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重大突发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 | 标椎编号 | T/ZS 0112—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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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分类 | O8290 其他未列明服务业 | 发布日期 | 2020年02月25日 |
实施日期 | 2020年02月25日 |
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钱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干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杭州市建筑业协会、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运河集团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您好,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 总 则 1.01 为提高XX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
管理内容 建设工程类型繁多、性质各异,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三大类。这三类建设工程形态不一,特点不同,规划管理需有的放矢、分别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包括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下: (1)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控制。 (2)建筑容积率的控制。 (3)建筑密度控制。 (4)建筑高度的控制。 (5)建筑间距的控制。(日照、消防、卫生、安全、空间等)。 (6)建筑退让控制(...
文章在阐述施工现场管理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剖析现场施工管理措施及重点内容。
现场管理是处理施工现场各方关系的“焦点”。施工现场管理的好坏将影响到人流、物流和财流是否畅通及施工活动是否能顺利进行。因此施工管理现场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文明施工,要讲经济效益,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合理地组织施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入做好全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压实疫情防控责任,现就全面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步成立相应组织,统筹推进全市建筑工地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各建筑工地必须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疫情防控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各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健全防控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建筑工地建设单位负责疫情防控的总体处置、协调等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进一步做好各参建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信息登记,并将信息录入“无锡市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切实做好组织排查、信息上报、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监理单位负责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施工单位隐瞒不报或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报告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质安站加大施工现场疫情防控落实情况执法检查力度,发现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改正,推动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见效。
三、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各建筑工地应由建设单位牵头,制定明确、细致、操作性强的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健全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对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区域进行从严管控、全面排查。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明确责任分工、健康排查、防控物资储备、人员管理、食堂卫生、每日消杀、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措施。
四、落实全员排查和接种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督促各建设工地持续加大对中高风险地区来员的排查力度,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发现来自南京禄口机场等风险地区经停史(旅居史)和其它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及“苏康码”为红码、黄码的人员,应及时做好管控措施,并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和社区报告。同时督促属地建筑工人按照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有序落实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工作,做到应检尽检、应种尽种。
五、落实日常监测报告。施工现场应严格落实封闭式集中管理各项措施,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出入口,必须由专人负责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登记,核对人员“苏康码”情况。各参建单位应每天两次对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对身体健康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实行一人一档,做好登记记录。
六、加强工地内部管理。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消毒药械等卫生防疫用品,为每一名从业人员配发合格的医用口罩并督促使用;对出入人员密集场所的从业人员,应严格要求其必须佩戴,对未佩戴口罩的,不得允许其进入食堂、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不得允许其参加有关活动。工地作业区域、生活区域等公共部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疫情防控指引的要求,做好通风、消毒工作,确保环境卫生。
七、加强生活区日常管控。施工现场集中居住人员应按照“非必要不外出”的原则,减少人员外出造成的人员交叉感染风险。各参建单位在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应分别制定本单位人员出入管理制度,严格管控人员出入。外出人员应严格做好出行记录,包括出门时间、返回时间、前往目的地、外出事由、交通方式及接触人员等信息。
八、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和体系建设,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要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台风过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锡安办〔2021〕33号)要求,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在台风过后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水系统、基坑支护、临时施工用电、脚手架、承重支模架、临时设施、以及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设备,确保万无一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市质安站对各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附件: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检查表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9日
2月2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通知》,因疫情导致在建项目未复工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我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首要责任,成立项目疫情防控小组,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疫情防控。疫情期间,不能及时到岗的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可由不低于相应资格人员代岗履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智慧建筑”平台建筑用工管理服务系统已开发上线“网上用工调度市场”模块,各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可根据需求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方便劳务队伍、人员及时准确选择工作地点。同时,引导农民工就近选择工作岗位,尽力让本省农民工留在我省,吸引更多的外省农民工在我省就业,保障项目建设劳务供给。
我省将优化审批监管服务,其中因疫情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无需办理延期申请。
吉建造﹝2022﹞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抗击新冠疫情和复工复产,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施工的,所产生的疫情防控费计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防护的人工费用(含核酸检测费用),工程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的费用,防护措施费用和按疫情防控要求在隔离期间发生的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的费用。
三、按照施工现场疫情防控要求,施工企业对现有宿舍进行了改造或采取租赁等方式,使工地宿舍房间的居住人数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增加的费用可办理签证据实计取。未办理签证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系数1.15。
四、疫情防控期间,方舱医院、隔离点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成本计算按发承包双方、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收集、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和价格计算,酬金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五、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施工,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办理经济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
(一)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短缺,人工降效,导致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价格统计。疫情防控期间所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据实调整。未办理签证的,其人工费乘以系数1.15。
(二)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经济签证予以确认。未办理签证的,其机械费乘以系数1.15。
(三)疫情防控费:已签证的,按签证据实计取。未签证的,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作业人员数量,按55元/人?天计算(不包括核酸检测费用,据实计取)。
(四)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另行计算,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赶工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六、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予以顺延,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和合同价款,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予以调整。
七、疫情防控期间,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考虑疫情防控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增加疫情防控费用。
八、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的监控,及时调整并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