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中文名称 | 涨跌停板制度 | 外文名称 | Price Lim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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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类别 | 合约制度 | 适用领域 | 证券市场 |
主要作用 | 保障期货市场运转,稳定期货市场 |
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上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停止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16日开始实施的。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而是在涨跌停价位或涨跌停价位之内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一,扭曲股价走势。股票的涨跌有其自身规律,用行政手段来限制只会适得其反。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股票因为有了涨停板最终涨得少了,相反往往是轻易地涨过了头,因为越是买不到越是涨的厉害。从而引起股价更加剧烈的震荡,过去的上海梅林和今天的都市股份就是例子。反过来跌也一样容易跌过头,如以前的岁宝热电和银广夏。在ST股上尤其明显。股价走势的非理性在ST股票上表现得尤其明显,可以今天开盘就涨停,明天开盘就跌停。股价不仅不因涨跌停板变得理性,反而更不理性了。
二,给股民操作设立障碍。因为涨跌停板制度使股民的操作难度增加,好的股票买不到,不好的股票要么卖不掉。等买到了或卖掉了,股民往往吃大亏,因为这时的股价是严重失实的,股民被憋急了容易冲动。
三,为庄家操纵股价提供便利。涨跌停板制度给股民操作增加难度的同时,为大资金操纵股价倒提供了方便。利用其信息优势、资金优势和跑道优势大肆做盘做图形,诱骗股民上当,或被深套,或廉价割肉。
涨跌停板助涨更助跌,一个跌停板第二天一个涨停板是涨不回来的。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在涨跌停板制度下,前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构成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因此,涨跌停板又叫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涨跌停板的幅度有百分比和固定数量两种形式。如上海金属交易所的铜、铝涨跌停板幅度为3%,涨跌停板的绝对幅度随上日结算价而变动;而郑州商品交易所绿豆合约则是以昨日结算价为基准,上下波动1200元吨作为涨跌停板幅度。
科技板就是同一类型的:例如百度和谷歌涨跌停板指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
比如昨天收盘价为9.5元,则9.5元的10%就是0.95元。那么今天的涨停板就是9.5+0.95=10.45元,跌停价为9.5-0.95=8.55元。因为的最低交易价位是0.01元,小数点后面有三位数...
涨停板公式在邓学平的股圣软件中有几个效果非常好的公式,如涨停神器、分时涨停、集合竞价涨停公式、主力净流入涨停板公式、涨停线性的涨停板公式。
涨跌停板制度与保证金制度相结合,对于保障期货市场的运转,稳定期货市场的秩序以及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涨跌停板制度为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客户的日常风险控制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涨跌停板锁定了客户及会员单位每一交易日可能新增的最大浮动盈亏和平仓盈亏,这就为交易所及会员单位设置初始保证金水平和维持保证金水平提供了客观准确的依据。从而使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得以有效地实施。一般情况下,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要大于在涨跌幅度内可能发生的亏损金额,从而保证当日在期货价格达到涨跌停板时也不会出现透支情况。
(2)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缓和抑制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结市场一定的时间来充分化解这些因素对市场所造成的影响,防止价格的狂涨暴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3)涨跌停板制度使期货价格在更为理性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使期货市场更好地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间的相互作用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期货价格对市场信号和消息的反应有时却过于灵敏。通过实施涨跌停板制度,可以延缓期货价格波幅的实现时间,从而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某一交易日以涨跌停板收盘后,下一交易日价格的波幅往往会缩小,甚至出现反转,这种现象恰恰充分说明了涨跌停板制度的上述作用。
(4)在出现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等异常现象时,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往往成为交易所控制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例如.当交割月出现连续无成交量而价格跌停板的单边市场行情时,通过适度缩小跌停板幅度,可以减小价格下跌的速度和幅度,把交易所、会员单位及交易者的损失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之内。
利用预先设定好的分布形式对股票收益率进行拟合不可避免会产生模型设定误差,因此,本文利用核密度估计方法,以涨跌停板制度推出为界,对1992年5月21日—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股票收益率分别进行了拟合和蒙特卡洛模拟检验。研究发现,使用核密度估计技术很好地近似了真实股票收益率分布;并且,涨跌停板推出以后的股票收益率曲线比推出之前要尖,尾部更厚,对这一现象,本文从行为金融和市场微观结构角度进行了解释。
7月21日,国内期货市场“黑色系”品种全线飘红,其中铁矿石、热轧卷板期货主力合约盘中触及涨停,截至收盘,铁矿石、焦炭期货主力合约价格均涨逾5%,热轧卷板、螺纹钢与焦煤期货亦表现不俗。
业内人士表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虽然正值消费淡季,但6月粗钢产量不降反升,偏空的基本面引发了7月18日恐慌性抛盘,快速调整之后,由于当前全国钢材市场库存水平创下2009年以来的新低,市场恢复了对供需矛盾修复的乐观预期,在资金推动下,期市“黑色系”价格再次受到支撑。
供需错配令黑色系普涨
受众多利好因素刺激,自6月以来,商品期货市场黑色系迎来一波小牛市,其中铁矿石、螺纹钢、焦炭、热卷、焦煤期货主力合约价格累计最高涨幅分别达到33.67%、28.54%、25.29%、22.6%、12.68%。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6月粗钢产量为6947万吨,日均为231.57万吨,超过今年4月231.4万吨,再创日均产量新高,此外,6月房地产数据增速也出现回落,在供需基本面“恶化”的情况下,7月18日,黑色系遭遇“黑色星期一”,黑色系板块全线暴跌,热卷、铁矿石、螺纹钢纷纷跌停,焦炭、焦煤跌幅较深。
有意思的是,7月21日,黑色系多头卷土重来,铁矿石、螺纹钢、焦炭、热卷等品种普遍大幅反弹。
“主要是资金的推动,但是也离不开基本面的支撑。”华泰期货研究员徐轲认为,7月18日的回调是正常的,黑色系21日的普涨是对之前过快下跌的修复。
广州期货研究员王文俊认为,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中国钢铁产量不降反升,且进入到消费淡季,引起市场恐慌性的抛盘心理是造成周一黑色系期货价格的大跌主要原因。“库存低是支撑黑色系期货上涨的逻辑,一旦供给侧改革造成上游产能下降,阶段性的供需错配局面就会利好黑色系价格上涨。”
机构监测数据显示,截至7月15日当周,全国钢材综合库存总量为860.35万吨,已经连续第八周下降,目前全国钢材库存水平较去年同期下降31.11%。
“在钢铁库存充实的情况下,供给端的因素对盘面影响不大,上涨的动力是基差修复叠加人民币贬值的作用。”中信期货研究员周涛分析认为,澳元对人民币汇率的升高也相应地提高了中国进口澳洲铁矿石的价格,且在铁矿石方面,国外几家大型矿山多占比例比较大,国内钢厂话语权较少,当国内钢厂有盈利时,国外矿山会提高铁矿石价格,国内钢厂在生产需求下只得被迫接受。
供需矛盾有望逐渐缓和
业内人士担忧,随着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市场对供给侧改革效果的预期助推黑色系价格的上涨,而黑色系价格的上涨又会使炼钢企业有利可图,增强钢厂的生产意愿,加剧供需矛盾。
“供给侧改革与炼钢利润之间存在博弈,从上半年生产情况来看,炼钢利润占了上风。”徐轲认为,虽然现在炼钢有利润,但随着供给侧改革推进,改革力度将所有增强,钢厂基本上会维持在盈亏平衡区间内,从而把开工率、产能真正降下来。
王文俊亦指出,黑色系价格的长期上涨是不利于去产能的,在钢厂有利润的情况下,让钢厂去减少产量,效果就会打折扣。6月份中国房地产数据增速有所放缓,造成市场对钢铁消费需求预期较为悲观。
分析人士表示,从大周期角度看,目前黑色系处于“大底部”状态,大涨大跌是出于调整的需求,后期还需关注供给面改革情况变化,钢铁企业要想实现“涅槃重生”,过剩产能必须出清,当遇到下一个需求爆发点,钢铁市场才会迎来新一轮上涨行情。
财政部从1992年起陆续颁发的行业会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总说明;会计科目,包括会计科目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会计制度属上层建筑,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规章。随着经济体制,财政、财务、税收制度的改革,会计制度也会作相应的改变。
从2005年1月1日起,财政部相继颁发的3项新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正式实施。
《小企业会计制度》
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规定于 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适用于在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具体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中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全国各类企业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制定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2004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04]15号)。财政部还下发了《关于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4]16号),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是:
一、总说明
(一) 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 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 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 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记账本位币。
(九) 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 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 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 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 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 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制度评价如下:
这项制度对于进一步贯彻《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004 年8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全面实施。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
该制度适用于在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3个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近些年来,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较广、涉及公众较多、影响较大,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与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政府主管部门等的沟通渠道的会计信息质量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出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考虑到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2004年10月19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04]13号),明确了调账原则及主要账务调整。2004年10月28日,财政部、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7号),要求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财政部会计司还下发了《关于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4]26号),要求做好该制度的宣传工作,确保制度积极稳妥的实施。
制度点评如下:
这项制度是中国第一部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是会计改革进程中取得的又一项重要成果。它的颁布执行,标志着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必将对非营利事业,特别是民间非营利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2004 年9月30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
该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特殊的经济主体,加强其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对提高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一些地方只注重产业结构调整而忽视了对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致使相当一部分村级财务混乱,大量集体资产流失。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情况,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颁发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没有一个市场像房地产市场这样奇葩:房价涨,市场一片骂声;房价跌,还是骂声一片——涨也不行,跌也不行,这个市场究竟怎么啦?
近期房地产市场异动,再次吸引了人们的目光:日前,国家统计局公布7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其中,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下跌城市增至64个,超过总数的九成。一些二、三线城市开始出现房企恶性降价,例如杭州市绿城西溪诚园推出的90平方米户型,总价为248万元/套,单价仅为27600元/平方米。但此前,同类户型的在售价格基本在320万元/套-340万元/套,均价为34000元/平方米左右,降价幅度明显。
房价下降,这本来是件好事。然而,事情并不是如人们想象的那样简单,因为不满房价下调,一些地方出现老业主以各种形式抗议楼盘突然降价的事情。全国各地因房价下跌而业主大闹售楼处的现象并不少见。最极端的案例是,一位业主购买房屋后,开发商实行降价销售,该业主觉得自己“吃了亏”,竟打砸售楼处物品。结果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该业主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本来房价下降是一件好事,无论是政府的政策还是百姓心声,房价下跌其实是众望所归的事。这样的好事,为什么还是有人不满?究其根源是利益。因为房地产市场长期畸形发展,这个市场背负了太多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就像一个在畸形的环境下成长的孩子,让它回归理性谈何容易呢?
因此,当房价出现适度下降时,炒作房价大跌、房产崩盘的流言甚嚣尘上。房地产真的会崩盘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妄言房地产崩盘,其真实的用意在于唱空中国经济,其实这种言论在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一刻也没停止过,结果是唱空论者越唱越衰,而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目共睹。到底是哪些人在炒作房地产崩盘呢?
一是所谓的“专家”大谈中国房地产马上就要崩盘。这类“专家”不是为了博人眼球而夸夸其谈,就是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他们之所以“唱空”,从根本上说,还是利益使然。
二是利益相关者,这部分人群构成复杂,包括一些房地产商。有的开发商炒作房价暴跌,是有其自身目的的。这些开发商可以趁房价暴跌时,进行收购兼并,吃掉小房地产开发商,扩大规模,进而垄断市场。与此相关的是一些投机者,他们期望房价大肆下跌,可以趁机抄底。
三是一些买不起房而又有真实需求的购房者,这类人心态比较复杂:一方面希望房价大跌后自己有希望买房,另一方面,又担心自己买了房后房价还会下跌。其实,这类人的想法太天真,那些买不起房的人真能在房价大跌甚至崩盘中获得实惠吗?其实不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产品都有成本,按目前的物价水平,即使房价跌到成本价以下,普通的工薪阶层依然只能望房兴叹,这部分人住房需求只能通过改善供应结构来满足,比如廉租房等。
房价崩盘对经济的危害不言而喻,那些买不起房的无房者别指望房价暴跌之后就能买得起房子,更没必要被人当枪使唤,跟在别人后面炒作房价暴跌。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如果房价真正能够由市场供求来决定涨跌,这个市场才真正回归了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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