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南》 是由水利部财务司组织了全国七个流域机构、三十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水利(水务)厅(局)的部门领导、财务负责人、基建财务骨干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实际,结合小型病险水库管理的特点,研究编制而成,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务管理方面是一本权威性极强的著作。全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财务管理,第二部分是会计核算,第三部分是相关制度。
本书内容丰富、翔实,实用性强本书为广大从事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领导和财务人员业务工作中的实务指南,也可作为对基层财务人员专业培训教材,对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建设管理、施工与监理、移民管理等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也很有参考价值。2100433B
因为水库的长期运行,工程存在老化、人为破坏、自然侵蚀等现象,为了水库的继续安全运行,需要对水库存的问题及隐患进行排查、修补、加固。
安全鉴定、地质勘测、安全评价报告、南京大坝管理中心复核和现场核查、初步设计、初设审查、批复、复核、施工设计、施设审查、施工准备(含招投标、征地、移民、“四通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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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苍溪县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绩效考评情况汇报 苍溪县水务局 2010年 11月 18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在这寒气逼人的冬季, 您们不畏严寒亲临我县检查指导病险 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在此,我代表水务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表示热 烈的欢迎和真诚的感谢。 下面,就本次绩效考评的文林、 四槽沟、 红星 3座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作一简要汇报: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文林水库:文林水库位于苍溪县岳东镇文林村境内,于 1970年 12 月动工兴建, 1975 年 12 月完工。集雨面积 3.88km2, 总库容 361万 m3,有效库容 136.8 万 m3,死库容 132.2 万 m3。大坝 坝顶长 110m,坝顶宽 6m,最大坝高 41.8m,坝型为土石混合坝, 设计灌面 0.79 万亩,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防洪、乡镇供 水、水产养殖等综合效益的小(一)型水库。 2、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重点小型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建 [2008]231 号 各设区市、省管县财政局: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规范重点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我厅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00八年七月十七日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 确保 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我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根据 财政部、水利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财 建, 2007? 1025号)、财政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 2007? 619号)、省政 府《陕西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 2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第一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适用于纳入新编的《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新编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第八章至第九章适用于纳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统称《现有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
第四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中央给予定额补助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列入国家规划且前期工作完善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
第八条 国家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按照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部分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除险加固任务、地方自筹资金负担其余项目的除险加固任务的原则实施。
第九条 项目与资金安排控制标准。
(一)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规划内省(区、市)项目个数×地区差别系数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该地区平均每座水库投资控制额
(二)地方自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规划内省(区、市)项目个数-中央专项资金负担总数
第十条 地区差别系数区分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中央专项资金负担的项目比例分别为1/3、60%和8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殊地区执行特殊地区差别系数。
(一)中部地区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市县,比照西部地区差别系数执行。
(二)东部地区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市县,比照中、西部地区差别系数执行。
(三)西藏和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等,中央专项资金按平均每座水库控制投资额全额补助,即地区差别系数为1。
第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的平均每座水库投资控制额,按450万元/座确定。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等地区,适当提高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分年度安排到位。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将根据中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规模和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及应补助金额进行控制。
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该省(区、市)分年度项目任务个数×地区差别系数
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应补助金额=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该省(区、市)平均每座水库控制投资额×奖补系数
第十三条 地方资金负担的项目要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资金,确保与中央专项资金负担的项目同步实施。分省(区、市)分年度地方资金负担项目数计算公式:
分省(区、市)分年度地方资金负担项目数=该省(区、市)分年度项目任务个数-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
第十四条 分省(区、市)分年度项目任务个数,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按规划任务总量分解确定。奖补系数,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根据分省(区、市)上一年度地方资金承担的任务完成情况和中央专项资金承担任务完成进度确定;2010年的奖补系数,根据分省(区、市)《现有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期终了,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对各地建设任务按实际完工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数量及控制投资额进行清算。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标准兑现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数量和补助标准清算中央专项资金,多补助的中央专项资金将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解由中央专项资金负担及由地方资金负担的除险加固任务到具体项目,并根据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分解的分省(区、市)分年度项目任务个数,列出分年度、分具体项目清单,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中央专项资金应负担的项目清单汇总的项目个数和概(预)算总投资均不得超过该省(区、市)中央专项资金应负担的项目总数和补助控制总额。
第十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水利部安排下达,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
第十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报备的项目清单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地方将中央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轻重缓急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明显的水库,对遭受洪灾、地震破坏严重以及对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粮食安全影响大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要优先安排。
(二)不留缺口原则。地方在确定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具体项目清单时,应充分考虑规划内项目建设总投资在不同项目之间的均衡。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其建设资金在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内足额安排,不得留缺口,建设一座完成一座,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三)优先安排前期准备充分项目。优先考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扎实,且地方积极性高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两个月内将预算下达文件或拟拨付资金项目清单(含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资金安排项目)和实施项目基本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由地方按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数量包干使用,允许地方在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间自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在全部完成应由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后,如有结余,用于应由地方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如有不足,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国家规划内项目已由中央专项资金足额安排的地区,结余资金可用于其他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中央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筹措国家规划内地方负担国家规划内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如期完成国家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第二十五条 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并按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安全鉴定的基础上编制国家规划,并视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已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在地方开展安全鉴定核查等工作的基础上,需要调整国家规划内项目的,应报水利部、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全鉴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合格资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
(二)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要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充分论证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超出安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二十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要求进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组建和完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法人,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配备建设管理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积极推广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可由一个项目法人负责多个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
(二)地方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监理任务。确实难以落实监理单位的,应采取多座小型水库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三十三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完成除险加固并已消除险情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水利部将对中央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每年汛前,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考核各地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生产安全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投资完成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理补充规定 第三十九条 《现有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地区差别系数,比照本办法第十条《新编规划》中央专项资金的地区差别系数执行。
第四十条 《现有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可优先用于其配套工程建设、归还其建设资金贷款。上述安排后还有结余,应全部用于《新编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19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5号)中与本办法第八章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43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全文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进一步规范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消除水库安全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小型水库。
第三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并逐级落实: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辖区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要将除险加固工作纳入相关规划、计划及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落实地方资金投入责任,对财力较弱的市、县,省级财政要适当加大补助支持力度。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落实地方资金投入,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建设实施。
(三)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四)项目法人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具体实施,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工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第四条 各地安排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病险程度重,下游有城镇、人口密集村屯或重要基础设施,一旦发生垮坝失事影响范围广、损失大的小型病险水库;承担供水、灌溉等重要生活、生产保障功能的小型病险水库;与水库下游经济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显著的小型病险水库。
(二)前期工作充分。优先安排前期工作扎实到位,地方资金落实,运行管护机制健全的小型病险水库。
(三)支持重点地区。加大对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等区域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支持力度。
第五条 各地应按照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结合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实施,建设、完善雨水情测报、监测预警、防汛道路、通讯设备、管理用房等配套管理设施,增强极端气候条件下的信息报送和预警发布、水库大坝险情防范处置能力。落实水库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人员,健全运行管护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落实前期工作经费,加强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组织有关单位对本辖区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承担单位出具的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病险的内容、部位、程度等,明确大坝安全类别。
第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水利部批复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方案,按照项目安排原则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上报水利部备案后实施。
经备案后的年度实施计划原则上不得变动。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如遇水库需降等、报废,应在年度实施计划中予以调整,同时报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指导意见将另行制定后印发。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应针对安全鉴定成果及核查意见提出的病险问题,充分论证除险加固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根据需要补充开展地质勘察、测量等工作,保证设计质量。
第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地市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实施备案管理并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工程规模。
除险加固设计除解决安全鉴定存在的病险问题外,还应逐库复核解决防洪标准低、结构不稳定、渗流不安全、泄洪能力不足等问题。其中,泄洪能力复核应以保障水库不垮坝为原则;坝顶路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条件允许应复核加大放水设施的泄流能力。
涉及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的项目,应结合水利部《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要求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洪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体现简化、高效原则,提升管理实效。
第十四条 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并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各地可根据实际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由一个项目法人负责多个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不能按照第十四条要求的条件组建项目法人的,可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履行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各地应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形式确定项目参建单位。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多个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打捆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履职能力,每个项目选配足额、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落实常驻监理人员,按规范实施监理。有多个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市、县,可将监理业务打捆招标确定监理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及时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等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第二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及时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
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运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项目建设全过程资料,加强档案管理,同步实现档案数字化、信息化,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立项和验收相关档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质量负首要责任,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和其他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工期要求,按照规定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确保工程安全度汛。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原则上汛期应空库运行。
第二十七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和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法人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优先用于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大坝稳定、渗流安全、泄洪安全、金属结构等主体工程建设。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如期完成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后,应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本辖区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安排实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台账,逐库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及时跟踪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做到加固一批、验收一批、销号一批,并将年度完成情况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设计、承建、招标代理等单位纳入水利行业信用监管范围,依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在全国和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实施情况纳入河湖长制考核评价范围,完善监督考核机制。水利部对各地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责任追究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