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曹富国、李庭鹏、李爱斌 | ISBN | 9787801477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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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 | 588 | 定 价 | 36.00元 |
出版社 | 企业管理出版社 [1] | 出版时间 | 2002-12-1 |
装 帧 | 精装(无盘) |
内容介绍
1.从适用的资金来源上看,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适用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何难出台 -------------------------------------------------------------------------------- 2009...
1.从适用的资金来源上看,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的根源主要在于两法界定不清引发了政府某些部门或利益集团间的利益之争,从而影响了法律的执行。从全局出发,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实际,运用系统性思维制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才是上策。
对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部分内容的冲突问题,一直以来是困扰地方各级政府采购人员的重要问题。\"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是法律专业人员尽知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文试以这个规定为法律依据,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对所列举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若干冲突问题的处理进行探讨。
GPA适用范围是谈判的主要内容。由于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定义,GPA中也没有用列举方式反映政府采购内容,因此,每个成员的GPA适用范围都是通过谈判确定。这些成员在谈判中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将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进行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列入GPA附录一。附录一的设计以及相应的谈判内容,就是从谁采购、采购什么、如何采购等方面确定具体的开放项目,形成开放清单。
采购实体 通过谈判确定向成员开放的采购实体。根据GPA和谈判情况看,这些采购实体都是省级以上行使公共职能的机构。其中,中央和省级的采购实体基本上都是政府机构(含事业单位),其他采购实体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采购对象 采购实体确定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开放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具体的开放项目同样要通过谈判确定。主要做法是设置门槛价,门槛价以上的项目才对成员开放。政府级次和采购对象不同,门槛价也不一样。门槛价不是协议本身的规定,而是通过谈判确定。目前,GPA成员的门槛价基本统一,中央政府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为13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省级政府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为20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其他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为40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
采购方式 采购实体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很多,为此协议规定,只要是采购实体以合同形式获得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无论是否有购买选择权,是否先租后买。具体采购方式都包括购买、租赁、出租、租购等方式。
对于具体采购实体和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开放清单,允许有例外。GPA本身规定了一些例外领域,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项目。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谈判确定协议适用例外,包括中央采购实体、地区数量及地区采购实体、中央和地方采购实体的采购对象、采购门槛价等,都可以谈判。例如,美国联邦政府运输部不包括航空管理局,联邦采购实体开放的货物和服务门槛价为35.5万特别提款权。37个州列入了开放清单。再如,韩国省级开放的工程项目门槛价为1500万特别提款权。基本规律是,国际竞争力强的产业,开放门槛价可以降低,反之就是提高,但必须得到其他成员同意。
GPA成员的开放清单不是一成不变,可以根据GPA第24条规定,申请修改,包括从中撤出实体、调整项目等,但必须得到各成员一致同意,否则不得修改。
作品目录
序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政府招标采购的目标与原则
第三章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法的比较与适用
第五章 招标采购的组织与代理
第六章 招标采购公告与投标邀请
第七章 招标文件
第八章 技术规格
第九章 资格审查
第十章 投标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开标与评标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招标采购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履行
第十三章 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也救济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附录
2100433B
第四章 附则
(注:附件一《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废止2004年9月11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管理以及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现将这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这两个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