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规范工作人员工作行为,严格办事时限规定,防止推诿扯皮、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坚持“加强管理,保护干部,文明行政,严肃党纪政纪”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责任追究制基本信息

中文名 责任追究制 目    的 规范工作人员工作行为

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股室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①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②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③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④单位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⑤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任务的;

⑥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

①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②办理交办事务质量低,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③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④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③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④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⑤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⑥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⑦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⑧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责任追究制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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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责任 品种:标志牌;规格:0.45×0.3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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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责任牌/PVC样板牌 品种:标志牌;规格:0.3×0.25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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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标志(岗位责任牌) 规格:600mm×900m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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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云南路杰交通器材加工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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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由局务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机关作风整顿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2100433B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责任追究制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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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文献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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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规范员工(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 公司各级管理者,下同)行为,引导员工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各 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合法权益, 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 劳务派遣制员 工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责任追究种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分为:经济处罚( 1000元至 10000元)、 通报批评、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 、免职、留用察看、 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 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仅适用于劳务派遣制员工。 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可与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并用。 第三章 工作责任划分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 其中对具体 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者责任,对副职分管的工作负重要领导者责任; 各单位、部门副职对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者责任; 各岗位员工对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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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责任追究制度(1) 隐患责任追究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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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禹煤电公司方山矿 地 测 科 隐 患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地测科 二〇一一年元月十五日 地测科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效治理和控制在生产过程中的水害事故隐患, 切实将“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落实到实处,地测科特制定隐患责任追究制 度。 一、 地测科科室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生产采掘一线, 并携带地测 防治水战线隐患排查表,认真排查和填写防治水各类隐患 ,提高隐 患排查意识,并分析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对发现的水害安全隐患,根 据危害、解决难易程度分为两类: A 类:危害大、处理难度大、危害安全生产的立即停产处理。 B 类:不直接危及安全生产, 能现场处置的可现场自行解决 (由 安全员、督查员盯住处理) 。不能现场处理的要上报地测科并由专人 进行统计、分类, 并书面下发整改通知单和整改措施,下放给隐患责 任单位,并限期整改落实。做到隐患闭合管理到位。 二、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责任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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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质量追究制度,是为了明确责任更好地对审计全过程和各级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控制。因此,为有效地保证审计质量,从审计组长到每个人员,从各部门负责人到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层层落实审计质量责任,而建立的质量追究制度。

要建立环环相扣的责任追究制,对不同层次、各个岗位的员工.制定出精细的责罚条例,让执行力弱或有过错者为其行为“买单”。对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机电管理、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政治工作、民主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过错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过错较轻的,给予训诫、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处理: 对犯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过错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对直接关系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利益的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严厉追查,依法依纪严惩。

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2001年10月30日)

为此,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并颁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造林管理,提高造林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林是指连片0.67公顷以上(含0.67公顷)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沙、荒滩(简称“四荒”,下同)人工造林,采伐、火烧迹地更新(简称“迹地更新”,下同)造林,低效林改造和补植、补造;乔木林带和灌木林带两行以上(包括两行)、林带宽度超过4米(灌木3米)、连续面积0.67公顷以上(含0.67公顷)的造林。

第三条各种造林,包括国家、集体、合作,国有企业等的造林,必须执行本规定。对外商、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经营等的造林管理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发展需要制定植树造林长远规划和年度造林计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造林计划确定的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组织检查验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建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第五条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属于国家所有的宜林“四荒”,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宜林“四荒”,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属于个人以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宜林“四荒”,由个人负责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旗)级(简称“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六条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订的植树造林长远规划组织编制造林总体设计、作业设计和年度造林计划,确定各造林责任部门和单位的造林绿化责任,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

第七条实行采伐迹地更新与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挂钩制度。对没有按规定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暂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直至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第八条造林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适地适树适种源、良种壮苗、科学栽植的原则。

造林种苗要达到或超过国家和省级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采用先进的栽培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提高造林质量。大力发展优良乡土树种,营造针阔混交林。采用穴状、鱼鳞坑、带状等整地方式,保留原生植被带,维护林地生物多样性,防止水土流失。

第九条各种造林(零星种植除外)必须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严格按造林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造林作业设计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造林规划或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造林计划,以造林小班为作业设计单位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成果包括作业设计说明书和作业设计图。

第十条造林当年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下达造林计划和造林作业设计作为检查验收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自查,省、地(市)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联合检查,国家林业局抽查。检查(含自查、抽查,下同)必须严格按照造林检查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必须对造林检查验收结果全面负责,对造林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将每次检查的数据记录于相应的造林档案。

(一)造林成效检查验收内容:面积核实率、合格率、成活率、作业设计率、

建档率、检查验收率;

(二)抚育管护检查内容:抚育率、管护率、造林保存率以及抚育措施、数量、质量、幼林生长情况。

国家林业局根据各地统计上报的上一年度的人工造林、更新造林面积,组织开展全国人工造林、更新造林实绩核查,核查内容、方法、标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各种造林项目管理,建立造林档案,并逐步完善国家、省、地、县四级造林管理信息系统。外商、民营企业、个体私营等投资的造林项目也要建立档案,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生造林质量事故。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以及沙荒风口、严重水土流失区外,更新造林经第二年补植成活率仍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五)宜林“四荒”当年造林成活率低于40%的;年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上地区及灌溉造林,当年成活率41%-84%,第二年补植仍未达到85%的;年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地区,当年成活率41%-69%,第二年补植仍未达到70%的。

第十三条造林质量事故标准分为三级: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

(一)一般质量事故: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33.3公顷以下;其它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66.7公顷以下;

(二)重大质量事故: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33.4~66.7公顷;其它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66.8~333.3公顷;

(三)特大质量事故: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66.8公顷以上;其它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333.4公顷以上。

第十四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分别追究相应立项审批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组织实施单位、检查验收单位的相应责任;对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法人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或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造林项目予以批准的;

(二)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随意改变项目计划内容的;

(三)不按科学进行造林设计或不按科学设计组织施工的;

(四)使用假、冒、伪、劣种子或劣质苗木造林的;

(五)对本行政区内当年造林未依法组织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

(六)未建立管护经营责任制或经营责任制不落实造成造林地毁坏严重的;

(七)虚报造林作业数量和质量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造林质量事故的。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而造成本地区发生重大、特大造林质量事故的,国家林业局将建议和督促对事故负责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对重大、特大造林质量事故的预防、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造林质量事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现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自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家林业局可以对造林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直接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造林质量事故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当立即组织对造林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造林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地级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规定的,国家林业局将建议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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