,还必须考虑国家主权、国家利益与国际共同利益的协调等因素。 成因和流变的分析有助于掌握政府采购国际规制的一般规律及其发展趋势,而规制内容及其逻辑关联性的探讨既有助于丰富国际经济法理论,又有助于为国内立法提供理论参考。本书在分析成因和流变后,着重分析了政府采购国际规制内容,内容的分析是以GPA协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欧盟采购指令》等为范本。 任何法律规制都是在一定价值观指导下并确定一定原则后展开的,内容分析的逻辑起点是政府采购国际规制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通过分析认为国际规制的价值目标共性在于贸易自由追求和法律协调,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开公正原则、透明度原则和竞争原则等,分析了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后,探讨适用范围就成了政府采购国际规制的又一重要问题,本书结合经济主权原则,对政府采购国际规范的适用主体范围、适用客体范围和适用例外进行了,全面的理论分析,认为适用主体范围在规制方式上主要有成员方承诺和规范界定;适用客体范围经过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并逐步趋向一致;适用例外则是协调政府采购市场发育程度不同成员国的采购利益之一般规律。适用范围所解决的是效力领域,而效力则是规则的效力。接着对政府采购国际规制的核心内容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语义和理论分析,认为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是政府采购国际规制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无条件的,选择招标和限制性招标是有条件的,其具体条件则因规制的范围对贸易壁垒限制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采购程序通常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和确定中标成交商,《欧盟采购指令》对此规范得最为详尽,同时,还对招标前的采购计划预先通告作了独特规范。经过一定采购程序后,政府采购主体必然按照一定标准授予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授予是政府采购中的关键环节,接着本书对国际规制中的合同授予程序、标准及合同形式与条款进行了分析,这种分析是建立在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理论探析基础上,并认为合同授予程序通常包括投标审查、审查结果的通知及合同订立等。《欧盟采购指令》对合同授予标准规定得最为详尽,而合同授予形式和条款则需要结合成员国国内法予以判明。本书最后对救济制度进行了全面分析与探讨,这种探讨是以救济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为理论原点,理论分析后,着重分析了GPA协定的救济制度,认为质疑程序是GPA协定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侧重第三人权利保的障,是GPA协定救济制度特性之所在。然后,本书对《欧盟采购指令》等其他政府采购国际规范的救济制度的特性也进行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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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第一章 从国内财经政策到国际贸易政策:政府采购国际规制之成因与流变第一节 国际法视野中的政府采购一、定义方法二、概念要素三、科学内涵第二节 政府采购的国内法规制一、财经政策工具:政府采购国内法规制的最初动因二、新公共管理理论:政府采购国内法规制的理论动因第三节 政府采购国际规制之考量与流变一、政府采购国际规制的主要考量二、政府采购国际规制的历史演进第二章 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政府采购国际规制的逻辑前提第一节 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在政府采购国际规制中的地位一、价值目标:政府采购国际规制的核心精神二、基本原则:政府采购国际规制的规范基础第二节 价值目标的择定一、GPA协定价值目标:促进贸易自由化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法地位与《示范法》的价值目标三、欧洲统一市场中的《欧盟采购指令》之价值目标四、世行根本宗旨决定下的《世行指南》价值目标第三节 原则的确定一、GPA协定所择定的原则二、《示范法》原则的核心内容及法理分析三、《欧盟采购指令》所确定的核心原则四、《世行指南》的根本原则设计第三章 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国际规制的效力领域第一节 经济主权原则与适用范围的确定第二节 适用主体范围一、具体适用范围附于承诺表——GPA协定对适用主体范围的妥协二、规范概括:《示范法》适用主体范围的特色三、分而述之:《欧盟采购指令》对适用主体范围的规定四、适用主体范围取决于采购关系:《世行指南》之特色第三节 适用客体范围一、GPA协定适用客体的历史发展二、《示范法》与GPA协定适用客体范围比较及特色三、《欧盟采购指令》适用客体范围及效力四、《世行指南》适用的客体范围第四节 适用例外的具体条件及比较一、适用例外是政府采购国际规制的一般规律二、GPA协定与《示范法》适用例外比较三、《欧盟采购指令》适用例外范围之规定第四章 采购方式和程序:政府采购国际规制的核心内容第一节 采购方式和程序的理论构建一、构建采购方式和程序的理论基础二、采购规范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第二节 GPA协定所规制的采购方式与程序一、公开招标及其程序二、选择性招标及其适用条件三、限制性招标及其适用条件第三节 《示范法》所确认的采购方式与程序一、货物、工程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以及采购程序二、服务采购的主要方式及其采购程序第四节 《欧盟采购指令》所规制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一、《欧盟采购指令》所确认的采购方式二、《欧盟采购指令》所确认的采购程序第五节 《世行指南》所规制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一、《世行指南》所规定的采购方式二、《世行指南》对采购程序的规定第五章 合同授予:政府采购国际规制的关键环节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理论定位一、合同的类型化及其识别标准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应有定位第二节 合同授予程序的国际法规制一、《示范法》对合同授予程序之建议二、GPA协定对合同授予程序的规制三、《欧盟采购指令》合同授予程序及标准四、《世行指南》合同授予标准及程序之规定第三节 合同形式及条款一、合同形式要求的一般分析二、《欧盟采购指令》对合同形式和合同条款要求之规定三、《世行指南》所确认的合同形式及条款第四节 合同履行保障一、GPA协定所规范的合同履行保障条款二、《示范法》所确认的保障合同履行之主要措施三、《欧盟采购指令》对合同履行保障之规定四、《世行指南》所规范的合同履行保障措施第六章 救济制度:政府采购国际规制的逻辑延伸第一节 救济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一、价值取向二、模式选择第二节 GPA协定所确认的救济制度一、质疑程序——GPA协定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二、侧重第三人权益救济——GPA协定救济制度的品格第三节 多层次性——《示范法》救济制度特色一、赋予供应商要求审查的权利二、采购实体的审查及程序三、行政审查及程序四、司法审查及程序第四节 专门救济指令——《欧盟采购指令》对救济制度之规制一、审议程序二、欧共体委员会纠编机制三、证人监督程序和调解程序第五节 侧重招标商的权利救济——《世行指南》救济制度之特色一、招标商权利救济措施二、投标商权利救济途径第七章 运作机制:政府采购国际规制与内国规制的对接第一节 政府采购国际规范运行机制的法理分析一、运行机制的动态过程二、运行机制效力影响因子第二节 GPA协定与成员国国内法的对接一、缔约国承诺——GPA协定运行机制的基础二、GPA协定有效运作的成员国国内法制基础三、GPA协定救济制度有效运作的WTO规则保障第三节 示范本质的《示范法》运作机制一、《示范法》的国际经济法性质二、法律确信与国家实践——《示范法》示范功能发挥的主要途径第四节 《世行指南》所确定的运作机制一、保障机制:《世行指南》发挥作用的关键二、监督机制:《世行指南》效力实现的重要保障三、争端解决机制:《世行指南》发挥实效的关键第五节 《欧盟采购指令》与成员国国内法的对接一、欧盟成员国国内法之转化:《欧盟采购指令》运行机制的核心二、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的监督:《欧盟采购指令》运作机制的关键第八章 我国对政府采购国际规制之因应第一节 借鉴政府采购国际规制原则:完善我国政府采购 法基本原则一、我国政府采购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反思二、我国政府采购法原则之完善第二节 借鉴国际组织政府采购适用范围规范,完善我国政府采购适用范围制度一、我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宏观反思与完善二、我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微观检讨及完善第三节 理性构建采购方式和程序,建立科学的采购方式和合理的采购程序规范一、采购方式之缺陷及完善二、采购程序之缺失及重构第四节 完善质疑投诉规范,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行政诉讼制度一、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制度之缺陷分析二、完善质疑制度的具体构想结语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丛 书 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文库
出版时间:2005-04-01
版 次:1
页 数:298
装 帧:平装
开 本:32
开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国际法
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
政府采购目录是关于政府采购对象的具体分类的详细品目,它是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化,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和依据。政府采购对象由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三部分组成,政府采购目录也是按货物、工程和...
单项工程造价超过50万元,单个工程总造价超过6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低于此价格项目可以进行直接发包。
肖北庚,1963年生,湖南祁东人,湖南师范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中国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执行会长,湖南省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湖 南省首届“121人才”入选学者。 在《光明日报》、《法令月刊》(台 湾地区)、《法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控护 统一:现代宪政发展新趋势》、《深化对法治政府的认识》、《WTO 政府采购协定的实施机制》等论文40余篇;出版《国际组织政府采购规则比较研究》、《宪政法律秩序论》等专著5部;主编《法律基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等教材5部;主持《政府采购规则比较研究》、《电子政务政府治理结构与模式长 效机制》、《政府合同法律问题 研究》等课题7项。曾两次获湖 南省社会科学成果优秀奖,多次获校级以上教学奖。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政与政府采购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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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3 页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 /双击可除 政府采购的合同金额可以超过政府采购 预算 篇一:关于金财系统新增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合同备 案功能软件 关于 350 兆手持数字式无线对讲机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 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 350兆手持数字式 无线对讲机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进行公示,自 20XX年 7 月 31 日起至 20XX年 8 月 7 日止(5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供 应商对此有异议的, 请以书面形式阐明理由、 注明单位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提出,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公示期满如无异议,财政部门 将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示表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XX年 7 月 31 日 第 2 页 共 13 页 篇二:签订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全书》以《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为核心,全面、系统诠释了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全书》可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中从事政府采购管理和业务工作人员的工具书,亦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参考书,同时还可作为高等学校教学和研究的辅助用书。
1.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进程
由于各国政府采购一般占GNP的10%左右,因此全球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巨大,蕴藏着无限的商机,对美国等发达国家有着非常大的吸引力。美国在努力把公平竞争、自由贸易的规则引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同时,也积极对外开放本土的政府采购市场。
1979年4月12日,第一个规范政府采购的多边框架协议——GATT的《政府采购协议》在日内瓦签订,美国参加了这个协议。在接受WTO前身GATT的《政府采购协议》约束后,美国政府面向国际公开招标的采购份额约有9%为外国供应商获得。上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经济开始趋于国际化,其经济国际化表现为:对外有充分的国际化,对内则是闭塞的保护,日美贸易摩擦于是愈演愈烈。在美国“贸易制裁”的压力下,日本制定了“关于市场准入的实施办法”,并对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做了重大修改,从而使得美国企业进入日本的速度加快,分得了日本政府采购市场中的一杯羹。
美国还积极推进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北美自由贸易区的首要目标是取消三国之间的关税。由于美、加均为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字成员,而墨西哥尚未加入协议。NAFTA的谈判重点是为了使墨西哥向美加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此外,美国还积极推动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国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美国在APEC政府采购领域谈判中竭力促成签署一项具有透明度、开放性和正当程序的协议,谋求建立一种全新的成员间提供非歧视性的竞争性投标机会的多边机制,以便让更多的美国企业通过公开、透明的投标竞争进入别国政府采购市场。而且美国在谈判中,竭力鼓励APEC其他成员经济体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并将此作为推进APEC政府采购领域实现自由化的谈判手段。在1994年APEC各国领导人会议上,各国同意在2010年前,将APEC建设成贸易和投资自由区。对于比较落后的成员,市场开放可以推迟到2020年。
但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并不是自由地向所有国家开放。《美国贸易法案》规定,不允许政府部门向没有和WTO、GPA组织签署协定的国家采购商品和劳务。尽管美国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字国,但在政府采购中仍高度重视保护本国工业,如《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进行物资采购和公共建设项目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的义务。目前,《购买美国产品法》对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签字国的限制虽已大大减少,但对未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仍然适用。
2.美政府采购国际化的借鉴
完善制度 配套改革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时间早,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既能维持政府日常办公所需,又能很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对许多高新技术产业起到了推动作用,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在此基础上,美国才逐步适应国际形式,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刚刚推行不久,就面临开放市场的压力,完善相关制度因此尤其迫切。
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其他方方面面改革的配套进行。我们应充分意识到,我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立的前提下开始逐步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作为政府采购主体之一的微观基础——企业没有真正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硬约束机制;政府采购实体和采购主管部门的职能还没有彻底转变;各种市场主体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不对等,使各类主体难以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而且各市场竞争机会不均等,不平等的竞争必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从而会使政府采购政策的公平竞争机制失灵。作为政府采购客体的要素市场发育也不够充分,市场的信号机制不灵敏,而且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这都成为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的极大障碍。
渐进策略逐步开放,美国的政府采购对外开放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开放的速度主要取决于国内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通常要遵循对等的原则,所以渐进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含义:时间上渐进;开放地区渐进;开放产业渐进。时间上渐进是指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经过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主要体现为逐步签订和加入一些多边和双边协议。开放的地区渐进是指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是区别对待的,一般按对等的原则进行,美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也并非完全开放。开放的产业渐进是指通常各国开放的都是较具有竞争力的产业,对国内幼稚产业一般不开放,用政府采购来扶持这些幼稚产业的发展。为了避免对国内供应商的过大冲击,我国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方面要对开放的时间和产业顺序谨慎研究,采取渐进的策略逐步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
世界市场是统一的,开放也是对等的,如果我国不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我国企业也将失去国外庞大的市场。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是必然趋势,但市场的开放一定要讲究渐进性和次序性。所以我国必须加强研究,依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各行业的发展水平和产业政策的需要,确定市场开放的范围和层次。先对外开放有一定竞争优势,能与跨国公司相抗衡并能抵抗外资入侵的行业,如计算机硬件、纺织等,后开放竞争力较弱的行业,如邮电、保险等。
推动引导发挥政府作用 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中,美国政府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一方面帮助本国供应商、尤其是高科技的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另一方面又积极扶持国内幼稚产业,增强它们的竞争力。在制定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策略上,政府也是主要的推动者。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也离不开政府对供应商的帮助扶持,既要增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又要保护好国内的幼稚产业的发展。
1.政府采购国际化将进一步增进各国经济福利。作为全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生产的角度来看,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和市场的开放,一方面可以使一国的厂商获得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充分发挥规模经济,进而有利于扩大一国的就业和产出;另一方面,从消费的角度而言,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和市场的开放也可使采购人更多地享受到国际贸易的好处,作为消费者的一国政府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更多的选择机会,在竞争性的政府采购市场上选择价廉物美的产品和劳务,从而有利于节约采购成本。因此,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和市场的开放可以使进口国和出口国来自于政府采购自由贸易的福利得到增进。
2.政府采购的国际化有利于促进各国政府财政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根本上说,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将对采购国政府的财政支出行为形成有力的外部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在规范财政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方面的重要作用。
3.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将使政府运用这一政策工具调节经济运行的空间受到制约。如今,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日益突出。传统上,政府采购一直属于国内公共财政管理的范畴,一直被各国政府用作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调节经济周期,保护国内产业,实现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行政府采购国际化,则意味着各国政府运用政府采购这一国内政策工具的空间将受到更多的制约。随着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政府采购的国际化,一部分原由国内市场供给的政府采购将会转为进口,而本国出口量也可能会因为其他国家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而增加,从而加大政府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的难度。此外,政府采购国际化也将限制政府实现某些特定经济目标的能力,如保护少数民族企业、残疾人企业等。政府采购开放的程度越大,政府采购国际化的程度越高,各国让渡的管理国内经济的权利也就越大,同时也意味着各国政府在调节国内经济运行方面面临的挑战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